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是与其年龄、智力成正比的,再加上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法律上要求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超过其年龄、智力范畴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追认。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属于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能力范畴?即便监护人代理或追认,该行为能被认定有效吗?
一、未成年人仅能实施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8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18岁以下的群体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有一个例外,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未成年人一定有效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该监护人通常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当监护人的代理或追认行为侵害了未成人合法利益时,应认定无效,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二、非为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贷款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或按揭贷款。贷款到期后不但偿还借款本金,还有利息。很显然,这种民事行为既不是纯获利的行为,也超出了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范畴,其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通常来讲,监护人以未成年之名所贷款项多半用于监护人自身,此时应由监护人偿还借款本金。至于利息,因为银行作为专业的放贷机构,对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系熟知的,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银行主张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以未成年人之名办理的按揭贷款,因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显然监护人的代理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所为,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监护人未能证明未成年人所借款项系为未成年利益所为,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检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453号
裁判说理:
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李某佳系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平(其父)为其监护人。现原告称李某佳借款系为自己购置商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与李某平均明知李某佳系未成年人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高达150万元,在借款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对李某佳的权利影响极大,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150万元借款的实际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李某平,故李某平应当向原告返还15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作为从事典当业务的专业机构,对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系熟知的,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作为大额债务的共同还款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2)鲁0321民初341号
裁判说理:
被告刘某在共同还款责任书上签字时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父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刘某作为其大额债务的共同还款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故刘某在该共同还款责任书上签字的行为无效,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求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三、未成年人为自身利益所为提供的抵押担保可认定有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讲,借款人是贷款的最终受益者,抵押人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肯定不是受益者。依照上文规定,未成年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除非抵押担保行为是为未成年人自身利益所为。比如贷款用途是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因未成年人是抵押担保的债务之受益人,故抵押合同有效。实践中,如果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法院认定无效,未成年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也有的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有效,至于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利益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裁判观点不统一,有待****法院法院统一裁判观点。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债权人明知道案涉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地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
案例检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再24号
裁判说理:
首先,因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刘某文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办理房产抵押的事宜,需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这已明显超出刘某文年龄及智力能接受的范畴,因此,刘某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行为。
其次,现无法证明刘某凤(监护人)系为刘某文的利益而对房产进行抵押,故刘某凤代理刘某文设定抵押属于无权代理。
第三,债权人明知道案涉房产登记在刘某凤及未成年人刘某文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地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但其在没有证据反映刘某凤是否为刘某文利益抵押房产的情况下,致使本案中一旦其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产,未成年人的利益必然受损。
综上,案涉房屋涉及刘某文部分的抵押应为无效。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未成年人在签署本案抵押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监护人亦无相应处分权利,故无论讼涉抵押是否经由未成年人父母一致认可或同意,抵押合同均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检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196号
裁判说理:
首先,本案中,王某在签署抵押合同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至于王某对抵押合同的识读、署名行为,显然不能作为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不具签署抵押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署的抵押合同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其次,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权利仅限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相应行为属无权处分。而本案中涉案抵押并非是为王某利益,其监护人并无处分权利。
第三,本案中也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上诉人亦不能依此取得相应抵押权利。基于上述,王某在签署本案抵押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监护人亦无相应处分权利,故无论讼涉抵押是否经由王某父母一致认可或同意,抵押合同均不具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三】
裁判主旨:
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检索:
****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说理: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韵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韵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韵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韵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韵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四、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固定财产进行担保。债务逾期不还的,保证人名下任何财产都可以被执行。未成年人显然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这种担保行为明显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即使有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监护人的行为也因侵害未成年的利益而属无效代理。故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无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无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人的规定,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陈某明、被告陈某君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两被告在借款合同签订时系无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无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人的规定,即便其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亦属无效,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明、被告陈某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在校学生明显不具备保障能力,其保证行为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888号
裁判说理: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郭某琪签署保证合同时系年仅16周岁的在校学生,明显不具备保证能力,其保证无效,郭某琪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债务系公司债务,让郭昕琪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巨额债务,也显失公平。
五、风险提示
提示一:商业银行应严格限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担保等信贷合同。除所贷款项有利于未成年利益外,其他借款情形下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担保等信贷合同面临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提示二: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无效后可向监护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的,在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权向监护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提示三: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未成年人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担保,主流观点应认定无效;关于抵押合同,一部分法院认定无效,另一部分认定有效。建议商业银行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无效合同风险来警示自己,可寻找其他担保财产替代,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