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承担责任,民间借贷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有没有期限

约定保证人担保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但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案例】 2019年3月8日,被告李四因经营周转需要,经被告王麻子担保,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

约定保证人担保

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超过保证期间

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2019年3月8日,被告李四因经营周转需要,经被告王麻子担保,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为明确各方债权债务关系和权利义务,被告李四给原告张三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麻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该份《借条》上签名捺印,注明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约定的借款期限届至且逾期后,原告张三多次要求被告李四还款,被告李四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2月21日,原告张三依法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并诉请要求被告王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判由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但对原告张三要求被告王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原告张三为此深感困惑,被告李四给自己出具的《借条》上,明明有被告王麻子以担保人名义的签名和捺印,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被告王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灵瑞说法】

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往往会约定由保证人担保。但保证期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以连带保证方式进行的担保,保证期限无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上述案例中,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约定的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8日,保证期限则为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9月9日(六个月)。在此6个月的保证期间,原告张三从未要求过保证人王麻子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12月21日原告张三起诉被告李四和被告王麻子时,显然已超过了上述保证期限,因此保证人王麻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对原告张三要求被告王麻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事实依据,也于法有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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