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根据本条规定,立案的时机应当贯穿于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符合立案标准,就应当及时立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就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请注意,在这里用的是“违法行为”,而不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已经违法,可能还没达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但是也应当及时立案,为进一步调查确定违法事实、是否予以处罚打下基础。
结论:
执法实践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另一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面的梳理,立案应当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之时,而不是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之时。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只有在进一步的调查、收集证据后或被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后才能确定。显然,立案应当在责令改正或限期责令改正之前,核查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