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法制科长参会不表态,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黄节涛、黄鑫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A县市场监督局对B加油站下达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B加油站只主动交纳了5万元罚款。为此,A县市场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嗣后,A县市场监督局局长某甲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经分管副局长某乙提议,决定向法院撤回该申请,局长办公会由该局法制科科长某丙做会议记录,某丙在会上未发言。会后,该局派某丙陪同某乙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法院据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的裁定。
之后,A县市场监督局既未撤销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重新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最后也未对案件做出新的处理意见。截止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余款一直未能执行。因被人举报,甲乙丙三人同时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问:A县市场监督局法制科长某丙,在该案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分析】
A县市场监督局法制科长某丙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某丙作为A县市场监督局的法制科科长,具有对该局相关法律事务及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在本案中,某丙存在以下渎职行为:
【合规建议】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专业干部,在参加相关会议,议决法制相关议题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给领导决策提供针对性的合规意见和建议,并坚持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内容如实载明在会议记录中。
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台帐,做到从立案初查到执行终结全程跟踪,尤其要高度关注行政执法行为时限和法律文书的时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靠前百五十六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