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支付补偿】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是,双方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义务的,以完成工作交接义务为支付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形式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结算工资】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劳动者一次性结算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伤残待遇】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伤残级别为5-10级的工伤伤残职工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与最后一次结算工资一并支付。
【法律责任】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交接约定】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交接程序及内容有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未能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孙雁君,31904026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