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入户的适用对象
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区务工且符合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异地农村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
积分入户条件
原则上积分满50分的人员可申请本区城镇入户。
注:具体入户分值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异地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其中入户异地务工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可凭就读学校证明申请随迁)。
办理材料
本人办理个人信用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要求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个人填写《异地务工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原件,可先行填写,但需本人当场签名)。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个人信用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委托代理查询书一份(收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要求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4.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委托代理人填写《异地务工人员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原件,可先行填写,但需委托代理人当场签名)。
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
异地务工人员个人填写《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积分入户个人信用信息报告(积分入户审核专用);
2.身份证;
3.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4.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情况证明;
5.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7.申请随迁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出生证、随迁的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复印件各一份。
企业申报
企业核实异地务工人员的申请材料及情况,符合条件的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