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北京,租房更是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的重要途径。因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民生福祉。
作为全国推荐规范“住房租赁”,规范长租公寓、短租房、租金贷等新兴租房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直接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价值导向写入条例。针对租赁市场出现的“黑中介”、“隔断房”、“甲醛房”、“二房东”跑路、发布虚假房源、长租公寓租金贷暴雷等租房乱象,《条例》均做了制度性的设计。《条例》究竟有哪些亮点,租房人担忧的哪些租房乱象将会被规制呢?检察官为您来解读。
亮点一
租房合同不规范,租房难以享受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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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9月1日开始,租房合同也要网签和备案登记啦!出租人在签约30日内需进行备案。《条例》还明确建立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就可以享受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便利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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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第十八条 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亮点二
碰到隔断房、群租房,居住环境乱,社会治安差,好心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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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担心,《条例》严禁群租!明确出租房不得打隔断,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以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条例》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法群租具有管理和处罚权,相关管理部门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执法将更严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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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靠前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靠前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靠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
拎包入住,发现是刚装修的甲醛房,味道太难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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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要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装修完成时间要告知!《条例》除了规定房屋要满足的居住条件外,还规定出租房装修装饰要征得所有权人同意且达到相应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可罚款三十万!出租方应在签约前将房屋状况,特别是装修完成时间告知租房人,并配合承租人要求查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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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查看住房。
第三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第六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四
被诱导使用租金贷后长租公寓暴雷,房东收不到租金,断水断电要把人赶出去,每个月还要还贷款,人生实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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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贷将受到严格管制!针对长租公寓频繁暴雷问题,《条例》规范租金贷款行为,明确规定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租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房期限,并从监管的角度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租房人使用租金贷或者在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否则将受到严重处罚。而且,《条例》还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回出租房屋,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将受到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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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第三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二)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亮点五
到北京游玩,从网上预订了民宿,半夜赶到民宿闹了点动静,被小区居民投诉,折腾了半宿,彼此心情都不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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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短租房将分区域管理,并严格进行规范!对于利用住宅小区经营民宿、网约房等带来治安差、扰民的问题,《条例》明确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东城区、西城区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或者取得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还应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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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亮点六
“二房东”卷款跑路,交的房租要不回来,还要被房东扫地出门,房财两失,维权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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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房东被纳入监管范围!《条例》规定,从事房屋转租的,应当办理市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个人转租房屋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申请登记,并明确相关处罚要求。一些不规范的小微中介机构想利用二房东模式赚取房租差价的行为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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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
亮点七
押金难退,一次性收取半年或一年房租,压力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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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要托管,租金要监管!针对租房中常见的克扣租金、押金,租房押金高,租金长收短付问题,《条例》规定,收取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要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不得收取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纳入监管,并在租房人退房三日内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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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亮点八
黑中介太坑人,难以识别,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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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息要透明,从业人员实名制!《条例》除了规定合同要网签、资金要监管外,还规定中介机构要信息透明,在经营场所及网络端如实公布各项收费、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投诉方式等,并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中介从业人员应实名制执业,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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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公示企业营业执照。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
前款所称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
除了对以上租赁市场出现的乱象进行规范外,《条例》还有以下亮点:
1.从源头管控房源信息发布,遏制虚假房源。明确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
2.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盘活农租。鼓励按照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3.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通过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4.侧重市场主体监管,设专章对诸多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罚则,通过明确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促进租赁市场规范化管理。
5.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规定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来源 | 北京市检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