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秦伟杰是搞装饰装潢工程的老板,2021年5月在竹溪县同时接到几家的家装工程,因工程需要垫资,想找高中同学吴浩借钱周转。吴浩工作时间不长并没有积储蓄,为了帮同学能顺利完成工程,同意刷自己信用卡借给秦伟杰。5月18日,吴浩通过POS机刷现80000元借秦伟杰,两人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秦伟杰每月还6700元至秦伟杰的信用卡中,借款周期为一年,直到还清全部利息和本金为止,若违约按照20%支付违约损失。
秦伟杰拿到钱后按照俩人的约定还款至2021年11月后无力偿还,出现逾期后吴浩没办法只有自己偿还余款。2022年6月,吴浩多次向秦伟杰催要代偿的本息42100元无果诉请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浩将信用卡取现后转借给秦伟杰的行为,实际是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借给秦伟杰使用。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靠前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该转贷行为无效,秦伟杰与吴浩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秦伟杰应当返还吴浩42100元,因借款协议无效,驳回吴浩要求的违约金诉请。
法条链接:《****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