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赵女士私信我们称,她在上海一家P2P平台借款了3000元,银行实际到账金额是2650元,贷款周期为14天,还款依然是3000元,这样的贷款服务费及利息合理吗?
据赵女士,这样的贷款她在这家网贷平台一共贷款了15次,每次都是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都是2650元,还款也都是3000元,当我2018年的11月份第16六次借款3000元,因为家里有事在还款日未及时还款,结果第二天我接到了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催债电话,最可怕的是,这种电话不仅仅我接到了,家里正在办事的亲属好友也同样接到这样的电话。
当我非常生气的质问这些给我打电话的人到底是谁?他们都自称为是受到了这家网贷平台的委托,对于我逾期的债务进行催收,而当我打电话给这家网贷平台客服的实话,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却说没有委外这些人进行催收啊,还告诉我,这些人肯定是骗子,但我接着质问这家网贷平台的客服,既然他们不是你们委托的,为什么他们知道我所有在你们平台的个人信息呢?
而这家网贷平台客服回答我,或许是这些陌生人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你的个人信息,还活着你在其他网贷平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而我很明确的告诉这家网贷平台客服,至今我只在你们一家网贷平台注册过,也只有在你们一家网贷平台申请借款,请问其他平台怎么泄露我的个人信息呢?
而根据这些人给我打电话阐述的内容,所有的信息也都是你们网贷平台的,这又该怎么解释呢?而这家网贷平台没有说什么话,直接挂断了我的电话,我想问问大家,这家网贷平台这样做难道不就是非法侵害我的个人隐私信息吗?
说实话,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650元,14天后还得还款3000元,其实我也觉得很高,但当时我没有其他的办法,我知道的是这家网贷平台放款是很快的,每一次我都是还进去以后再借出来,就这样我循环借了15次,而这15次,我也付出了高达10500眼的高额砍头息。
而他们从一开始这样做其实我也知道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而这家网贷平台到底是不是高利贷平台呢?我这3000元借款14天真正的利率到底是多少呢?
根据我会计朋友的计算,以一个月为准,你这3000元的贷款一个月的贷款周期按照年化综合利率24%计算的话才59元的利息了,按照年化综合利率36%计算的话,也就89元的利息。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你的这3000元贷款实际到账的是2650元,而2650元一个月的年化综合利率24%计算的话,也就52元,而按照年化综合利率36%利率计算的话,也就79元,而你这15次贷款被这家网贷平台扣除的700元很明显是不合法,因为这样的利率高达500%左右了,这能不是高利贷吗?
其实,按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这家P2P平台返还超36%利率上限红线以上的无效债务,综合你的实际债务和银行交易流水计算的话,这家网贷平台应该返还的是9315元,这还是按照最高的利率计算出来的结果。
而如果这家P2P平台拒绝返还这9315元的无效债务,你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这家网贷平台返还,因为这部分无效债务债务人要求返还是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