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政策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政策依据
《兵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三、服务对象
拥有兵团九师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四、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1035元每月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全自理200元每月,半自理400元每月,全护理1300元每月。
五、认定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指: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和视力一级残疾。
(二)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低保标准。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收入。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认定条件的,应当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半自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申请程序
1.本人申请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财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2.团场(朝阳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入户调查、评议、审核。
3.团场(朝阳新区管委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