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浪费司法资源,即使被采纳,也有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近日,舞钢市人民法院首次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某公司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赵某某、务某某、王某某与某公司合同纠纷四案中,某公司未及时将形成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证据向本院提交,而是在提起上诉后,将其作为二审证据向市中院提交,因该项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市中院采纳该项证据后对一审判决予以变更。
法官认为,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其持有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却不提交,且对于逾期提交证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导致二审认定事实发生部分变化,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既影响了审理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该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且情节较重,法院依法对某公司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后该公司向法院出具悔过书。
一方面,举证时限制度通过设置提供证据的期间,为双方当事人设立了平等的诉讼机会,防止在法庭审理中突然袭击导致另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以及故意不提出证据,滥用其权利随时提出新证据拖延诉讼的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提供证据集中于一段时间之内,便于一次开庭审结,从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举证时限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举证活动,当事人逾期不举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有利于敦促当事人积极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希望通过这起罚款案例,提醒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来源:舞钢法院网_案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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