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员账款作业绩效评核条例
靠前条 为激励营业单位会计员努力协助营业人员催收账款,以加速账款回收,并借以评估其账款作业绩效,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营业单位会计员应依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账款作业,以使该营业单位每月的应收账款比率保持在30%以下,且无逾期账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单位主管有关人员未收款情况的资料,确保各笔账款的安全。
第三条 由各营业单位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账款比率(月底未收款余额当月份的销售净额)在20%以下者,该单位会计员应予奖励。
第四条 营业单位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账款,而使该单位应收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在3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账款控制不佳,致使账款比率连续2个月超过50%以上者,则给予警告一次连带罚款。
第五条 合乎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营业单位,当月底止或第3个月底止的逾期账款在5笔以上或其逾期账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者,该单位会计员不予奖励;但逾期账款经事先以书面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者,不得列入计算。
第六条 收回的支票,票期逾授权期限而未经请示核准者,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第七条 本条例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