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背景】
某公司为某研究所施工的某项工程交付使用后,研究所发现有很多质量问题,某公司的维修也不太及时。后来,由于其他事由,研究所对该工程进行了颠覆性的重大改造,原来的工程基本上不存在了。工程交付两年后,某公司为索要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某律师所向研究所发来《律师函》。研究所对是否支付该款项有不同看法,故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法律意见】
致:某研究所
时间:2012年5月16日
关于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某工程公司委托,就催收工程质保金向贵所出具《律师函》事宜,现根据14日上午会议讨论及现有证据情况,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贵所现在应否支付质保金
这需要从两方面分析:
(一)《保修协议书》规定的付款条件
《保修协议书》规定的付款条件为:(1)“质保期满”;(2)贵所“排查验收合格后”。对靠前个条件,《保修协议书》的规定是矛盾的。《保修协议书》第1条第4项约定,门密封条的保修期是5年,其他保修期是2年。但是第5条又约定,本协议保修期为2年。那么,工程最长“质保期满”究竟是2年,还是5年,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看法。如果贵所不愿意付款,当然可以从字面理解,认为保修期还未满,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矛盾的处理原则一般是尽量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尽量追求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这种情况是个人的理解,所以贵所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此争议是有一定风险的。
对第二个条件,从字面理解看,贵所对支付质保金的时间有绝对的掌控权,即在质保期满后,贵所不排查验收,即可以不支付质保金。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如果质保期满,没有发现质量问题,贵所则没有理由不验收,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 “公平”原则。对此,如果贵所不愿意立即付款,可以以此进行辩解,但成功率不高。
(二)保修期内是否发现有质量问题
从会议情况看,贵所有关人员对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质量还是有很多意见的,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首先,物业公司讲,某工程公司曾来维修过,但没有具体的维修记录和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其次,贵所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是一种建议改进性的东西,没有明确是施工质量问题,且该意见是在《保修协议书》约定的终止期后出具的;再次,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几乎颠覆性改造,更无法说明有质量问题。综合这些情况,贵所如果以质量问题拒付保修金,依据不足。
二、意见根据以上分析,法律顾问认为,贵所如果不愿意现在付款,单凭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主要还应当从付款条件是否具备方面来做工作。但如果对方起诉,贵所败诉风险还是存在的。
鉴于《律师函》载明要在十个工作日后提起诉讼,贵所如果不愿意冒此法律风险,则建议贵所尽快与某工程公司取得联系,以保修期是五年、工程尚未验收通过、质量也有问题为由与之交涉,看看能否减免一些费用。如果某工程公司既不同意减免,贵所也不愿意冒此法律风险,则应尽快将保修金支付,以免在问题解决前某工程公司已经提起诉讼。
【手记】
《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也是解决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合理,甚至矛盾的重要准则。本案《保修协议书》虽然约定质保金支付的条件是研究所“排查验收合格后”,但研究所并不能基于“恶意”而故意拖延验收。研究所有人不同意支付质保金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研究所不予验收。而且,研究所由于其他原因,已经自行将工程进行了改造。这种情况下,研究所将不可能进行验收,也没有理由认为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因此,法律顾问出具本意见后,研究所领导深感法律顾问意见的合理,于是与某工程公司主动进行了沟通,协商解决了质保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