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
很多人就会潜意识地以为,限高跟失信是一样的,那么限高等于失信吗?限高和失信的区别是什么?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感兴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限高和失信的区别是什么?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简称,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对象不同:
"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
期限不同: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制内容、限制领域侧重不同: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解除条件不同:
限高人员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