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本100万元,市场价200万元的货物抵偿300万元的欠款(增值税税率13%)。
有300-226=74万的债务重组所得,这部分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对于用货物抵偿债务的,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中并没有包括用货物抵偿债务的情形。因此,用货物抵偿债务的话,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并明确债权人让步金额,那么抵偿债务的金额就是债务人销售货物的收入(低于市场价或公允价值的除外),应抵债金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双方签署有债务重组协议,对抵债货物按照市场价或公允价值计量,差额部分明确为债权人的让步,则债务人应按照货物的市场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照市场价或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差额部分(债务重组收益)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货物用于抵债属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应视同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的应税收入,抵债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