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9月30日讯(通讯员员 苏妲)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利息产生了所得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的张某不仅没料到会接到税务局的催缴通知,更不知道如此逾期需要承担数万元的滞纳金,这只是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一个案例,从今年2月14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开始截至9月30日,该院已督促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57.87万元。
张某的逾期所得税,源自2012年下半年的一场借贷。吴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张某借款7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直至2017年5月,吴某某仅偿还部分利息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张某遂诉至法院,2018年1月3日,法院判决吴某某按期偿还张某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2月,因吴某某未及时还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年10月,该案执行完毕,张某收到执行款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57万余元。
今年初,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开展以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活动,在调取民间借调纠纷执行案件卷宗时发现,张某在取得57万余元的利息所得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收入利息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认为,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征管措施,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今年4月19日,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雨湖区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将张某所欠税款征收到位。税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除通知张某限期申报利息个人所得税外,还按日加收滞纳金。5月7日,张某到税务机关上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6万余元。
为进一步凝集各部门工作合力,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将积极推动税务部门与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所得税、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征管协作机制,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切实深化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