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良资产转让,受让方可以是?从不良资产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系列之解读指导案例34

现行有效的《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其确立的裁判要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


现行有效的《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其确立的裁判要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本案例是在规范,在实务中常常出现的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在依法转让后,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


不良资产行业实践中,常常有大量的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被依法转让,在受让该债权后,受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审查法院往往以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不一致为由,要求其先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再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这样的情况往往在实务中屡见不鲜。《指导案例34》公布,有效解决了这个实务问题,规范了不良资产行业的强制申请规则——尚未强制执行的债权,新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先变更申请执行人。


《指导案例34》对这规则,也是有明确的适用条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系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据此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行政文书、仲裁文书等。

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权利人尚没有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或虽已经申请,但尚未受理,没有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括裁判文书、行政文书、仲裁文书在内的各种法律文书,在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或已经申请,但为受理,没有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


二、受让人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手中合法受让

在实务实践中,一般审查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通知。在执行程序中,一般做形式性审查,即债权转让的连续性和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作出。

至于,债务人抗辩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指导案例34》告知,“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


三、该债权应当为可以依法转让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属于基于对特定主体的私利益保护,而限制该债权转让。

一般系指,具有特定性的债权,高度依赖于债务人个体履约的债权,例如人身属性极强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属于基于债权债务双方协议约定不得转让的保护,即在原债权债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债权债务不得转让之约定内容。

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属于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权,予以禁止性转让。例如财政部、银保监会之前规定,对于某类特定的银行债权不得进行转让、批量转让的规定。


除此之外的相关债权,都认为是可以进行依法转让的债权。



然而,最新的立法动态表明,《指导案例34》所确立的规则,很有可能发生变化。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应当提交依据本法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该项规定,对于针对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债权的新受让人,不能适用《指导案例34》规则,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申请执行人变更的司法确认程序,然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考虑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而且各个方面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意见较多较大,最终实施版本如何,拭目以待,但作为我们实务者应当能够看到其中的规则变化,以及监管变化。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