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1应付保单红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投保人的红利。
2261应付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2311代理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企业(证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存放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承销无记名证券,比照承销记名证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销证券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证券收到的兑付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理兑付证券款项。
2314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 “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