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7日电 (王怀志 夏金莲)日前,福安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余某、缪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缪某在闽东医院接受超声检查时,被检查出乳腺有不明肿块。同年4月,余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其中余某为投保人、缪某为受益人。
在保险合同中,余某在受益人是否患有不得投保疾病及有关病史选项中,选择“无”的选项。合同签订后,余某交了一年保费后,又按约续交了第二年的保费。
期间,缪某于2015年7月被查出甲状腺乳头癌,并于同年7月21日至7月27日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1.79万元。此后,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拒绝赔付并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余某索赔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6万元。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面,本案缪某在投保前一个月内被查出乳腺不明肿块,但余某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该应当告知事项,依法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另一方面,投保人投保时,缪某尚未被确诊为保险事故病情,且投保人亦缴纳了两年的保费,可以认定投保人系属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此,承办法官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方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退还保费但不予保险赔偿的协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