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社保医保断缴,是不是前面的医保缴费年限都清零作废了?如果继续医保缴费至退休,工龄不足怎么办?
A: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累积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后,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按照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无上月缴费基数的,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咨询人缴费年限不足,在办理完养老保险退休后,请持身份证和《退休人员审批表》至医保中心退休审核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审核手续。
Q:还没到退休年龄,但是医保已经交了25年,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A: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的相关规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如果中断缴费,从中断次月起停止医保待遇。而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只是医保退休的标准之一。为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人按月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
Q:灵活就业人员病退后是否应该继续缴医保费?
A: 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办理退职后,自愿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中断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建议按月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请持身份证和《退休人员审批表》至市医保中心退休审核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审核手续。退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趸缴后次月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