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很多保险销售人员在宣传保险利益的时候都会提到保险的"避债"功能,告诉客户保险里的钱不作债务追偿,可以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在企业和家庭财务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那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保险是否真的能起到"避债"的作用。好像能又好像不能!说...

很多保险销售人员在宣传保险利益的时候都会提到保险的"避债"功能,告诉客户保险里的钱不作债务追偿,可以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在企业和家庭财务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那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保险是否真的能起到"避债"的作用。

好像能又好像不能!说它能是因为保险销售人员都言之凿凿,而且会拿出一些法律条文来佐证,比如《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说它不能是因为已经有很多执行案例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以下简称"现价")执行了,比如下面我这个银行学员的提问:

保险避债,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这种矛盾不仅让客户难辨真伪,甚至销售人员也糊涂了。本人在查阅相关资料及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就帮大家把这个问题梳理一下。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要先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是非恶意转移或隐匿资产,因为如果是恶意的话人民法院肯定不会支持,这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了。

我们先来看看浙江省高院的一个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通知中靠前条是这样写的:"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基于这个通知,那个学员问我"合不合理"的问题就有了答案:不是合不合理的事,执行现价是合法的!而且已经有很多的执行及裁判案例了。但里面有很多细节还是可以深入解读一下的。

首先,《通知》明确了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三项是可以执行的,我们分别解读这三项:

  • 生存保险金。这里既包括到期一次性返还的类似存款型保险,也包括保险期限内分批返还的年金、教育金、养老金等,都是可以执行的。
  •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一般分红型保险的保单红利有三种选择:现金红利、累积生息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前两者都属于《通知》中可执行的财产。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的意思是用保单红利去增加保额,那它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执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加的保额相当于用保单红利买了一份保险,而它是有现价的,这就属于下面一种可被执行的财产了。
  • 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通俗点解释就是退保时可以退回的钱。传统险和分红险的现金价值在保单上有列明;投连险和万能险现金价值是变动的,需要查询报告。现金价值在退保前也是存在的,只是这笔钱是放在保险公司。按《通知》中的说法是不是不退保就不能执行现金价值呢?《通知》的第五条说得很清楚:"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简单理解就是:不退是不可能的,要么你自己退,要么法院帮你退!

除了上述三项外,从人身保险里能拿到的钱还有身故理赔金、伤残理赔金、重疾理赔金、医疗理赔金等,而这些费用由于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会被列为可执行财产。但也有部分例外,尤其是身故理赔金情况相对复杂,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身故,这笔保险赔款要不要执行分不同的情况:

  • 被保险人为被执行对象,受益人为法定。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身故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再依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及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这笔钱要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所以是可以执行的。
  • 被保险人为被执行对象,受益人为指定,不执行。
  • 受益人为被执行对象,身故理赔金已经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执行。

《通知》中被执行对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执行保单,如果这三者是同一人问题就很简单,执行就完了。但如果这三者不是同一人,且被执行对象只是其中之一问题就复杂了,比如投保人是张三、被保险人是其妻子李四、受益人又是其子张小三,而被执行人只有张三一人。李四和张小三都是这份保单的善意取得人,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对此,李四和张小三可以依照****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七条行使介入权,具体细节江苏省高院在2018年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中第五条靠前款也有阐明:"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这一条款我们再延展开探讨一下,如果张三当初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将财富传承给张小三,同时又为了防范未来潜在的债务风险,在险种上较好选择高保额的终身寿险,同时在投保方式上注意以下几点:

  • 投保人尽量选择不太可能有债务风险的人
  • 投保人如果是张三的话,被保险人可以是张三自己,如果张三身体状况核保通不过也可以选择妻子李四,但受益人一定要指定为张小三
  • 产品要选择低现价的,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隔离资产、防范债务风险的作用。比如张三给李四投保100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张小三。如果现价为800万,李四和张小三在介入的时候一方面筹措资金难度大,另一方面意义也不大。但如果现价只有200万,不仅筹措资金相对容易很多,而且用现在的200万去换未来的1000万也是划算的。

综上所述,想要通过保险来主动“避债”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作为客户不要言听计从,简单查证一个就能防止被忽悠;而销售人员不要“以讹传讹”,对“老师”教的内容也应该学会查证。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相关资料动动手指就能查阅到,大家不要偷这个懒。最后我们用一张图来简单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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