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没有住院医疗和百万医疗吗 保险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办
事情经过:
2018年2月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特别约定:本保单免赔额1万元,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共用免赔额,给付比例100%。2018年2月21日—3月3日期间,因病两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消费者(张某)说:
我是通过网络系统按照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
2018年2月21日—3月3日,我因便血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诊断:下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回盲部溃疡等,出院医嘱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该次治疗费应为33089.85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21516.98元,个人实际支出医疗费11572.85元。2018年3月3日—19日,我在省医学科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诊断:消化道出血、回盲部溃疡、××2级(中危),出院医嘱:注意休息、注意饮食、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该次治疗费应为39722.24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29581.80元,我个人实际支出医疗费10140.44元,门诊检查费468元,其他费25元。
保险公司说:
张某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20余年,根据百万医疗保险条款第8条第1款、第18条的约定,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保险由网络系统按程序操作,公司在投保前已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张某无法进行下一步缴纳保费。
法官说: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之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私法自治的一般原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确认,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将他所知道的可能会影响他方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其他事实告诉他方。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询问是否有高压血病史,故张某无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履行如实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金14286元。
老赵说:
山东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非常严的,现在看来,山东的对审理保险纠纷也是走在全国前面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操性很强,非常值得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深入学习和体会,老赵学后,收获极大。
百万医疗作为一个低费率高保额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采用简易投保流程,各种投保单证相对简单,更无录音录像等要求,而保险公司在告知书等上面常常采用“其他”、“除此之外”等模糊询问方式,法律上视同没有询问。模糊询问等于无效询问,无效询问等于没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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