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医疗的健康告知要怎么回答 需要如实告知吗
公考越来越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公务员的医疗福利待遇。
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说:你们公务员有免费医疗。
很多基层公务员说:我们也是一样每个月扣费,每次看病也是统筹+自费,没有感觉到免费医疗啊。
具体怎么回事,笔者通过此文做个简单梳理。
根据笔者测算,先说结论: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待遇非常好,在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大约相当于26岁健康人投保的、年缴费1-2万元的商业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考上了公务员,直接附送无套路补充医疗保险,保费还不用自己出。
首先看国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7号)是当时国家为了建立从公费医疗切换到全民统筹而发的一个文件,这个文件不长,大约确定了一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框架,规定了补助原则、范围、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和其他一些事项。各省、各市根据国务院这个文件的规定,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也制订了相关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这个文件,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不光是公务员,还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等。
各地市级政府的不同之处,就是根据财力的不同,规定的报销比例也不同。
一、我们先来看苏州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32号)摘录:
第四条 医疗补助费中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的标准为:在职人员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800元。
第五条 统筹医疗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在职人员自负300元,退休人员自负200元。超过自负金额的门诊费用,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二)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每一医保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中,超过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95%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医疗补助经费中的增记个人账户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实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统筹医疗补助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看起来还是不错的是吧?如果按照苏州的大病标准1万元,超过1万的部分可以报95%呢。公务员就不怕生大病。
除此以外,《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令〔2016〕138号)还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也就是说苏州市的公务员实际上是在享受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以在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完之后,自负的部分再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报销,结合住院80%、大病住院95%,所以公务员得了大病确实约等于不花钱。再考虑到生病了住院,单位有慰问金,虽然扣了几天病假,但总体上公务员不会因为生病住院就被单位为难,也不会导致收入大幅下降。
只能说苏州的公务员确实是天花板,让人羡慕!
二、再来看看伊春市公务员的报销待遇: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摘录:
(二)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逐年核定。每年第4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缴费基数,筹资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不缴费。
五、医疗补助标准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检、特治费),累计个人账户支付金额超过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可核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补助50%。大额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伊春的财政不如苏州,苏州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5%进行财政拨款,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而伊春只能按照工资总额的2%进行财政拨款,明显就弱了一大截。伊春财力的不足,也体现在补助政策上:
在职人员补助50%,还设了个上限2万元。(苏州市区的公务员是没有上限的)
所以同样是公务员,伊春的公务员很可能还不如苏州的年收入10w+的民营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好。
目前看来,似乎公务员补助政策确实符合了制订的初衷。确保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不降,且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每年报考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莘莘学子,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政策也是一个极有吸引力的因素。而且作为从公费医疗转向全国统筹的过渡措施,客观上废除了过去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免费医疗”制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平。
但是国务院这个文件是2000年发布的,到今天23年过去了,目前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有些地方对补助内容把关不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7号)明确规定: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补助,是国务院的文件一直强调的内容。但是实际操作中,笔者知道有些单位是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了报销,例如目录外的治疗癌症的用药。当然各个单位会有一些变通的规定,不一定叫“医疗补助”的名头,但这实际上突破了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有浪费公帑之嫌。
二是全国的差别过大。就像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苏州和伊春的区别,伊春作为边境地级市和著名林业基地,其公务员的整体医疗水平远远低于苏州,在基本的医疗保障方面悬殊过大,不利于部分落后地区的公务员队伍的高效、廉洁建设。
三是不利于全国统筹。“公务员医疗补贴”政策出台之时,全国的医保还没有实现全覆盖,但是在2022年国家已经完成了14亿多人全覆盖、全联网的医保网络,“医保全国一张网”的建成,使统筹全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企业、农民的医疗保障成为一种可能,我们也看到改革的措施越来越大、壁垒越来越小。又是职工基本医疗报销,又是补助政策,完全可以合二为一,通过调节报销比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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