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商业保险哪个最合适 保险费用一般是多少
很多人听过“保险公司不会倒闭”这句话,以为只要合同成立就可以彻底放心了,所以觉得投保哪家保险公司都可以。
流传已久的这句话来自《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全文如下:“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很多人看见“不得解散”这几个字,就产生了错误的认知。首先,这是针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险不在其列;其次,我国已经有三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走到过这个危险的边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8年4月4日发文:“为确保安邦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安邦保险集团相关股权许可的同时,安邦保险集团同步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注资后,安邦保险集团注册资本维持619亿元不变。”
安邦保险集团出问题了,但是又引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即是说,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宣告破产或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稳定的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2018年向安邦保险集团注资608.04亿元,已经是保险保障基金第三次出手救助保险公司了,之前它还救助过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
2007年5月,经*务*批准,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持有的22.53%的股权。经过几次增持,保险保障基金成为新华人寿靠前大股东,累计出资27.9亿元,持股近40%。2009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有的新华人寿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总计40.58亿元,以12.68亿元的股权溢价退出新华人寿,完成了风险处置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保险公司并不是做赔本买卖。
2009年5月,中华联合原靠前大股东新疆建设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的股权交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经过一系列申请,保险保障基金增资60亿元,持股比例增加至91.49%,成为中华联合保险的靠前大股东。
2013年年末,保险保障基金分批次转让60亿股的股份,先后于2015年底、2016年初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最终引入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和台*富邦人寿三家股东。2018年3月20日,原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保险保障基金退出,关于中华联合的救助至此画上句号。根据披露的数据,保险保障基金对中华联合的救助,截至2016年底时溢价84.05亿元,较注资本金溢价140.08%。
显然,风险是存在的,只不过中国的保险业对被保人的保护力度非常强,除了有保险保障基金坐镇,还有《保险法》的两条规定做保障:
靠前百三十七条,*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靠前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监督。何为偿付能力呢?就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原保监会(2018年3月13日,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银行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被简称为“偿二代”)建设工作,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领先水平,如果消费者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看“行政处罚”公示,会发现对保险公司的检查处罚是足够严格的。
这一节介绍了这么多政策法规,是想论证人寿保险公司确实是不会轻易倒闭的。
前文提到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倒闭,不代表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水平和稳定性就没有差异。2019年7月,安邦正式告别历史,变成了“大家保险集团”,想必大家都不希望自己选择的保险公司出现这种问题。虽然保险公司确实处于高度监管之下,也有强有力的国家介入的管理方式,但不能绝对地认为保险公司就没有任何波动。如果想要获得稳定的长期保险服务,还是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如何挑选,在后面的章节会有所讨论。
许多的消费者认为自己有了社保就不需要买商业保险了,类似“我们单位什么都给报销”“我是公务员,不用担心保险”的表达,笔者就听过无数次。同时,也有一些保险从业者为了说明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反复强调社保的不足,就差直接说社保没用了。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为了让大家了解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作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下面笔者就来澄清几个常见的关于社保和商保的错误认知。
先说说靠前个错误认知,认为“社保是国家给的福利,不用花钱买商业保险”,对这个想法,笔者先泼一盆冷水。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医疗和养老是大家尤为关注的重点(如果不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没有后三项的,所以我们重点讨论前两项)。
先看社会医疗保险,实际使用中国家药品目录将药品分为三类:
靠前类,甲类,医保全部报销;
第二类,乙类,医保部分报销;
第三类,丙类,医保完全不报销,全部由个人承担,即大家常说的自费药。
也就是说,医院所谓的自费项目,比如去ICU、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的花费,社保是不报销的,私立医院的费用就更别想了。而且,社保报销是有限额的,比如北京城镇职工社保报销限额为50万元,其他形式的社保如城镇居民社保或者农村合作医疗的限额会更低,而很多非一线城市的社保报销限额只有十几万元。
现在,常见重疾的平均费用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严重意外受伤治疗过程中使用的CT、伽马刀、核磁共振等检查手段就属于第二类乙类“部分报销”,更别说属于第三类“完全不报销”的进口特效药、抗排斥药物了。所以,社会医疗保险是不能在重大疾病、意外风险时解决全部医疗费用的。
再来看看社会养老保险。社保政策中有一句: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6]这一政策强调的是尽可能大部分人享有,目前我国持有社保卡的人数已经超过10亿人,社保养老基金也位居世界前十,增长速度遥遥领先。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把这些钱均分给十几亿人,远远不能让每个人都养老无忧。
很多人对社保养老格外关心,对未来能领多少却没有明确的概念。养老金有一个长长的计算公式,涉及很多因素,许多消费者都不太会算,笔者在这里给出一个实际数字。2016年8月,北京市宣布上调当年的养老金标准,见表2-1:
表2-1:北京市养老金调整水平[7]
这是待遇较好的企业退休人员,而普通城镇职工养老金水平会更低一些。
在北京生活的消费者,如果现在退休每月领着3500元,显然不能满足期望的养老生活水平。
未来养老金还是会上调,但是生活费用显然上涨得更快,因此不能仅仅指着社保养老。
以上是社保医疗和养老保险的不足之处,应该怎么解决呢?这就需要商业保险来补充。
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做的一类高额报销产品,能够报销公立医院含ICU的所有公费和自费的住院费用。报销额度一般有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不同档次可选,其中大部分产品还能针对恶性肿瘤提高几百万元的报销额度。而且这类产品费用不高,有社保的人20—40岁的年缴费用一般为几百元。平时小的医疗费用靠社保,大的住院医疗费靠这类商业保险,生活才会更有保障。
这类产品费用低的原因是提高了报销的门槛。一般每年医疗费累计到1万元才可以报销,社保报销之后剩余的部分,又要减掉1万元,再继续报销剩余部分。举例来说,在北京患上某种疾病需要花费100万元,社保医疗报销30万元的公费药品(如果公费部分有这么多的话),商业保险再把剩下的70万元减去1万元,报销69万元。这将大大解决老百姓自己掏不起钱治病的问题,改变国人治病昂贵的历史。
笔者认为,无论是刚刚工作的年轻人还是有一定财富积累的家庭,购买这类低费用高报销的商业保险是重要的家庭财务保护手段。当然,这类险种不能报销特需、国际医疗部、私立医院的费用,除非购买比较昂贵的商业医疗保险。
如前所述,养老金不足以给每个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生活品质,所以通过商业保险和其他金融工具提高养老储备非常必要。
当然,社保也有其不可替代的用处,不可轻易放弃。有些人就职于企事业单位,社保是必须参加的,而有些人是“自主择业”,通俗地说就是自由职业,没有公司提供社保。这些人可以自己缴纳社保,这些人大概最想知道,缴纳社保值不值。
也许有人会觉得,与前文提到的百万医疗商业保险相比,社保似乎报销得太少了。但是社保医疗有一个重要设定,就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如果已经缴满最低年限——这个最低年限各地区不同,职工和城镇居民身份也不同——退休后就可以不交费继续享受社保报销制度了。
这一点非常好,商业的医疗报销保险近几年突破了60岁的续保年龄,百万医疗保险一般都允许投保人续保到80岁甚至100岁,但是到了那个年龄,年缴费已经很高了。而社保只需连续缴费20或30年,便可享受终身的医疗报销了。如果没有社保,60岁的百万医疗保险,年保费基本要4000多元,90岁就超过3万元了,这一年年交下去比社保贵多了。当然,报销的范围越广、额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格自然越贵。
大家对保险的保费有了清楚的概念,就不会被夸大的产品宣传误导。一份看似便宜、功能性极强的保险,可能保障额度很少,如果耽误了自己购入足额保险的机会,等到出险报销的时候便会后悔不已。
社会医疗保险不仅费用低,最重要的是“投保续保”与健康状况无关。像心脏问题、血糖问题、脑血管类疾病问题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商业保险有极为严格的投保限制。但消费者只要把社保续好了,断了就赶紧续缴,不管身体状况如何,都可以一直享受社会医疗保险。老了之后,仅仅是门诊取药,日积月累下来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此时便只能依靠社保医疗了。
再回头说说社保养老保险的亮点。
社保养老领的那些钱确实不多,但是你要正确理解养老金在财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领取够不够久,跟领取得够不够多是一样重要的。
长寿风险往往被大多数人忽略。如今,随着医疗技术、基因技术、克隆技术飞速发展,未来大多数重大疾病将被克服,人类寿命将会有显著的增长,真是让人又喜又悲。喜的是多了好几十年的家庭幸福团聚,悲的是现在我国的人均寿命为70—80岁,如果未来达到100岁,就意味着退休后还要花40年的钱,大家的积蓄够吗?
在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目前是15年),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是终身领取的。个人账户的钱领完之后,还有基础养老金可以一直领下去,这些钱可能不算很多,却是我们垂垂老矣、没有挣钱能力时唯一能领到的钱了。
同时,也希望大家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合理地设计和配置商业养老金,选择能够终身领取的产品,让我们在退休后更加尽情地享受天伦之乐。
总之,不要迷信社保能把医疗、养老全解决了,也不要轻视社保医疗和养老终身相伴的重要特性。商业保险与社保天然互补,大家在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规划商业保险以解决社保之外的各种医疗费用、养老补充问题的同时,也不要放弃社保持续稳定的保障。
消费者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论调:保险的核心就是条款,只看条款,就可以决定如何购买保险。提出这种论调的,往往都是以“销售”产品为工作核心的机构,其目的是把消费者的理念都引导到产品对比上。
如今,这种风气导致从业者追求一种伪专业形象:不讲出些各公司产品条款的差异,都不敢叫专业人士。对保险产品的宣传细化到某一个病种条款中某一个词的描述,对消费者来说真的是正确的导向吗?
当我们坐在医生面前,是希望医生大讲药品的功能,还是希望医生详细分析我们的病情?当然,疑难杂症、危急病情可能就得用特殊药品。但是我们能否确定是不是疑难杂症、危机当头,非这种药品不可?谁能帮我们做出最值得信赖的判断?
不是药品说明书,也不是医院的检查报告,是医生。所以,选保险产品之前,先要找真正的保险专业人员咨询,选好专业人员比选好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更重要。
一个专业保险服务人员的任务不是讲解一两个畅销产品,而是要提供三个层面的服务。笔者将其归纳为事先、事中和事后服务。
事先服务就是保险规划过程,这是在风险发生之前的重要科学工作。专业的保险业务员在帮助规划出风险对冲的方向、额度之后,进一步让消费者在细节上对比产品。这些产品不管怎么选择都不能脱离最初规划的目的,额度不能随意下降,保障谁、赔给谁更不能随意变更。
事中服务就是跟进家庭的不同发展阶段,不断调整、改进、优化家庭的保险组合。保险不是一个实物商品,看不见摸不着,不理赔的时候大家很难感觉到保险的作用。投保一两年之后,除了缴费,很多人已经忘了自己的保险是什么内容了。而家庭正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许多情况都在变化:之前没有孩子,后来有了孩子;之前没有贷款,后来有了贷款;之前在国企有“金饭碗”,如今自己创业扛大梁……难道保险规划不需要跟着变化吗?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保险服务人士——较好还是设计初期规划的那个人,进一步根据家庭的变化加以调整,及时保持保险规划和家庭发展的同步。
事后服务就是在风险发生时协助报案和收集资料理赔,确保保险的价值迅速实现。消费者在发生风险的时候,报案所说的内容、提交的各种证明和资料,都会作为理赔资料的一部分,不恰当的描述、缺失证明材料,都会给理赔带来障碍。理赔环节在后文会有一个单独的篇章来说明,希望大家能理解家庭的保险产品,不是挑挑拣拣就能有良好结果的。
保险服务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科学,仅事先服务的规划过程,不同的保险服务人员就会得出不同的解决方案。而事中服务的跟进调整更是要求服务人员长期稳定工作,不会轻易抛下客户。理赔环节更是会因为服务人员的经验和敬业程度不同,导致不同的体验。消费者的一些失误行为,也可以由敬业认真的服务人员解决,不让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同时,保险规划的服务又要依托保险公司的服务信誉和服务能力,一个好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持久稳定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更快、更好、更广地服务消费者。
产品的作用是规范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在保险规划实施过程涉及的三大要素——服务人员、公司品牌、保险产品中,保险产品位于最末环节。最畅销的产品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每个消费者都要选择最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产品,不必纠结于个别产品的比较。
真心希望每个家庭都能找到一位有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服务人员,也能找到一个拥有强大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灵活运用不同保险产品,长期服务自身家庭。
大家需要的不是药,而是治疗方案;不是保险产品,而是解决方案——条款当然重要,但是如何良好地配搭条款更加重要。
大病险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俗称,对于这类险种,消费者比较关注病种的问题。
大多数消费者可能看不懂复杂的重疾保险的条款,所以主要看保多少种,认为多的一定更好。
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着手研究全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了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必须有的6项重大疾病,以及另外可选的第7种到第25种重大疾病,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条款中只要采取了这些重疾定义就必须完全统一使用规范说明。在对7500多万个投保案例进行统计后,2013年11月,原保监会又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个表包括了最重要的6项重大疾病和其余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正如同年6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黄洪在重疾表编制项目专家评审会上所表示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表,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和法定准备金评估工作高度依赖国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与我国受保人群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严重制约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一方面保险市场各个重疾产品的定价水平不一,不利于受保人选择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不一,不利于提取充足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的赔付,对受保人而言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重疾产品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表。”
表2-2:2006—2010年分性别疾病原因比例表[8]
自此,中国内地保险业,无论各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是多少种,前25个病种都是相同的25种法定重疾,在这些病种之中还确定了6种必保重大疾病。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如表2-2所示,仅前6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相加,在所有理赔的案件中,已经超过93%—94%,所以这6种被定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重疾产品必须包含的重疾定义。[9]
各位可以想象,这6种重大疾病再加上保险行业协会认为同样较为常见的第7种到第25种重大疾病定义,几乎可以涵盖全部的理赔可能性。
在这25种之外的重大疾病定义,笔者个人认为当然是有比没有更好,但是没有各类宣传渠道所说的那么重要,消费者不必太在意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是80种还是100种。因为有些产品把恶性肿瘤这一项描绘成肺癌、肝癌、胃癌、食道癌等,凑成了数百个病种,其实大部分可归在“恶性肿瘤”一项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疾保险增加了轻度重疾的内容,这个情况和当年保险行业协会开始研究重大疾病定义时的情况很像。
轻度重疾定义领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样不仅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控制也难以确定。关于是不是应该增加轻度重疾,笔者认为增加的新病种自然带来了更加宽泛的赔付范围,但是并非属于必须关注的高发病种,没有必要为此纠结。其实,病种并不是个人重疾保险规划的首要关注点,额度和保障周期才是。
保险业宣传保险意识几十年,很多人仍旧不知道重大疾病保险还包含意外导致的风险赔付。
笔者列举几条常见的重疾保险中的定义——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还有很多,比如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脑损伤、植物人状态、开颅手术、多个肢体缺失、严重III度烧伤、严重面部烧伤、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等。
这些病种在定义描述中都涉及因为意外导致的因素,所以重大疾病保险并非仅仅是大家想象中的“重大疾病”,意外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样被纳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把意外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归纳到重大疾病定义中,是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设计目的的。现实中,很多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严重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无法获得继续治疗的费用,甚至无法保证正常生活所需的收入。基于这种需求,加上发生风险的数据统计,才产生了我们今天看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无论是意外导致的还是自身疾病导致的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是真正重要的。这也与前文所述一致——“风险”本身不是风险,“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是真正的风险。
所以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千万不要以为自己购买过的重大疾病保险用不上,一定要主动提出理赔申请。当然,如果有专业人士协助检视保单并办理理赔更好。
但是,重大疾病保险中涉及的意外残疾远远没有意外保险包含的范围广,并且能达到重大疾病理赔的意外伤害状况都已经比较严重了。如果希望较轻微的意外残疾也能拥有相应的保险赔付,就只能配置专门的意外保险产品了。
重大疾病保险并非就不管意外,但是意外保险对各种级别的残疾均有赔付,不能用重大疾病替代。关于如何配置合理的意外保险保额,在后面讲解规划方法的章节中会有详细介绍。
会提出这个问题的消费者应该给予鼓励,至少思考得很长远。同时也有很多人向笔者咨询,年龄渐长会不会需要更高的保障额度。这两种观点是有相近之处的。
会这样问的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一个观点:保险的保障额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前文中,笔者把保险的理赔分为两大类:报销和赔偿。
报销主要针对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年龄越大的人,赔付风险越高,保费也就越高。这个额度显然不能降,这类保险的额度主要通过不断调整购买足够额度的医疗报销产品来解决;赔偿主要是针对重疾、意外残疾、身故进行约定的保额赔付,这一类产品往往是在被保险人较为年轻的时候约定一个固定的保额,发生风险就按照这个额度理赔。
笔者认为,一个人在老年阶段的赔偿保额低一些没关系,无论是因为几十年通货*胀导致的低保额或者是年轻时资金不足无法购买高保额的长期(终身)保额,都没关系。
因为正如前文所说,赔偿性的保险产品设计出来,主要是处理相应风险(重疾、意外、身故)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医疗费之外康复疗养阶段的收入下降和中断是赔偿性保险产品的主要用途。老年阶段的消费者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一般不居于首位,承担的收入责任反而没有成长起来的下一代大,自身的收入也往往以养老金和投资性收入为主,受到重疾和意外导致的收入下降幅度也没有那么大,自然需要赔偿的额度也无须“与时俱进”地提高。
只有个别人,他们虽然已经步入老年阶段,但是宝刀未老,是家庭的财富核心人物,这部分人群的保额需另作考虑。在其财富突飞猛进的过程中,应当对保额进行调整甚至重新规划,但那已经不能仅仅考虑通胀带来的贬值了,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需的额度。
保额确实应该不断调整,但是调整的主要参考因素是收入、支出、负债等变化,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价值和责任的变化。相比之下,通胀其实只是一个较小的影响因素。
如今,有一些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收入有了一定增长的年轻人,在了解保险之后会靠前时间给家中的长辈购买保险。同样,很多家庭靠前次购买保险,都是给新生的孩子。这些舍得给最爱的人买保险的消费者的初衷很好理解,但是他们往往忽略了,自己买的保险的保额远远不够应对风险。
而保险有明显的利他性,重大疾病、意外、寿险保险单上都有填写受益人的地方,也就是理赔的金额要指定给谁。
按照前文反复强调的,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是风险。所以如果不想拖累最爱的人,想减轻家人的负担,那么反而应该优先给自己投保。想象一下,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中,谁病倒才是最大的灾难?显然是那个在家庭中有较多收入的人。
不是说老年人和没有收入的幼童就不需要保险,但如果自己是家人最重要的依靠,想通过保险尽到自己对家人的责任,运用这种金融工具在极端情况下替自己继续照顾家人,才是更加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购买境外保险,特别是香港保险的热潮时起时落。有很多人因为工作或者生活原因经常出境,从而接触到境外的保险,所以,经常有消费者来咨询笔者有关香港保险或者其他境外(主要是美国)保险是否值得购买的问题。反之,也有很多买过(主要是香港保险)的消费者觉得上当了,向笔者咨询如何退回保费。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混乱的认知,是因为内地的消费者还没有足够正确的保险、投资规划的理念,大多数是从众心理在作祟。
在这些咨询探讨中,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靠前,是不是香港保险或其他境外保险比内地的保险产品更加优越?
第二,收益方面会不会比内地的保险产品要高?
第三,是不是比内地的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稳定,服务更好?
第四,这是不是算一种全球资产配置?
本节就逐一分析一下这些问题。让大家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购买香港保险或其他境外保险。
先来看靠前个问题,是不是香港保险或其他境外保险比内地的保险产品更加优越?
其实全世界保险的条款都是公开的,如果说高科技产品、专利项目别人无法仿制,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方式在条款里却是一目了然的。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很容易相互学习参考,所以在保障方式上,内地不会跟香港或者美国存在本质差异,各大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自然会多多参考世界各地保险产品的优越设计。
要说差别,往往是当地疾病发生率、人均寿命等因素所造成的,这是无法模仿的。比如有些国家或地区人均寿命很长,寿险产品自然就不贵,因为“短寿”的消费者比例低。再比如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重疾保险,已经把某些类型的甲状腺恶性肿瘤约定了比例赔付的限定条款。也就是说,这样的重疾产品如果买了100万元额度,发生甲状腺重疾就有可能仅赔付20万元,而目前内地保险行业还没有相关的限定。
不过这并不是重点,其实各个地区都有相对低价实惠的保险产品。内地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保险产品相比,保障范围更广、价格更低廉。这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现象,未必是选择产品的首要参考因素。
而且,内地近些年保险产品设计更新很快,如轻度重疾之后增长重疾保额的设计,是非常独特新颖的保障方式。所以,不存在绝对的产品设计差异。
第二,香港或境外保险在收益方面会不会比内地的保险产品高?
提到保险产品的收益,主要指的是保险的浮动收益。其实就是指“分红”和“万能”这两种收益。
内地已经很少有投资连结形式的保险产品了,而香港或其他境外的某些万能险其实跟内地曾经的“投资连结”没有区别,会扩大投入证券市场的比例,追逐更高的风险收益。
首先来看看香港保险的收益,直接登录某知名香港保险公司的官网,可以看到有关“分红”和“万能”结算利率的报告。只不过“分红”的实际分红基本没有直接披露,而是用真实分红水平和产品计划书的演示利率进行对比的实现率来表达;而“万能”产品的结算利率收益都明确逐月列明。经过查看,我们会发现收益有高有低,大部分“万能”产品的收益反而比同期内地“万能”产品低一个百分点左右。
表2-3:香港某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万能险结算利率
一些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有分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合资公司,比如香港友邦在内地有友邦中国,香港的保诚在内地有中国信诚,安盛在内地有工银安盛,它们的万能产品收益也明显高于其在香港的兄弟公司。这些信息在各自的官网上均有展示,就不一一列举对比了。
以上内容无意强调哪里的保险产品收益更高,而是想说明,不同地区的保险产品收益跟该地区的市场投资平均水平有很大关系。这不是产品问题,而是投资环境问题。一般来说,哪个地区的银行利率水平高,那里的保险产品“分红”“万能”收益也相对更高一些(因为保险产品为了保证收益稳定,其投资方向仍旧以大额协议存款、短期金融企业债为主)。
这里没有比较投资连结保险这类允许追逐高风险收益的投资产品,因为这类保险产品有较强的投资目的,可以以较高比例集中到高风险投资渠道中。其收益波动比较大,无法用来对比说明各个不同地区保险产品收益上的差异。
就像2019年6月的安盛事件,虽然是一起爆亏事件,但是也不能说明香港保险投资收益的高低,只能说是投资波动的风险之一。
再来讲讲美国保险,中国国籍的消费者一般通过这五家公司购买美国的人寿保险:沃亚金融集团(Voya Financial)、保德信金融集团(Pramerica Financial)、美国友邦保险(AIA)、美国全美人寿公司(Transamerica)、美国全国保险公司(Nationwe)。在这些公司的产品中,中国消费者喜欢购买的是一种所谓收益较高的保险产品:指数型万能寿险(Indexed Universal Life,简称IUL)。这类产品可以把收益与股票指数,甚至可以与全球性股市的指数挂钩——美国标普500、香港恒生指数、德国30DAX指数。这说明其背后的投资范围非常宽广,已经不局限于保险公司所在地的范围。
而在这几家公司中,沃亚金融集团的指数型万能寿险(简称Voya IUL-Global)在过去几年非常知名。它不仅与多个股市指数挂钩,且每年的最低保证收益为2%。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保险产品在一年中有没有在股市上赚到钱,都能给予投保人2%的年收益。
但是2018年,沃亚金融集团在把个人年金业务打包出售之后,于第三季度的年报中正式宣布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个人寿险业务,将过去几年迅猛增长的万能险保单也打包出售给了别的公司。
业务增长得如此迅猛,却并没有带来较高的利润,客观来说与保底收益有很大关系。追逐利润就是追逐风险,在剧烈波动的投资中为投保人做出保底承诺,虽然充分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但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提及这些是想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本身没有绝对的好坏,收益高、风险低的产品是不存在的。风险总是要有人来承担的,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但是如果经营者管理不善,风险等同于需要消费者承担。
稳定的收益与所在地区的银行利率水平相关,挂钩股市的波动收益与投资的方法、投资的股市有关,因此,保险产品的收益并非完全取决于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背后的投资团队所决定的。
第三,香港或其他境外保险公司是不是比内地的保险公司经营更加稳定,服务更好?
前文讲解过内地保险业的“偿二代”监管机制,说明如今内地保险业的管理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而保险保障基金也大大提高了行业的安全性。如果要比较内地金融业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的稳定性,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多角度的探讨,毕竟两者间的法律监管体系、会计准则和市场体系甚至根本的所有制都不一样,很难阐述完整,得出的结论也不具备权威参考价值。
2011年,第83届奥斯卡最佳纪录长片金奖影片《监守自盗》[10]中有这样的描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彻底爆发前夕,在泡沫中破产或严重亏损的几家超大金融机构评级仍很高,看似极为安全可靠。
这部纪录片的编导查尔斯·弗格森曾长期在经济研究领域工作,参加过白宫的智囊团,曾是国策机构的成员。纪录片里采访了很多高层人员、国家元首,并把美国金融历史上大量的重要时刻和政策文件收录到了该纪录片中。影片的27—39分钟,解释了次级贷组合理财产品是如何在众多专业机构和权威评级机构的监管错误中从雪球滚成了雪崩的。
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机构运营的安全性,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明的,而且消费者不会去关注或调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赢利状况,一般都是看“宣传”,比如凭借保险公司在世界上的排名来判断该保险公司的好坏。
表2-4列出了2018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上榜的前20余个“人寿与健康保险行业”的公司排名,同时也标注了这些公司同年度的《福布斯》杂志世界2000强排名。大家可以看看自己关注的香港或其他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四家上市保险企业的排名对比。
表2-4:2018年《财富》500强及《福布斯》2000强上榜前列保险公司
[1]宏利人寿为宏利金融旗下子公司。
备注:选自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榜单、2018年《福布斯》世界2000强榜单。
《财富》500强以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排名,比较重视企业规模;《福布斯》2000强则综合考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资产和公司市值四项指标。
影响理赔感受的因素比较多,与保险公司的覆盖范围、科技力量、人员专业性、沟通的便利条件都有关系。消费者如果关心保险公司的服务,那么需要记住一点:在哪里发生风险,较好就在哪里解决。因为发生风险进行理赔的时候,如果跨地区甚至跨境,保险公司在求证诊断或者事故资料时,工作内容必然增多,甚至境外诊断资料还需要翻译加公证,这些都会增加理赔时间。而所有消费者都是希望越早拿到理赔金越好,如果理赔流程拖沓,显然会影响理赔感受。
近年来,关于香港保险理赔困难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一些非美国籍人士在美国也发生了投保纠纷案例,这主要是因为投保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常住地的法律环境不同,产生了不少理解上的差异。香港和美国的保险合同都是依据当地英美法系的法律解释来保证严谨性的,而内地是大陆法系,两者之间连健康告知都存在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的巨大差异。加之大部分长期生活在内地的投保客户,在进行保险理赔申请时提供的主要是内地的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也给香港和其他境外的保险公司理赔确认事实增加了困难。
保险产品的风险精算有明显的地域特性,任何保险公司的风险发生率都主要参考当地的死亡、重疾、意外的发生率,不会参考全世界的死亡率数据表。因为只有利用当地的数据,才能设计足够精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价格来服务当地客户,连当地的客户人群都服务不好,何谈服务全世界客户呢?这也决定了保险公司会更为谨慎地对待长期居住在非本地地区、风险发生率与本地差异较大的投保人群,因为这些人群的非正常出险概率很有可能打破保险公司的风险发生率依据,造成经营损失。
所以,长期生活在哪里,就用哪里的保险来解决风险。如果外籍人士长期在内地生活,也需要内地的保险。反之,长期在境外生活的中国人也应当在境外争取配备当地的保险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最近、*高效、最直接的服务。
保险规划的内容是与消费者的风险需求直接相关的,而风险需求是随着收入、家庭结构、支出、负债等发生相应改变的。因此,即使没有发生风险,消费者也需要定期调整规划的服务。而这样的服务也显然是由身边的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来提供更有可行性。
第四个问题,购买境外(香港)保险是不是也算一种全球资产配置?
保险当然也算是一种资产形式,只不过谈到资产配置时,要用资产配置的理念。一般来说,保险的现金价值在缴费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所缴的总保费高,这样的投资亏不亏?可能有人会说,还有保障的价值。
其实,不如就让保障是保障,投资是投资。保障就用常居住地的保险产品来解决。
而投资的目的是在预期的周期内获得最大的收益,如果希望提高收益,可选择的金融工具类型非常多,没有必要通过保险产品的投资方式去实现。保险产品要想提高收益,也是要将现金价值的投资方式增加更多的证券投资模式。也就是说,那些能够得到较高收益的产品,都是在设计的时候就选择了更多金融衍生工具来提高未来的收益。那为什么不直接去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之所以很多人会购买香港保险或者美国保险以冀获得更高的收益,是因为这些人在这些地区没有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权利。甚至有些人是用自己的人民币银行账户支付所需要的外币保费,认为这就等于换了些美元,为自己做了全球资产配置——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认知。
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外汇管理制度,这是维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收支平衡、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说明:“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务*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该条例的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合法的外汇需求,比如子女境外上学的学费,可以申请用汇,生活费也可以另行申请,每人每年2万美元以下无须提供生活费证明材料。[11]这些额度并不占用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用汇额度[12],而私自将人民币换汇以购买境外投资产品、房产,是明确违反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保险当然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内地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上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总体来说,只有本身具有合法境外收入的消费者,才有资格购买非内地的保险或者金融产品。这些年逐步严密完善的金融监管,加上各国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的广泛实施,使得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换越来越透明。
全球资产配置是在使用合法收入、依法纳税、不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不同类型的资产组合规划。而大多数咨询香港或者美国保险的消费者并没有内地之外的收入,将来如何证明自己这份保险的合法性呢?如果连缴费的资金来源都说不清,这个保险的实施显然会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这也是笔者强调在常居住地购买保险的原因。消费者在常居住地必然应有合法合理的当地收入,赔付的资金也只能进入保险产品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正好能为其在当地的生活所需费用进行补充。
其实,内地也有外币保单,只是大家很少接触到,而且这些外币保险产品往往不是以保障为主的,主要是年金类型的,是为了满足内地消费者自有外币的金融需求的一种模式。
最后总结一下:
靠前,拥有合法的内地之外的收入的人,才可能正常地购买非内地的美元或港币的保单;
第二,尽量让自己的保险工具是在常居住地提供理赔服务,理赔体验会更加良好且高效;
其三,有资格、有条件购买香港或其他境外保险的消费者,也不要被所谓的产品收益宣传干扰了正常的保险规划思路,合理地根据风险需求规划组合产品才是重点。如果追求收益,不妨科学地进行投资规划,购买真正的投资金融产品。
年金保险应用的范围很广,有3年、5年这样缴费时间比较短的形式,也有10年、20年这样缴费时间较长的形式,只要约定从某个时间点起按年按月领取返还的钱(标准的说法叫作生存金,就是活着就能领的意思),就算年金产品。
这么多消费者买这种年年返钱的年金保险,是因为收益很高吗?是否可以把这类年金产品当成保险投资呢?聪明的消费者会发现,年金保险,尤其是短期缴费的年金保险,跟大家常见的重疾意外保险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重疾意外保险的赔付金额往往远远高于消费者交的钱,消费者累计交了几万元,可能赔付几十万元。但是这类3年、5年就完成缴费的年金保险,大多数是交多少就赔多少。
事实上,无论是哪种金融投资手段,消费者都要牢记,收益跟风险是相关联的。世上没有绝对高收益、低风险的单一产品,低风险的产品也极难获得高收益。想达到收益和风险平衡,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按照合理的比例组合多个完全不相关风险领域或者风险负相关的投资品类,来减缓亏损的波动幅度,靠步步为营、累积收益。
保险年金采用分红的形式,不是万能型产品,更不是投资连结产品,而是在绝对保证本金的情况下去投资。这种风险极低的产品,如上所述极难获得高收益。
年金产品是用来满足长寿风险需求或者长久关爱被保人的,并不是为了收益,千万不能把年金型产品当作投资产品,意义是大不同的。
但是,年金保险有其特有的功能,并不是靠收益取胜。收益当然重要,但需要结合别的金融工具。利用年金保险,能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留收益,不会轻易被消费,也会因为保险特有的归属明确性,成为一个人独有的财富。比如在婚前缴费完成的年金保险,就会被确定为婚前财产,那些为子女购买巨额年金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就是想给子女一份不受婚姻波动影响的财富,终身伴随她/他。
另外,年金的回报组成首先是写在合同上的确定返还数字,然后才是浮动的分红和累积红利的再次升值。不要小看写在合同上的确定返还数字,虽然利率不高,但这是一个终身不变的承诺。在一个较长期限内承诺一定回报率且保证本金不丢失、不亏损,合同不作废的协议,不管回报利率看起来多么不起眼,都是一个非常有难度的操作。
2015年9月10日,银行3年期存款年利率为4.25%,5年期存款年利率4.67%。紧接着2015年10月14日,10年期国债中标利率却是2.99%,为什么5年期的年利率都到4.67%了,10年期国债却不是更高的利率呢?实际上2016年8月工行3年期、5年期的存款利率均已经迅速下降到2.75%,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投标承诺了比4%更高的利率,1年之后市场整体利率下降,就很难实现之前的利率承诺。这说明未来的市场回报率很难预料,越是专业的金融机构越谨慎,不会承诺过久的稳定利率回报。
所以,年金的超长稳定回报其实非常特殊,消费者如果希望给子女或自己终身不变的保障,年金是很好的选择。在保险界有这样一句话:保险不能改变我们的生活,但是能努力让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这句话不仅适用于各种身故、重疾、意外风险,对消费者能够独有的、伴随终身的年金保险,也同样适用。
年年返钱的保险并不是一个以收益为目的的产品。这种产品不能替代全部的养老投资或者教育金储蓄,但消费者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结合其他金融工具,利用年金保险,为自己设计出更稳定的养老投资或教育金储蓄计划,更科学地传递关爱,为至爱亲人提供更长久的经济支持。在未来面对各种意料之外的婚姻波动、经济纠纷、财务危机的时刻,年金就会发挥出独有的保障功能。
随着近几年来保险知识的普及,社会上开始流传着一个说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据说,这个条款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保险两年后一定得到赔付。这让很多消费者企图在投保的时候隐瞒健康方面的异常问题,甚至,有些从业者还以此鼓励消费者不要如实告知。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说法的出处,在《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有以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所谓“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处,保单合同生效成立两年以上,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且应当给予赔付。但是实际上,第十六条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的内容是: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看完了整个第十六条,很多人还是会困惑。两年后,如果保险人(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到底赔不赔?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超百个实际裁决案例后发现,现实中,关于合同生效两年以后的赔付纠纷非常多,而且大多经过了二审裁决。可见,赔付纠纷双方对这一条款各执己见。
从众多案例中不能得出“两年不可抗辩”就能保证赔付这个结论,但确实存在案例是依据此法律条款进行裁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也有保险公司被消费者极其恶劣的隐瞒行为激怒,坚持指控消费者“恶意欺诈”的。
笔者个人认为,目前的《中华人民**国保险法》是在2015年发布的、已经四次修订的版本,随着这类纠纷案例的增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制约不合理的“欺诈行为”,同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应的法律条款还会修订得更加明确。2009年到2018年之间,******四次给出关于《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除了第四次主要是说明财产险、责任险的问题,其他三次都涉及了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合同解除的具体说明,可见国家层面对如实告知问题的重视。
笔者建议,消费者还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消费者过于依仗此条款,期望两年后获赔,结果可能未必如愿。
首先,那时的法律法规不一定仍旧会“如此保护”消费者的赔付权益,可能已经无法使用这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其次,如果是消费者明显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的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必然拒赔,甚至会追讨“恶意欺诈”责任。真是这样的话,就会在多次诉讼开庭中消耗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这些都不是消费者所期望的。更何况,消费者刚刚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申请理赔,正是最期望能够快速理赔的时候,这种奔波在法庭和医院之间的辛苦可想而知。
笔者建议消费者准备自己真实的健康资料、过往病史病历,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人员进行投保申请,即使得到了加费或者责任免除的核保意见,也可以通过补充诊断检查以争取最佳核保条件。隐瞒和欺骗,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可预知的伤害。
同时,笔者要提醒从业者,注意看《保险法》第十六条中的这一句: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业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从业者的“已经知道”就可能被认定为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已经知道”。在必须对未如实告知的案例进行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一定会严肃处理从业者,不仅仅是解除从业资格,甚至也会有起诉从业者“恶意串通欺诈”的可能性。
希望消费者、从业者、保险公司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的保险服务体系。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个人医疗商业保险哪个最合适 保险费用一般是多少'的探讨分享,希望大家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如果大家觉得小编的文章不错的话,可以多多分享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