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QDIE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来源:经济参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9日透露,近期将分别扩大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进一步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接下来具体说说QDLP和QDIE不得不说的故事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张莫)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9日透露,近期将分别扩大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进一步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同时,还将稳步扩大QDLP试点区域,拟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开展QDLP试点,更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成渝经济圈发展。业内人士表示,扩大QDLP/QDIE的试点规模和试点范围彰显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决心。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10月与2014年12月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QDLP试点允许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与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二级市场公募基金不同的是,QDLP投资范围更广泛,除海外二级市场公募基金,还可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品种。
自推出以来,QDLP/QDIE试点规模也逐步增加。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机制之一,QDLP/QDIE试点有序推进资本账户的进一步放开,拓宽了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渠道与投资范围,并与其他市场开放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对外直接投资(ODI)在中国的外汇管理体系之中,属于监管严格的资本项目。除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监管之外,ODI也受制于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在众多中国境内投资人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合规路径之中,QDLP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和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是两个新兴而小众的渠道。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11月29日透露,近期将分别扩大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进一步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同时,还将稳步扩大QDLP试点区域,拟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开展QDLP试点,更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成渝经济圈发展。
本文将从法规沿革、市场实践及未来展望三个角度,介绍QDLP和QDIE业务。
QDLP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
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投资规模,QDLP都远不能和已经成熟的QDII项目相比。有限的对外投资额度,并不能使得QDLP实质上便利中国居民的境外投资,其更大的市场意义在于:通过设立QDLP这样的商业存在,为境外对冲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在中国试验其投资策略、熟悉中国市场动向、了解中国本地投资者的机会,为其未来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国本地业务建立基础。一个明显的趋势是,随着中国经验的积累,众多在上海设立QDLP试点企业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已经开始在中国设立私募证券或股权投资基金,致力于下一步向中国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投资于中国A股和债券市场。
2012年,上海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之下率先推出QDLP,先后批复了10余家QDLP试点企业。这些QDLP试点企业皆由国际上盛名赫赫的对冲基金或资产管理机构发起成立,如英仕曼、元盛资本、橡树资本、城堡投资、奥氏资本、肯阳资本、瑞银资管、德意志资管、野村资管、EJF资本、世邦魏理仕投资、贝莱德基金、上投摩根基金等。这10余家QDLP试点企业从国家外汇局获批的全部对外投资购汇额度约10亿美元左右,每一家获批额度在5000万至1亿美元之间。世界最大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基金在上海陆家嘴金融城设立的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例外地获得了1. 5亿美元对外投资购汇额度。在上海之后,山东省青岛市也加入了QDLP试点项目,且在业务范围上进行了更大的突破,如青岛的试点允许QDLP从事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并购及有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但从市场发展的情况来看,青岛的QDLP试点业务规模更小,影响力有限。上海[1]和青岛[2]的QDLP试点地方性规定差异。
1. 什么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上海市和青岛市金融办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的定义不同。上海市金融办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定义为一群满足条件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自然人和注册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而是青岛市金融办将“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定义为一种制度, 指的是“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 由于两地金融办对QDLP定义的不同,由此围绕着设计的安排、程序和投资实体相应也就不同。
2. QDLP境外投资的载体和范围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要实现对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必须借助于投资的载体。上海模式设计了 “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由前者发起设立的“海外投资基金”;青岛模式采用了“合格境内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合格境内投资基金企业”的双重投资主体结构。
2.1 上海模式
(1)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上海模式QDLP的核心。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是
自2012年以来上海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20余家QDLP试点企业,绝大多数都采用了先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投资企业(WOFE),然后再申请QDLP试点的方式;例外的是上投摩根基金,在2015年以公募基金身份取得了QDLP资格。
在上海设立的部分QDLP 机构及其发行产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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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获得上海市金融办批准的QDLP试点企业资质之后,就可以设立 “海外投资基金”,向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市场。海外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也可以采用契约式。从上海模式QDLP试点企业的市场实践看来,契约式海外投资基金是主流。
2.2 青岛模式QDLP的关键是合格境内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它是指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在青岛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合伙。合格境内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设立之后,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成立 “合格境内投资基金企业” ,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境外市场。
3. 投资范围
上海模式QDLP的投资范围经历了演进的变化:2012年沪金融办[2012]101号文件将QDLP试点企业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境外二级市场;而2016年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的同名文件取消了这一限制,允许QDLP“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FOF)投资于境外市场”。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QDLP试点企业被批复的投资范围仍仅限于境外二级市场。
青岛模式QDLP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审慎探索一级市场投资并购以及境外有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主要指交易所场内现货和衍生品交易) 。
4. QDLP试点企业向外汇局申请购汇额度
QDLP试点企业在获得批复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投资的购汇额度。青岛模式下,QDLP还可以人民币对境外进行投资,币种选择更加灵活。
5. QDLP试点企业须登记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论是上海模式中的“海外投资基金”还是青岛模式中的“合格境内投资基金企业”,都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此种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法规中定义的“私募”行为 。因此,QDLP试点企业,即上海模式中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青岛模式中的“合格境内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都必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备案成为“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并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的全部监管规则,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6. QDLP境外投资的保管/托管和行政管理
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规定,上海模式和青岛模式都要求QDLP试点企业聘请境内合格商业银行(已在AMAC登记备案成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募集的境外投资资金进行保管/托管。保管/托管的主要目的是隔离QDLP试点企业自有资产和募集的海外投资资金,最大程度地保证募集资金不被挪用或不正当使用。保管/托管的职责主要包括:
同时,QDLP试点企业应聘请境内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资金服务机构)担任海外投资基金或合格境内投资基金企业的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净值估值、份额登记、发行/转移/申购和赎回协助和反**服务。保管/托管和可以同时担任基金行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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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
2014 年 12 月 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 号,“QDIE试点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始试点QDIE。从业务推出时间上看,QDIE略晚于QDLP;不过就业务模式和投资运营而言,QDIE与QDLP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1. 什么是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
QDIE试点办法并未对QDIE作为一项投资制度的内涵作出明确定义。市场一般将其理解为:符合条件并经深圳市QDIE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成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 “QDIEF”),然后进行境外投资。
2. QDIE境外投资的载体
QDIE试点办法规定已获得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可直接申请开展QDIE试点:
此外,符合下述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亦可参与QDIE试点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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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E机构设立后,便可以发起设立的境外投资的基金产品(“境外投资主体”或“试点基金”)。“试点基金”须经深圳市金融办备案,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基金和专户等组织形式。试点基金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试点基金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单个投资者认缴出资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3. 投资范围和购汇额度
QDIE试点办法并未设有关投资范围的条款,合理的理解是,QDIE试点基金可以投资境外的一级和二级市场。类似于QDLP,QDIE试点企业在获得批复后,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对外投资的购汇额度。目前没有公开数据披露每一家QDIE获得的投资额度,但参考QDLP的先例,估计也仅在1亿美元左右。
4. QDIE试点企业须登记为“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QDIE试点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外市场,因而必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登记备案成为“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并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的全部监管规则。
5. QDIE境外投资的保管/托管和行政管理
根据QDIE试点办法的规定,QDIE应当委托合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QDIE基金需凭深圳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资金保管人需要严格履行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依法依约办理外汇划款、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及清算、交割事宜。同时,QDIE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国内**第三方机构作为行政管理人(已在AMAC登记备案成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9日透露,近期将分别扩大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规模,进一步满足境内投资者全球配置资产的需求。同时,还将稳步扩大QDLP试点区域,拟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开展QDLP试点,更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成渝经济圈发展。业内人士表示,扩大QDLP/QDIE的试点规模和试点范围彰显监管部门进一步推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决心。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10月与2014年12月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QDLP试点允许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人民币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与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二级市场公募基金不同的是,QDLP投资范围更广泛,除海外二级市场公募基金,还可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品种。
自推出以来,QDLP/QDIE试点规模也逐步增加。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机制之一,QDLP/QDIE试点有序推进资本账户的进一步放开,拓宽了境内投资者“走出去”的渠道与投资范围,并与其他市场开放机制相配合,共同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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