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私募基金?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

(提请注意,本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大概3300字,阅读时间15-20分钟。请动手分享,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份的亲戚朋友,防止上当受骗。)在法律援助律师公益服务期间,就有人电话咨询,说......

如何购买私募基金

接下来具体说说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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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看这一篇就够了

1、私募基金的安全性

目前阳光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公募基金基本相同,私募基金公司只负责资金的运营管理,资金由银行托管,证券由交易券商托管, 不存在挪用的可能 ,通过这样的结构可以充分保证阳光私募基金的资金和证券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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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的特点

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 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一般收取20%超额业绩报酬 ,具体以合同规定为准。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取其中的20%作为回报。但该超额业绩费只有在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以提取。

追求绝对正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较为一致,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的固定管理费很少,主要依靠超额业绩费生存发展,而超额业绩费是在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才可提前的,因此,只有投资者赚到钱,私募才能赚到钱。所以私募基金需要追求绝对的正收益,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相对严格。

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在0-100%之间,可称之为“全天候”的产品, 可以通过灵活的仓位选择部分或全部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操作灵活。目前阳光私募基金规模通常在几千万至几个亿,同时对行业集中度,持股集中度的要求远较公募宽松。相对于公募,其总金额比较小,操作空间大,可以集中持仓一两个行业,及5、6只股票,更有利于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发挥。

流动性有限制。一般有6-12个月的封闭期或份额锁定期。客户在封闭期中赎回受到限制或需要交纳1%至3%左右的赎回费(目前主流的赎回费规定都在这个范围)具体可参考合同规定。

信息披露较少。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规模达到5000万的必须有月度信息披露,所有产品需有季度信息披露。

如何购买私募基金?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目前而言,最新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里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4、私募基金由谁监管?

阳光私募基金是由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监会备案。信托公司和银行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

5、私募基金保证收益吗?

私募基金不保证收益。目前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所以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一样不保证收益。

6、哪里可以查询净值等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净值您可以在相应的信托公司网站、私募管理人网站、以及*第三方的基金研究机构网站等查询到。

7、基金净值是否是投资人净收益

是的。私募基金公布的净值不仅已经扣除私募管理人的提成,而且已经扣除固定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顾问费等其他费用,是客户实际所得。

8、能不能部分赎回?

私募基金赎回时可以不必全部赎回。 如进行部分赎回,赎回部分一般不小于10万,赎回后留存市值必须是私募基金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万),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9、要追加投资怎么办?

私募基金可以追加投资,一般是10万起,具体可参考合同或管理人的规定。追加资金按照申购日的净值计算份额。

10、什么样的人适合买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主力投资品种是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股票及债券,一般最小购买资金要求100万,封闭期在6到12个月,封闭期后每周、双周或每月开放一次,因此比较适合资金量大,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并具有一定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无法兑付,靠前时间你应该这么做

(提请注意,本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大概3300字,阅读时间15-20分钟。请动手分享,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份的亲戚朋友,防止上当受骗。)

在法律援助律师公益服务期间,就有人电话咨询,说自己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出现兑付危机,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跑路,问我怎么办?

我一心想,正好有私募基金从业经验,就帮他查了一下,发现了这家基金管理人已经涉嫌多起诉讼纠纷:

如何购买私募基金?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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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查一下相关的新闻,果然不出所料:

看着这两年来的新闻,竟然有一种“眼见他起高楼,眼见他楼塌了”的感觉。其实逾期兑付刚一出现,他就已经意识到出现问题,赶紧联系了当时的客户经理,还好之前就认识,对方回复说:“受疫情影响,无法为客户转出资金,只能办理展期。”

这次是展期之后的再次违约,于是他只好去朝阳**立案庭起诉,在跟引导员说明来意后,引导员对他说,最近有很多品今基金的投资者都来**立案起诉,让他给法律援助热线打电话咨询一下。”

既然上了新闻,成了社会事件,那么我们也有理由公开评论这家基金了。

我靠前时间,先帮他查了一下这家公司是不是真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因为在前几年,工商局与基金业协会口径不一致,有很多名称中带有“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的公司其实不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正规机构,自然不能做私募基金相关的业务。

然后我再通过天眼查,查询到了品今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最终指向了这两个人——陈硕罡、杨珖。

虽然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跟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看上去只是名称类似,但是股东完全不一致。但是, 如此巧合必有妖。

再查,发现品今基金过去三年频繁变更股东、高管。而这个与协会的要求完全相悖,有常识的朋友都能看出来,频繁变动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能够解释的只有两种可能:

靠前,这家基金只是一个壳,没有实体,可以随意被买卖;第二,这家基金背后控制的另有其人,他在通过其他人来代持,规避监管,隔离自身风险。

为了验证我的想法,我再往前查了一下公司的变更记录,果然,公司在2012年初,是由北京品今控股有限公司设立,随后年底变更股东,成为杨珖独资。直到2019年,杨珖才退出股东,直到公司经过数次变更。

杨珖这个人很好查,天眼查就有他的简介,一般这样的企业家/成功人士,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词条。

再往下查,彻底证实,杨珖这个人曾经是(现在可能做代持,可能彻底切割)品今系的老板,但是现如今已经与品今系做了切割。时间节点与私募基金暴雷时间重合。

另一个实控人呢?也很好查,有百度词条。关键词:80后,耳东影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这一条线索就很清晰了——募集到的资金,并没有告知投资者投资领域、目标,实际上是投向关联的影视公司。经过核查中国证券报1月25日的报道,做到了信息相互印证。

客户听到了我的分析,才感觉到自己真的被骗了,之前的疑惑都得到了印证。客户非常气愤,接下来就是想办法维权了。

靠前步:首先建议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1、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amac.org.cn”,点击“信息公示”栏目的“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如下图:

2、点击“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就能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了。这里需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做一个解释,对于没有投资经验的小白只要记住下面这些就能明白:

基金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这个基金的公司,一般都是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比如我们常常听说的经纬中国、红杉、真格、金沙江等等,都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产品,本质上就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如果你是买的股票,那么基金产品一般会是XXX号私募基金、或者XXX投资计划、或者XXX期。如果你买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基金产品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

现在根据协会的规定,基金产品都必须进行托管,即账户要专款专用,由银行、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监督。

合格投资者,牢记:只能是有钱人,买一只基金产品出资100万起。

3、在检索中输入基金管理人名称,就能查询到这家公司是否登记,以及各项主要信息。

4、如果我们要投诉这家公司,则点击右上角的“投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后续会有协会负责人主动联系你。疫情期间,基金业协会咨询窗口月坛大厦不对外接待。(咨询热线:400-017-8200)

当然,投诉是远远不够的,仅仅是维权的开始。

接下来,我又给他分析,这家公司现在涉及的诉讼很多,且已经有很多投入资金更大的投资人向**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几百万的银行账户。对他来说,轮后冻结也无意义。那么怎么办才好呢?

经过我的分析,这家基金问题非常多,诸如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公开募集”、“拆分基金份额”、“通过关联方安排进行刚性兑付”、“随意违约”等等。而这个人的份额实际上也是承接上一个人的,说白了,就是上一个人趁着形式好,要退出,由他接盘了。

那么,这些问题是否能够导致《份额转让协议》无效呢?因为向基金公司追责,已经很困难了,如果向个人追责,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恢复原状,返还财产。那么,他就能过避开“死局”,得以求生。确认合同无效的好处在于:靠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诉讼费通通70元,减少诉累。

想到这里,我赶紧查询相关的规定和司法判决。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2020)京民申557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

首先 ,该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转让协议无效; 其次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行为仅发生在特定投资者内部,双方系平等投资主体,一方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另一方的基金份额。向不合格投资者转让私募基金份额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导致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该转让行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 ,私募基金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提示与风险阻遏作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综上,《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即使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也并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合同依然有效。

看来,走“确认合同无效”这条路不可行。民事走不通,行政监管、自律监管不清楚何时 回复 ,是否可以走刑事?

答案是可行的,涉及私募基金的犯罪主要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如果严重违反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根据《刑法》靠前百七十六条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所募他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比如肆意挥霍。

2018年,随着“阜兴系”暴雷,监管机构开始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所以这一政策利好维权的投资者。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因此, 对于是否立案、以及罪名的认定,经侦、检察院都是非常谨慎的。 如果属于商业风险、或者单纯因为资金链断裂、利坏消息导致的集中兑付,不存在挥霍、滥用或者将投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很难认定为刑事犯罪。

总结:

对于包装复杂、动辄上百页招募说明书、几十页基金合同的金融产品来说,本质上就是通过眼花缭乱的术语,让普通投资者蒙圈,实现套利。

世界就是这么残酷而客观,这正是《道德经》“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的真义。一旦起了纠纷,个人的维权将是漫漫长路。

永远记住一个朴素的道理——天上掉馅饼,砸到你的概率是70亿分之一,比联系被雷劈三次变身“雷神”的概率都低。

以上就是如何购买私募基金?不了解证券类私募基金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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