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什么?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文/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四级调研员王宏宇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要件。本文通过对近四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内幕信息认定的要素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同时结合司法机关对内幕信息认定的......

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什么

上市公司作为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其股权的公司具有极强的公众色彩,因此上市公司重要投资人的一举一动都能够影响到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甚至金融市场的格局。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接下来具体说说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揭秘内幕信息:定义、获取方式及法律风险

在股票市场中,内幕信息是指只有少数特定人群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内幕信息是指什么?获取内幕信息合法吗?

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什么?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1. 内幕信息的定义: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财务数据、业绩预测、重大合同、关键决策等。

这些信息可能对股票价格和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内幕信息通常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掌握。

2. 内幕交易的合法性:

获取和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视为不公平和违法行为,因为这违背了公平市场原则。在许多国家,内幕交易被严格监管并受到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的获取途径包括非法窃取、滥用职权、未经授权的披露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被视为违法。

举例来说,某公司的高管掌握了一份未公开的财务报表,其中包含了即将公布的强于市场预期的业绩数据。

如果该高管利用这一信息提前进行股票交易,获利并躲避了市场的风险,这将被认为是内幕交易,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 内幕信息的影响:

内幕信息对市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当部分特定人群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其他投资者没有这些信息时,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受到损害。内幕交易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导致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削弱。

此外,内幕交易还会引发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旦内幕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市场可能出现失衡和不公正的情况。这对于那些没有获得内幕信息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世界各国对内幕交易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处罚。这旨在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探讨——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什么?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

文/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王宏宇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要件。本文通过对近四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内幕信息认定的要素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同时结合司法机关对内幕信息认定的司法意见,试图提炼出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对内幕信息认定的执法建议。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作为资本市场执法的指导思想,对证券稽查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内幕交易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一种欺诈行为,因其违反了市场经济证券交易的公开竞争规则,具有明显的非公开性和不正当性。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稽查执法的实质在于抑制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不对称形成的信息受众利用信息传播的时间差谋取私利,进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者预期。内幕交易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通过对内幕交易的稽查执法,维护住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近年来,内幕交易执法取得了显著成绩,2017—2020年,内幕交易违法分别新增立案101件、86件、111件、66件,特别是在提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后,证监会稽查铁军2021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201起,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定盘星”的作用。在内幕交易案件调查中,内幕信息的认定是案件调查的基石。近年来,伴随着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自身的需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逐步深化,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认定日益成为涉案当事人重要申辩理由。因此,结合一线实际执法经验并参照司法判决书总结出对内幕信息认定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2018—2021年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145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研究样本,归纳总结近四年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认定的关键因素,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等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试图得出内幕信息认定的最优标准之一,为内幕交易的稽查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内幕信息的认定

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中华人民**国刑法》靠前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给予明确概念定义,在此基础上,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又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从《证券法》和《刑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看,“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是内幕信息认定的核心。稽查执法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主要依照《证券法》规定,通过搜集整理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得出145份有效样本。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列举的内幕信息类型对145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分类统计,结果显示:

一是“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类内幕信息占比*高。145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内幕信息类型为“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占比达到62.07%,绝大部分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内幕交易的本质在于获利,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消息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信息公开前后普遍导致股价波动剧烈,导致公司重大投资类内幕信息成为违法重灾区。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占比第二。近四年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幕信息为16件,占比达到11.03%。此种类型的内幕信息多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将导致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甚至控股股东变化,对股价影响剧烈。如美年健康启动协议转让股权事项,鸿信行减持健康元,*ST南电开展以保壳为目的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在披露后,均对股票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其他类型内幕信息频次较为零散。除上述内幕信息类型外,其余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列举的内幕信息频次较为分散。如,共发生9起“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占比6.21%,7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占比4.83%,5起“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占比3.45%,5起“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内幕信息,占比3.45%,5起“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内幕信息,占比3.4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内幕信息频次较高主要由于2019年发生三次太阳纸业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和2021年发生三次*ST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中,2019年和2021年此类型内幕信息仅各发生一起,2019年是金发科技筹划实施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是华豚集团、广州基金、顾颉一起增资华豚企业,通过华豚企业收购爱建集团,2020年发生较多的原因在于同年共有五起内幕信息为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的行政处罚。四是内幕信息兜底条款的应用有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兜底条款“*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内幕信息为3起。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兜底条款“*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内幕信息为5起。证监会对内幕信息认定较为谨慎,较少应用兜底条款,在兜底条款的应用上特别强调与内幕信息概念的紧密集合。五是9项内幕信息认定的具体条款未被行政机关采用。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对内幕信息的认定上,四年间有9项未被使用过,包括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第六项“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第九项“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第十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第十一项“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第四项“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第五项“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第六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第七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11月刊(总第108期)。

本文编辑:秦婷

内幕信息的认定 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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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内部人员内幕交易风险详解

上市公司作为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其股权的公司具有极强的公众色彩,因此上市公司重要投资人的一举一动都能够影响到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甚至金融市场的格局。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购买股票时极易产生内幕交易,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给股民,给自身带来风险。本文中笔者将从什么是内幕信息、哪些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如何判断一种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内幕交易可能导致的处罚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都是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务*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述条文所谓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另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所谓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情形均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内幕信息的范围十分广泛,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内部人员而言,由于工作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的机会是十分普遍的情况。

二、什么是内幕交易

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二)泄露内幕信息;

(三)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无论是自身利用所取得的内幕信息购买,转让股份,还是根据相关信息建议他人购买、转让股份,亦或是单纯的向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并未实施推荐交易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三、谁是受规制主体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因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的员工均包含在内幕交易的规制范畴内,属于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对象。

四、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幕交易发生的另一个前提是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内幕信息敏感期直接关系到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异常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不同于内幕信息的法定性和相对确定性,新旧《证券法》均未对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作出规定,行政执法领域也尚无具体指引。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尽管司法解释做了这个“解释”,但仍然相当模糊,因为“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这四个词的含义显然不同,具体个案中到底以哪个时间作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仍然需要个别认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则相对确定,一般是指内幕信息在*务*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点。

综上,内幕交易的敏感期就是指从信息形成之时至内幕信息在*务*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点。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的信息具有敏感性,内部性,公众无法知悉,容易产生信息差,需要受到内幕交易相关规定的保护。

五、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务*金融委公开的七次会议中,有五次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表态,其中四次提及“零容忍”。2020年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有124件,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有120件,两者共占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70.9%,而内幕交易已跃居证券违法违规处罚数量之首。

(二)刑事处罚

根据现行内幕交易刑事追诉标准,2020年80%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符合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此高的刑事追诉比例,带来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剥夺当事人财产和人身自由,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即不到万不得已不应动用,但在内幕交易类案件中,违法所得15万元或交易金额50万元(其社会危害性相当有限)即应追究刑责,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从实践来看,如此多的案件要移交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办理,在办案人手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占用过多司法资源,又加大了其办案压力。

《证券法》修改后,大幅提升了内幕交易行政责任,将内幕交易罚款数额由违法所得1-5倍提升为1-10倍;将原《证券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6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调整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500万元的罚款”。相较于新《证券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内幕交易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已经出现明显错配。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5万元为例,该数额属于行政责任中较低的违法数额,但该数额已经达到了内幕交易罪的入罪标准,*高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再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为例,行政处罚的罚款上限已经调整为违法所得的10倍,而刑事追责的罚金标准*高仍是违法所得的5倍。

在新《证券法》显著加重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下,现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明显过低,可能导致较轻行政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低于罚款数额。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什么?基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经验数据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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