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北交所上市条件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标准市值财务指标标准一≥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接下来具体说说创业板&香港上市条件梳理
01
各板块上市标准对比图
注:香港上市条件2022年1月1日将上调,详见正文
02
北交所IPO
9月5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 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鉴于北交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创新层挂牌条件为: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或者申请挂牌公司同时进入创新层,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3、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4、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5、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科创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务*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 红筹企业 ,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04
创业板
除下述两种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符合《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 红筹企业 ,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05
香港上市主板
1、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盈利测试值更新提示】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06
香港上市创业板
1、财务指标(无明确盈利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b)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c)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及
(b)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d)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
(e)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g)至少3名**非执行董事,所委任的**非执行董事必须至少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上市,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已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而企业上市,是拟上市,但还没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企业上市是个比较繁琐的事情,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并且每一个板对所需上市企业的要求并不相同。
北交所。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公司,至少满足下面的一个条件。1,预计市值大于等于2个亿,最近两年净润均为大于等于1500万,加权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大于等于百分之八。2,市值预计大于等于4个亿,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为大于等于1个亿。3,预计市值为大于等于8亿。4,预计市值大于等于15个亿,且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大于等于5000万。
科创板。1,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符合开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2,公司股东出资要按时到位,不能有虚假出资。发起人或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将出资财产从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科创板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创业板,下面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1,最近两年纯利润是正数。2,市值大于等于10亿元。3,预计市值大于等于50个亿。
香港上市,有港股主板与港股创业板之分,并且对IPO的要求也不尽一致。
一、北交所上市条件
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市值 | 财务指标 |
标准一 | ≥2亿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
标准二 | ≥4亿元 |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 |
标准三 | ≥8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 |
标准四 | ≥15亿元 | 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 |
主体资格 | 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5,000万元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股东人数及发行对象人数 |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 ||
不得存在的负面情形 | 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立案调查;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消除; 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情形; 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 ||
定位 | 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
附:北交所强制退市规定
退市类型 | 退市规定 |
交易类 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靠前款第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 |
财务类 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靠前款靠前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推荐会计年度净利润继续为负值且营业收入继续低于5,000万元; (二)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靠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推荐会计年度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靠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推荐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因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继续出现本条靠前款靠前、二项规定情形的; (五)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六)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本规则第2.1.3条靠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上市的公司,不适用本条靠前款靠前项的规定 |
规范类强制退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因本规则第10.4.1条靠前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2)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4)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5)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 (6)因本规则第10.4.1条第六、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裁定公司破产; (7)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的; (8)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9)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 (1)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依据《刑法》靠前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证券法》靠前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依据《刑法》靠前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4)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主板发行上市条件
财务与会计 【一般企业】 | 净利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 无形资产 | 其他 |
最近3年>0且累计>3,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000万元; 或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3亿元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规范运行 | 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前股本总额≥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5,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董监高不存在下列情形: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
三、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市值 | 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标准一 | - | 最近两年均>0,且累计≥5,000万元 | - | |
标准二 | ≥1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1亿元 | |
标准三 | ≥50亿元 | - | 最近一年≥3亿元 | |
【红筹企业尚未在境外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快速增长,最近一年≥5亿元 |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最近一年>0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0 | 最近一年≥5亿元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性 | 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
负面清单 |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四、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
【一般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 (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 | 预计市值 | 财务指标 |
标准一 | ≥10亿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0且累计净利润≥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0且营业收入≥1亿元 | |
标准二 | ≥15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15% | |
标准三 | ≥2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 |
标准四 | ≥3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 | |
标准五 | ≥40亿元 |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2,000亿元 | - |
标准二 | >200亿元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标准二 | ≥50亿元 |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
【有表权决权差异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右侧标准中的一项) | 标准一 | ≥100亿元 | - |
标准二 | ≥50亿元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 |
科创属性 | 4项常规指标(同时符合):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5项例外条款(至少符合一项):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
**性 | 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 ||
股本及公开发行比例 |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25%; 发行后股本总额>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须≥10%。 | ||
主营业务 |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 | ||
财务基础和内控要求 |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 ||
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 | 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控股股东、实控人无重大违法行为。 |
*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五、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1、盈利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
(f)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及
(e)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盈利测试值更新提示】
新的盈利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因此任何上市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主板上市申请,包括之前提交申请的续期或GEM的转版申请,均需符合新的盈利规定。若个别上市申请人未能符合新的盈利分布,联交所会按个别申请人情况授予宽限并作出合适安排。
六、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财务指标(无明确盈利要求)
(a)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b)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
(c)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2、其他指标
(a)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及
(b)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d)新申请人会计师报告须涵盖的期间为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财政年度;
(e)新申请人,其申报会计师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结束;
(f)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4,500万元,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以上就是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香港上市条件梳理)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