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有什么规则
接下来具体说说中小企业上市有了绿色新通道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办理登板服务。
8月4日,武昌东湖之滨,湖北“专精特新”专板开板暨首批568家企业入板培育仪式在这里举行。这意味着,湖北“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拥有了专属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服务平台。
湖北“专精特新”专板,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指导,湖北宏泰集团旗下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汉股交中心)负责具体运营。
专板将通过整合多方资源,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全成长周期功能,进一步补齐场外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短板,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上市培育和政策对接等综合金融服务,助推我省专板挂牌企业走向更高层级资本市场。
目前全国累计有14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A股上市,占A股已上市企业的28%,其中今年上半年就有新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2家,占A股新上市企业的59%。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成为新上市企业的主力军。
专精特新企业有了专属上市“预科班”
专精特新,是指企业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的发展特征,这类企业是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供应链稳定性的基础力量。
目前,我省*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679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数超过4000家。服务好这些具有发展潜质的市场主体,是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必由之路。
自新一轮省属国企改*以来,湖北宏泰集团被明确为省属唯一金融服务类企业,以综合金融服务、要素市场建设、政策金融保障、资本市场运作为四大主业。而武汉股交中心,是其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
一直以来,在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指导下,湖北宏泰集团积极推动旗下武汉股交中心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试点建设,探索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与业务创新试点,并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和优质科创型企业,引导股权托管交易不断向价值链高端跃进。
今年6月底,中国证监会公示首批“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备案名单,武汉股交中心位列9个区域性股权市场之一,为进一步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武汉股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北省“专精特新”专板已逐步建立起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对企业规范培育的“苗圃作用”不断提升,能够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登记托管、股权转让、认股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权益管理服务,股权、可转债、质押、信贷对接等融资服务,以及规范运作、培育辅导、资本市场培训、并购重组等上市前的培育服务。
一直以来,各地区域市场一直在重点培育区域内上市后备企业。湖北“专精特新”专板,将成为助推企业上市的新跳板。企业能先入板,再转至新三板、北交所等全国性资本市场,形成梯度培育体系。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苗圃的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得以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实现梯次晋级。
运营服务“快、优、全、准”
作为具体运营方,武汉股交中心着力打造基础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规范上市服务体系,引导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赴专板挂牌。同时秉承“快、优、全、准”的服务理念,整合各方资源,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入板快。在企业申请入板环节,做到流程简化、方式便捷、成本趋零。已获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可以登录微信“专精特新专板服务平台”小程序,注册后完成企业认证(上传营业执照、人脸认证),武汉股交中心通过后台自动匹配,即可实现手机“一键入板”。
服务优。为更好地服务专精特新企业,武汉股交中心已与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湖北宏泰集团所属的省再担保、省科担、双碳基金、产融公司等在内的50多家机构达成共同服务专板企业的战略合作意向,并与资本市场学院、深交所信息公司等*家级企业服务平台形成了合作,提供的服务已覆盖了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
数据全。武汉股交中心通过与深交所深证信息公司、湖北邮电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开展深度合作,积极推进中心数据资产管理平台的搭建,在省经信厅、省金融局、湖北宏泰集团的大力支持下,汇集了政府、金融机构、征信公司、第三方数据等多方数据源,实现了以“专精特新”评价指标为基础,包含行业分布、财务情况、科研情况等多个维度分析的单个企业基础画像和全省专精特新企业整体综合分析报告。
匹配准。武汉股交中心探索以企业数字档案为基础,整合地方政府、股交中心、战略合作机构三方的资源与优势,为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匹配产品的服务模式。目前,已初步实现企业提出需求,股交中心精准匹配产品的服务模式,银行贷款、股权融资、上市等精准服务功能逐渐发挥。
目前,武汉股交中心已储备入板企业近600家,为省内专精特新企业对接服务超过1000家次(含培训),其中实地走访专精特新企业超过100家。
多层次资本市场高效赋能湖北实体经济
目前,武汉股交中心已托管企业逾7000家,托管总股本逾2000亿股,挂牌企业6300多家,实现融资总额逾1700亿元,主要业务指标居于全国同业机构前列,充分借力资本市场平台,助力湖北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武汉股交中心将力争用3年时间,对接专板企业总数15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以上;为专板企业对接服务超过1500家次,帮助企业实现融资(含意向)50亿元;助推企业上市(含新三板挂牌)30家以上。
接下来,武汉股交中心将继续赴各市州,特别是高新科技园区,开展专板宣讲和企业实地走访服务活动;完善专板数字化系统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以专板企业获得感为核心,建立战略合作机构评价体系,提升股交中心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综合能力;切实发挥新三板湖北服务基地功能,助力专板企业转板上市;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确保专板建设落实落地。
“搭建平台只是开始,助力发展才是关键。”湖北宏泰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建设湖北“专精特新”专板为契机,持续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和上市培育能力,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建立并优化与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等场内市场的对接机制,畅通专精特新企业的上市路径。继续协调相关方在股权激励税务备案、政府涉企数据共享、股权登记对接、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提升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能力,为湖北先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专精特新”专板入板条件及方式
入板条件
1. 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 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3. 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入板方式
符合专板准入条件的企业通过武汉股交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进入专板。
喜欢的关注下我,支持下专业人士的不容易
问题10.关于分拆上市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香港联交所对中集集团分拆上市关注到:“就物料处理系统业务而言,分拆子公司的产品/服务与中集集团的产品与服务的区别并不显著”;
(2)2021年1月25日,发行人完成私有化并于香港联交所退市。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了中集集团的分拆提案;
(3)发行人私有化退市过程中存在异议股东,相关股东持股数量73,171,000股,持股比例为0.63%。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
(2)说明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收入占比等 ,根据《*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同业竞争相关规定, 说明发行人与中集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逐条说明是否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4)说明对私有化事项存在异议股东的处置方案,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为红筹架构企业,无法直接发行H股,因此,不满足H+A两地上市的先决条件。 与此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市值要求最低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期间的的市值水平离《公告》要求的最低200亿元人民币市值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保留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发行人在短期内也无法以红筹架构在境内上市。
此外,受 外部环境变化 的影响,全球航空业受到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于2020年上半年经历了较多困难,具体在原材料供应稳定性及完成新订单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并主要依靠2019年订单来维持盈利。 同时,发行人港股股价低迷加上融资途径匮乏,使得发行人难以应对上述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影响派发股息的能力。因此,联席要约人决定提出将公司私有化的建议,成功私有化后,可从更长远的角度重新审视发行人经营策略,并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代替短期利益。
综上,发行人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两地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收入占比等,根据《*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同业竞争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与中集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从事相关业务的主体、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收入占比等
香港联交所关注的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为仓储输送系统业务,为便于区分,下文均统一称为仓储输送系统。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业务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物料处理系统和智能仓储系统,主要客户为机场、快递电商、家具行业等。发行人从事仓储输送系统业务的主体为德利国际、德立苏州、德利北京和天达物流。
产品类别 | 主要产品 | 示意图【略】 | 产品用途说明 |
机场行李处理系统 | 高速分拣机 | 机场中连接陆侧和空侧的重要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是集机械设备、电气控制、自动化分拣、实时跟踪、信息化技术等于一体的智能化综合处理系统,是机场处理旅客行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离港、中转、到港等旅客行李的分拣、输送等 | |
行李转盘 | |||
水平/垂直分流器 | |||
物料处理系统 | 输送系统 | 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和分拣系统,是执行商品进/出库、拆零拣选、复核打包、路径分拣等功能的关键装备。该系统将智能化硬件与无线网络技术、高精度识别、探测技术高度融合,不仅极大提升了各类物料在传输、分拣、配送环节的处理效率;更能在对运营大数据进行搜集和管理基础上,通过智能化的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对操作进行优化分拣机包括高速摆轮分拣机、环形交叉带分拣机、机械式窄带分拣机、动力式窄带分拣机、模组带式分拣机等,各类智能分拣设备与控制系统的集合,确保了智能分拣系统拥有更高的处理效率和更低的误差率 | |
分拣系统 | |||
智能仓储系统 | 智能仓储系统整体架构(某厂商方案) | 智能仓储及处理系统让客户的物料在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环节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可以大幅减少对人工的需求及降低劳动强度,提高仓储配送效率立体货库产品的仓储高度可达20米以上,高位密集的存储方式极大地提升了空间利用率和对土地的大面积占用智能仓储处理系统能够实现设备的远程操控和智能化、可视化监控及管理,系统可仓储、分拣和配送全程进行大数据搜集和管理,并利用智能化的系统调度、任务管理系统对仓储、分拣和配送作业进行更合理的调度、查询和进一步的大数据分析优化调度、任务管理系统对仓储、分拣和配送作业进行更合理的调度、查询和进一步的大数据分析优化 | |
智能仓储系统-中央控制系统 | |||
智能仓储系统-堆垛机 | |||
智能仓储系统-机器人拣选系统 | |||
智能仓储系统-AGV作业系统 |
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相关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产品类别的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机场设备 | 157,552.72 | 23.80% | 157,879.82 | 24.00% | 141,631.87 | 23.46% |
仓储输送系统 | 170,836.79 | 25.80% | 173,416.96 | 26.37% | 105,034.61 | 17.40% |
综合性消防救援移动装备 | 229,826.69 | 34.71% | 222,176.06 | 33.78% | 260,336.99 | 43.12% |
其他消防救援装备 | 47,969.52 | 7.25% | 58,120.49 | 8.84% | 52,732.47 | 8.73% |
其他 | 55,856.70 | 8.44% | 46,145.43 | 7.02% | 43,958.77 | 7.28% |
合计 | 662,042.41 | 100.00% | 657,738.78 | 100.00% | 603,694.71 | 100.00%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业务收入分别为105,034.61万元、173,416.96万元和 170,836.79 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40%、26.37%和 25.80% 。
(二)根据《*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同业竞争相关规定, 说明发行人与中集集团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从事的仓储输送系统业务与中集集团其他业务板块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而言,发行人从事的仓储输送系统业务主要包括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物料处理系统和智能仓储系统业务,中集集团其他业务板块从事集装箱制造、道路运输车辆、物流服务和单元载具业务,相关业务板块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类型与发行人的仓储输送系统业务存在差异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 | 主要产品/服务 | 主要客户类型 |
集装箱 | 集装箱产品,包括标准干货箱、标准冷藏箱和特种箱。其中,特种箱包括53英尺北美内陆箱、欧洲超宽箱、散货箱、特种冷藏箱、折叠箱等产品 | 船公司、租箱公司、物流运输企业等 |
道路运输车辆 | 全球半挂车产品,包括集装箱骨架车、平板车及其衍生车型、侧帘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冷藏半挂车、罐式半挂车以及其它特种半挂车;中国专用车上装产品,包括城市渣土车上装及混泥土搅拌车上装;冷藏厢式车厢体 | 半挂车业务、冷藏厢式车厢体及整车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境内外的物流公司、半挂车租赁公司及其他对运输有需求的大型企业和经销商;专用车上装及整车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大型专用车主机厂、经销商和终端客户 |
物流服务 | 依托全球化网络服务体系、数字化运营平台以及场站、物流装备等资源组合,提供跨境综合物流服务及场站运营等服务,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全程物流解决方案 | 货主及其代理人、船舶经营人、集装箱箱东 |
单元载具 | 为客户提供循环包装替代一次性包装综合解决方案。主要为汽车、液体化工、食品、橡胶和大宗商品等行业提供专业的循环载具的研发制造、租赁运营及包装综合解决方案 | 汽车、液体化工、食品、橡胶、大宗商品等行业客户 |
发行人的自动化物流装备业务 | 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物料处理系统和智能仓储系统 | 机场、快递电商、家具行业等 |
如上表所示,中集集团在物流领域所从事的其他业务在产品/服务类型、主要客户类型上与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业务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对照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靠前条 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自动化物流装备业务与中集集团其他物流服务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规则名称 | 核查要求 | 核查结果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靠前条 | 核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 发行人自动化物流装备主要为生产和销售仓储运送系统,包括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物料处理系统和智能仓储系统,与中集集团集装箱制造、道路运输车辆、物流服务和单元载具业务在产品或服务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属于不同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 |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公司治理与**性”之“七、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中披露中集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 |
综上所述,中集集团从事集装箱制造、道路运输车辆、物流服务和单元载具业务与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业务(主要包括机场行李处理系统、物料处理系统、智能仓储系统业务)在产品和服务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属于不同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逐条说明是否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集集团分拆上市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1994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其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集集团定期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集集团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36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0036号和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0036号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中集集团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中集集团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 2022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人民币3.43亿元、人民币54.73亿元、人民币 42.84 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集集团及中集天达控股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中集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合计 |
一、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 |||||
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A | 534,961.30 | 666,532.30 | 321,922.60 | 1,523,416.20 |
中集集团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34,288.70 | 547,306.00 | 428,363.10 | 1,009,957.80 |
二、中集天达控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 | |||||
中集天达控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B | 25,306.96 | 11,153.21 | 17,595.34 | 54,055.51 |
中集天达控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19,722.54 | 7,966.70 | 11,094.69 | 38,783.93 |
三、中集集团享有中集天达控股权益比例情况注 | |||||
权益比例 | C | 47.95% | 58.34% | 58.34% |
四、中集集团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的净利润情况 | |||||
净利润 | D(D=B*C) | 12,134.69 | 6,506.78 | 10,265.12 | 28,906.59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9,456.96 | 4,647.77 | 6,472.64 | 20,577.37 |
五、中集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净利润 | E(E=A-D) | 522,826.61 | 660,025.52 | 311,657.48 | 1,494,509.61 |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24,831.74 | 542,658.23 | 421,890.46 | 989,380.43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中集集团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之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 E中孰低值的三年累计之和 | 879,147.45 | |||
注:中集集团享有中集天达控股权益比例以各年末持股比例计算。
综上,中集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普华永道为中集集团出具的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0036号 《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为中集天达控股出具的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1008号 《审计报告》,中集集团与中集天达控股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中集集团 | A | 321,922.60 | 428,363.10 | 4,861,342.90 |
中集天达控股 | B | 17,595.34 | 11,094.69 | 283,724.32 |
中集集团享有中集天达控股权益比例注 | C | 58.34% | 58.34% | 58.34% |
按权益享有中集天达控股净利润或净资产 | D=B*C | 10,265.12 | 6,472.64 | 165,524.77 |
占比 | E=D/A | 3.19% | 1.51% | 3.40% |
注:中集集团享有中集天达控股权益比例以 2022年12月31日 比例计算。
综上,中集集团最近1个会计年度( 2022年度 )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中集集团最近1个会计年度( 2022年 )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集天达控股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根据中集集团公开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 等资料显示,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集集团的靠前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分别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二者持有中集集团股份比例均低于30%,且其分别可支配中集集团股份表决权均未超过30%。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中集集团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状态,因此中集集团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集集团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出具的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054号 号《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2022年年度报告》 和中集集团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集集团出具的承诺,中集集团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损害中集集团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中集集团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集集团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中集集团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集集团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集集团最近1年 (2022年) 财务会计报告由普华永道出具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第10036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集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中集天达控股的股份为0.61%,未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0%, 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未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业务和资产,不存在使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中集天达控股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中集天达控股的主营业务包括空港与物流装备、消防与救援设备两个板块;中集集团成立于1980年1月14日,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于1994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根据中集集团1994年年度报告披露,在中集集团1994年度的业务构成中,集装箱销售占中集集团销售收入的90.55%,机场地面设备销售占中集集团销售收入的7.01%; 税后利润方面,集装箱业务占比为85.23%,机场地面设备占比为4.94%,中集集团上市时的主要业务为集装箱业务,机场地面设备占比较小,尚未开展物流装备、消防与救援设备业务。因此,中集天达控股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中集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中集天达控股主营业务包括空港与物流装备、消防与救援设备两个板块,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中集天达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中集天达控股的股份为 11.32% ,未超过中集天达控股总股本的30% ,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集集团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十四次会议文件、《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中集集团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集集团在《分拆预案》中已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中集天达控股突出主业、增强**性。 本次分拆后中集集团与中集天达控股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关系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具体披露如下:
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主营业务为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及食品装备、海洋工程、物流服务等业务。中集天达控股主营业务包括空港与物流装备、消防与救援设备。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将继续集中资源发展除中集天达控股主业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公司**性。
①同业竞争
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主营业务为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及食品装备、海洋工程、物流服务等业务。本次拟分拆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的主营业务为空港与物流装备、消防与救援设备,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对中集天达控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集集团与中集天达控股已分别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如下:
A.中集集团
“本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天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同业竞争,兹此作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中集天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中集天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中集天达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中集天达控股股东期间,将中集天达(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范围内从事空港设备、消防及救援设备和自动化物流系统相关业务的唯一企业。
3、本公司承诺,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中集天达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将对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如果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及/或关联企业将立即通知中集天达,并尽力促成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5、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损害中集天达及中集天达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利用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6、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中集天达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集天达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B.中集天达控股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拟从中集集团体系内分拆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同业竞争,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不存在对本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与中集集团及/或关联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业务。
3、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②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仍将保持对中集天达控股的控制权,中集天达控股仍为中集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集集团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中集天达控股,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仍为中集天达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中集天达控股与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间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中集天达控股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天达控股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天达控股的**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及中集天达控股利益。
中集集团与中集天达控股已分别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如下:A.中集集团
“本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天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为有效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以下承诺:
1、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中集天达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中集天达的**法人地位,保障中集天达**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中集天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在中集天达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和关联企业(包括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提名的董事(如有))在相关会议上回避相关表决。
3、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集天达及中集天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一切违规占用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的关联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和/或关联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已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补偿予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中集天达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中集天达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中集天达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B.中集天达控股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拟从中集集团体系内分拆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为有效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上市后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以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集集团及/或其控制的除中集天达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中集天达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涉及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本公司进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切实落实关联人士回避表决制度。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向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避免中集集团及/或关联企业以任何非法方式占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不为中集集团及/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中集集团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中集集团与中集天达控股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天达控股均拥有**、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登记、建账、核算、管理。中集天达控股的组织机构**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天达控股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行使职权,亦未有中集天达控股与中集集团(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机构混同的情况。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占用、支配中集天达控股的资产或干预中集天达控股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和中集天达控股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
中集天达控股拥有自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中集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除中集天达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与中集天达控股资产相互**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在**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五)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2021年4月17日,中集集团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对发行人筹划在中国内地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日,中集集团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关于对拟筹划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上市的**意见》。
2021年6月1日,中集集团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监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告》《分拆预案》《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意见》《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四次会议的决议公告》等公告。
2021年6月19日,中集集团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2021年9月30日,中集集团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提示性公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被深交所受理进行了说明及风险提示。
中集集团已于2021年6月1日披露了《分拆预案》,充分披露了分拆的背景与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方案,对中集集团的影响,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与本次分拆相关的风险,重大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等。中集集团已于2021年6月1日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并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分拆实际进展过程进行了说明并提示风险。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公司保持**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议案。中集集团**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公司保持**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中集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涉及本次分拆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分拆未安排中集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计划。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已聘请中金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就本次分拆事宜进行核查并持续督导,中金公司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之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普华永道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说明及会计师专项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普华永道已就中集集团本次分拆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中集集团已与中金公司签署《**财务顾问聘用合同》,约定中金公司在中集天达控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中集集团维持**上市地位,并持续关注中集集团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督导中集集团依法履行针对中集天达控股发生的对中集集团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中集集团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的披露义务。此外,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中金公司需于中集集团年报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说明对私有化事项存在异议股东的处置方案,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为设立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根据开曼律师的意见,《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私有化方案在要约发出四个月内得到持有不少于90%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则要约收购方可在前述四个月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向异议股东发出意向收购其持有股份的通知。该通知发出后,除非异议股东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开曼群岛**院申请,且**院根据异议股东的申请而另行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否则要约收购方有权利并有义务按照私有化方案中与同意该方案的股东同等的条件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
发行人私有化相关议案已获得不少于持有97%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同意,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私有化过程中不存在异议股东向开曼群岛**院提出反对转让的申请。根据发行人聘用的开曼律师法庭调查结果,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本次私有化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私有化时的公开披露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2、查阅了《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了解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境内上市标准;
3、查阅物料处理系统有关销售协议;
4、查阅《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
5、查阅中集集团 2022年度报告、2022年审计报告 、中集车辆 等 公开披露信息;
6、取得并查阅了中集集团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十四次决议公告、《分拆预案》等公开披露文件;
7、比照《分拆规则》逐条分析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查阅了《开曼法律意见书》;
9、互联网检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私有化有关的争议或纠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因未满足H+A两地上市条件且根据长期发展目标考虑综合选择通过私有化退市而未选择H+A两地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
2、发行人物料处理系统业务与中集集团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规定;
以上就是中小板上市有什么规则?中小企业上市有了绿色新通道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