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修改财务报表的原因是什么?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财务报表中数据错误或不完备的问题。如果发现上季度财务报表存在错误,应及时对其进行更正,以避免对企业带来不利影......

上市公司修改财务报表的原因是什么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财务舞弊一般指财务报表舞弊,伪造或更改,财务报表舞弊是为了欺骗报告使......接下来具体说说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康得新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康得新

2021年7月30日,上市公司康得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2021〕57号:

当事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

钟玉,时任康得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 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 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导致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908,205,906.9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436,193,525.4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康得新 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 。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康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根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以下简称《统一执法意见》)“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应依据2005年《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靠前款对康得新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靠前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

备注:此次证监会处罚康得新是依据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该公司已经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过。详见下文。

2020年9月24日,上市公司康得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得新、钟玉等13人)〔2020〕71号:

当事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

钟玉,时任康得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王瑜,时任康得新财务总监、董事。

徐曙,时任康得新总经理、董事。

张丽雄,时任康得新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肖鹏,时任康得新总裁、董事长。

隋国军,时任康得新*董事。

苏中锋,时任康得新*董事。

单润泽,时任康得新*董事。

刘劲松,时任康得新董事。

杜文静,时任康得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邵明圆,时任康得新监事。

张艳红,时任康得新监事会主席。

经查明,康得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 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2,745,642.37元、2,943,420,778.01元、3,908,205,906.90元、2,436,193,525.40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 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 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 康得集团提供担保 ,2016年至2018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1,482,700,000.00元、1,463,050,000.00元、1,463,050,000.00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靠前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靠前款(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8年11月修订)9.1、9.11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康得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康得新未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 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 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和2016年,康得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集资金净额298,226.92万元、478,422.59万元,用于向康得新光电增资,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的《采购委托协议》,将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出, 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 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资金转付给指定供应商,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 回流 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方面。

康得新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康得新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公告、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情况说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相关人员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康得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靠前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靠前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钟玉、徐曙、王瑜、刘劲松、隋国军、单润泽、苏中锋、吴炎、邵明圆、张艳红、杜文静。肖鹏、王瑜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康得新全部涉案违法事项,为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王瑜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钟玉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为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徐曙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知道康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为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张丽雄作为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按照王瑜指令,根据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指标,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张丽雄虽不是康得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 组织实施 了前述违法行为。参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其为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肖鹏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作为时任董事,邵明圆、张艳红作为时任监事,杜文静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康得新相关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相关年度报告虚假的 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对康得新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钟玉、徐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杜文静。

钟玉决策并代表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签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并下达资金划转指令,指挥相关人员将归集的大部分资金作为康得新虚假收入的回款 。钟玉作为康得新实际控制人,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三条靠前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罚款60万元;

三、对王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徐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张丽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隋国军、苏中锋、单润泽、刘劲松、杜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邵明圆、张艳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从财务角度对上述行为进行分析:

一、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是由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配合实施的。虚增的利润全部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说明这种造假是有意为之,不造假年报年年亏损,股票会被ST,甚至会退市。

(二)是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这点与永煤控股情况类似(链接)。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账户。这点是违规的。上市公司的资金只能归集到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财务公司账户上。而且康得新账务处理上应该借债权贷银行存款进行处理。公司财务上违规处理可能是怕监管部门核查吧。但年度审计时,银行存款函证一下不就全部暴露了。况且金额太大,动辄十几亿、几十亿甚至过百亿。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2016-2018年每年为集团担保债务的本金都在14亿以上。估计是怕公布后会引起股东反对,股票下跌,监管部门介入。财务上还需要为些计提预计负债,那些年财务造假后的利润总额也覆盖不了这些预计负债,则亏损更加严重。

三、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来募集资金是用于子公司增资,用于生产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公司却与项目供应商勾结,签订虚假采购协议,从而绕过内控,骗过监管机构(券商与银行),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套出募集资金,要求供应商将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方面。其实,这个也不难查证,年报审计时,募集资金需要专项审计的,审计师实地检查下项目建设进度及设备验收情况,或者向项目供应商函证,就能发现问题。

年报及内控审计情况

查询公司相关年报公告(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2015-2018年度):

2015年度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6年度审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7年度审计报告( 关键审计事项 / 其他事项 )和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8年度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ST及退市情况

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自 2019 年1 月 23 日开市起,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 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同时,公司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0年7月10日 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推荐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1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截止2021年5月28日已满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2021年5月31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021年5月2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0.2元。

备注:

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本号的文章,记得将本号设为“星标”,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靠前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

方法:

点击页面左上角本号进入主页,再点主页右上角"...",然后选择“设为星标”(账号旁显示五角星标记表示成功。)

谢谢关注!

上季度财务报表如何更正?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财务报表中数据错误或不完备的问题。如果发现上季度财务报表存在错误,应及时对其进行更正,以避免对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以下是修改财务报表的具体步骤:

发现错误并确立责任人

靠前步是识别报表错误并确定责任人。这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多个人,并需要定位失误根源。如果错误影响较大或影响企业版面,要考虑通报主管部门和股东。

记录更正原因和过程

更正财务报表不仅需要修改错误的数据,还需要记录更正原因、过程和时间等细节信息。应当清晰记录对报表的修改、理由和审核,以便在后续审核或审计中查阅。

更新更正的财务数据

更正财务报表必须确保更新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这需在各个部门内定期核对账目,以防更正数据再次出现错误。

再次汇总报表数据和分类

在更正财务报表之后,需要重新汇总和分类数据,以确保更正数据在财务报表中的准确反映。同时也需制定新的账务记录体系和分类标准。

更新审计和税务申报材料

若更正报表影响了相关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材料,企业还需要进行相应更新。同时,需要考虑前后财务报表数据的调整,以免矛盾与偏差导致财务报表不一致。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舞弊及超典型案例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财务舞弊一般指财务报表舞弊,伪造或更改,财务报表舞弊是为了欺骗报告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中列示的数字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它包括:对财务报告据以编制的会计记录或凭证文件进行操纵、对财务报告的交易、事项或其余重要信息的错误提供或有意忽略;与数量、分类、提供方式或披露方式有关的会计原则的有意误用。

鉴于目前的并购重组估值普遍是以收益法作为评估依据的,因此并购标的天然具有进行财务舞弊做大业绩从而提高并购对价的动机。此外,在业绩对赌阶段,并购标的也存在财务舞弊的动机以完成业绩对赌承诺。

从造假行业分布看,化工、农业、机械、商业贸易、纺织服装等行业发生财务造假的数量较多。 某些行业是财务造假的高危行业,例如交易对手不规范或不透明、业务环节简单或难以验证(如提供非实物类服务公司)、资金流动缺乏痕迹(如农业行业)、关联交易多(依附集团母公司等关联方),使得造假成本较低或隐蔽性较好。

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资本市场服务中介如投行、会计师、评估师,快速识别并购标的的财务真实性成为一项技术难题。 近年来,A股已发生多起标的公司由于被上市公司并购而进行的财务舞弊案例,部分案例汇编分析如下:

案例1:宁波东力并购年富供应链之财务舞弊案例

宁波东力于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业务为传动设备、门控系统的生产和销售。年富供应链是宁波东力2017年7月以21亿元高价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进出口报关、采购销售执行、资金结算支持等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收购后,年富供应链承诺2017、2018、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2.2亿元、3.2亿元、4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

2016年6月30日,宁波东力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以21.6亿元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同时,拟向宁波东力实控人宋济隆和年富供应链股东之一的母刚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6亿元。该收购计划于2017年7月15日顺利获批。

2018年7月1日,宁波东力称在收购年富供应链的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年富供应链法人李文国及高管团队涉嫌隐瞒年富供应链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多家海外关联企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骗取上市公司股份及现金对价21.6亿元,骗取上市公司增资款2亿元,同时,诱骗上市公司为年富供应链担保15亿元。

年富供应链合同诈骗案也作出刑事终审裁定,年富供应链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一审**认为,被害单位宁波东力损失即犯罪金额,包括并购对价款损失21.6亿元、增资款损失2亿元及担保所致损失,判决追缴相关损失。

案例2:康尼机电并购广东龙昕科技之财务舞弊案例

康尼机电于2014年8月在上交所上市,主要业务为轨道交通门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提供轨道交通装备配套产品与技术服务。

广东龙昕科技是康尼机电2017年7月以34亿元高价收购的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为消费电子精密结构件表面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塑胶、金属及新材料精密结构件的表面处理工艺研发和生产制造服务,具体包括塑胶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及表面处理,金属精密结构件的表面处理,并具备其他各类材质结构件的特殊涂装、真空镀膜等表面处理服务能力。

收购后,广东龙昕科技承诺2017、2018、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2.38亿元、3.08亿元、3.88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

龙昕科技将3.0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后作定期存款核算,未向康尼机电汇报质押情况,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累计虚增收入9亿多元,虚增利润3.5亿元,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相关重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案例3:长园集团并购长园和鹰之财务舞弊案例

长园集团于2002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从事电动汽车相关材料、智能工厂装备、智能电网设备的研发、制造与服务。

长园和鹰是长园集团2016年6月以18.8亿元现金收购的子公司,长园和鹰作为服装行业自动化设备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裁床、铺布机、吊挂等标准设备。收购后,长园和鹰承诺2016、2017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5亿元、2.0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

为完成并购业绩承诺,长园和鹰涉嫌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等多种方式虚增经营业绩,相关造假行为多达11单,最终导致长园和鹰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3.6亿元,占同期真实营业收入的1/3左右。 长园和鹰原董事长、财务总监、常务副总裁因涉嫌直接参与实施造假,深圳证监局拟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长园集团因为对子公司管理不善也遭到了处罚。

案例4:天山生物并购大象广告之财务舞弊案例

天山生物于2012年4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是我国最大的牛品种改良产品及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依托齐全的奶牛、肉牛及乳肉兼用牛的良种基因库,通过应用良种繁育体系研究成果及性控冻精、胚胎移植等前沿遗传生物技术与产品,为牛养殖户提供集品种改良、良种繁育、育种规划、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等服务的综合良种繁育服务。

大象广告是天山生物2018年5月以23.73亿元收购的子公司,大象广告专注于户外广告领域,以公共交通系统广告媒体资源运营为核心。大象股份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跨区域、跨媒体的媒体资源经营网络,在武汉、成都、西安、沈阳等城市拥有多条优质地铁线路的媒体资源经营权,经营权期限以 5 年以上为主。收购后,大象广告承诺2018、2019、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87亿元、2.15亿元、2.44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

曾经耗资近23.73亿元跨界并购新三板公司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收购不到一年就宣告对其失控。 虽然公司持有大象广告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但由于大象广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德宏的涉嫌违法违规及故意隐瞒和蓄意阻挠等客观原因,导致大象广告公司经营、财务、对外担保、巨额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传递受阻,其拒绝与公司财务对接,拒绝提供2018年12月财务报表,公司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也无法确定大象广告公司业绩承诺实际完成情况。大象广告原实际控制人陈德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9年1月11日被刑拘。

案例5:ST永林(000663)并购森源家具之财务舞弊案例

*ST永林(即永安林业)于1996年12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全国首家以森林资源为主要经营对象的上市公司。公司拥有176.3万亩森林资源,主营业务是木材和人造板。

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是*ST永林2015年9月以13亿元收购的子公司,森源家具为制造领域。收购后,森源家具承诺2015、2016、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1.10亿元、1.35、1.64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

2014年度,森源家具净资产仅为2.16亿元,而后永安林业确认森源家具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6亿元,差额部分的约9.94亿元形成了商誉。

公司通过"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及延迟结转成本"最终达到了虚增净利润的效果。2017年,森源家具通过三亚太阳湾度假村中酒店*客房固定家具项目虚构收入,导致永安林业虚增2017年净利润485.74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7.06%。

案例6:航天通信(600677)并购智慧海派之财务舞弊案例

航天通信于1993年9月在上交所上市,公司是公司是**改*试点单位,也是靠前家拥有导弹总装系统的上市公司。公司的产品如通信技术代维、分销代理通信产品、增值技术服务业务的发展促进了电信服务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了信息产业链各环节整体互动和大中小电信企业的相互协作。

智慧海派是航天通信2015年12月以10.65亿元收购的子公司,智慧海派的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智能终端 ODM 产品(以智能手机 ODM产品为主,并包括手机主板、结构件等手机半成品和零部件)以及物联网终端产品。收购后,智慧海派承诺2015、2016、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2亿元、2.5亿元、3亿元,如未达标将进行业绩补偿。而在这3年,智慧海派皆无异常,并且超出承诺数实现了业绩。

航天通信于2016年将智慧海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智慧海派2016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29亿元、3.56亿元和4.03亿元,分别占航天通信于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33.51%、142.95%和106.17%。

2019年4月16日,航天通信在披露2018年年报的同时发布了"关于与邹永杭、朱汉坤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由邹永杭和朱汉坤向航天通信承诺,智慧海派盈利承诺期延长二年至2020年度,若智慧海派2019年和2020年的对应净利润低于3.2亿元与3.2亿元,邹永杭和朱汉坤自愿以现金补偿。

智慧海派 利用虚假业绩掩盖实际亏损以及被进入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 ,公司对2016-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航天通信下属子公司智慧海派资金链断裂,银行贷款和应付供应商款项等出现普遍逾期,其中,57.04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有44.59亿元出现逾期,占应收账款总额的78.17%。 公告表明,航天通信为智慧海派借款提供担保4.5亿元,另有向智慧海派提供内部借款8.13亿元,对智慧海派业务往来应收款2.09亿元。为减少亏损,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人民**申请智慧海派破产清算。智慧海派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公司对智慧海派不再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智慧海派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案例7:*ST斯太(000760)类借壳之财务舞弊案例

*ST斯太前身为博盈投资,于1997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配件制造及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前后桥总成及齿轮。为保壳,博盈投资于2012年底推出定增方案,拟向英达钢构等发行3.14亿股募资15亿元,发行完毕后,英达钢构成为斯太尔的控股股东,公司也变身为国际柴油机设备商。英达钢构于2014年正式入主斯太尔,成为控股股东,2014年6月5日,博盈投资简称更名为"斯太尔"。

*ST斯太涉嫌2014年-2016年年报财务造假,实控人披露不实。其中,2014年,斯太尔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拨付的1亿元用于斯太尔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EM11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据此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9,433.96万元,虚增净利润7,075.47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6年,斯太尔再次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其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预收2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18,867.92万元,扣除相关成本后虚增利润总额18,847.72万元,虚增净利润14,135.79万元,并导致斯太尔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修改财务报表的原因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