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

当涉及股权分配的问题时,公平性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在探讨如何确定股权分配的公平性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绝对的公平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追求的是相对公平。然而,要确保......

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

阅读提示: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在离婚时,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获得一半的公司股权。但现实的情况是,当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一......接下来具体说说

股权分配的三个重要数字,但还有比数字更重要的…

靠前个数字,持股67%

采用工商局版本公司章程时,融资、修改公司章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票数通过。

如果你持股67%>2/3,就能够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他人反对也是没用的。

所以持股67%也叫绝对控制权,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

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

第二个数字,持股51%

采用工商局版本公司章程时,除了重大事项以外的都是普通事项,只需要获得超过1/2以上的票数通过就可以。

如果你持股51%>1/2,你一个人就可以说了算了,别人反对也是没用的。

所以持股51%也叫相对控制权,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三个数字,持股34%

34%与持股67%是相对应的,比如你持股66%,别人持股34%,你同意、他反对,事情就没法通过。

所以持股34%也叫一票否决权,但并一定持股34%才有否决权。

因为股权比例只是其一,还有比这些数字更重要的其二,90%的人都不知道。

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

在公司章程写这么一句话: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

就能让持股99%的大股东没有控制权了。

靠股权控制的前提是采用工商局版本的公司章程,就算只是改了9个字,也能让持股99%的大股东没有控制权。

在《公司控制权》的书里就有**判决的案例,有大公司几十亿的项目都踩坑了。

书里还有80多个真实的股权案例,也有小股东只是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

如何确定股权分配的公平性?

当涉及股权分配的问题时,公平性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在探讨如何确定股权分配的公平性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绝对的公平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追求的是相对公平。然而,要确保相对公平,需要综合考虑许多因素,包括股东的角色和企业的发展阶段。

从股东的角色看,股权分配的公平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贡献度评估: 股权分配应该反映每个人对公司未来价值的贡献,而不仅仅是出资的多少。贡献可以包括时间、精力、技能、资源、人脉、创意等各种形式,但这些需要量化和估值。这种量化贡献度的方法可能会因公司的性质而异,但必须透明和公正。

2. 风险承担: 分配股权时,不仅要考虑贡献,还要考虑每个人承担的风险。全职创业者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固定薪水,可能会承担竞业风险,以及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推动公司。因此,他们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股权。

3. 未来承诺: 股权也可以根据每个合作伙伴在未来的承诺来分配。这适用于一开始没有太多贡献,但承诺将在未来做出大量工作的合作伙伴。这可以是一种激励机制,以鼓励长期承诺和继续的贡献。

从企业发展阶段看,股权分配的公平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展阶段和未来规划: 股权分配必须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未来规划相一致。在公司创立初期,创始团队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公司发展,需要为投资者和员工的股权留出空间。这需要明确的计划和策略,以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

2. 行业特点和竞争环境: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竞争环境,这会影响股权分配策略。在依赖人力资本的行业,可能需要更多的股权激励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可能需要更多的股权稀释来引入资本和资源。

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时,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

阅读提示:拥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在离婚时,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获得一半的公司股权。但现实的情况是,当双方领取离婚证后,一方拿着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将股权过户给另一方时,另一方就会说,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你成为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股权过户不了。那么问题来了,因离婚需要分割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呢?

裁判要旨

股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分割给其配偶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但是,配偶若想将该部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提供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仇某(女方)与张某(男方)于1994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5日,张某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于2010年11月9日出院。出院后,仇某与张某协议离婚。

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除原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和100万存款归女方所有外,男方在省六建公司66万元的出资,省六建集团36万元的出资,也归女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双发领了离婚证。

三、此后,男方以该离婚协议协议是女方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为由向**提出撤销该协议的请求,但是经一审二审**审理,均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四、在二人离婚期间,省六建公司和省六建集团均进行了改制,男方持有省六建公司的股权比例变更为1.23%,持有省六建集团的股权比例变更为1.07%。

五、此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省六建公司和省六建集团的股权过户到女方名下,但其并没有提供省六建公司和省六建集团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六、本案经洛阳西工**一审,洛阳中院二审,均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公司出资进行分割的约定,因公司进行改制无法确认协议中分配给女方的出资所对应的股权比例。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女方提出依法分割时,应当予以分割。因此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一半应当归女方所有。

但是,男女之间如果想将男方在公司的出资额部分或转让给女方,须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女方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女方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但是,在本案中,女方起诉要求男方协助其变更股东登记,并没有提供其他股东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所以其要求将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被破坏,夫妻间的纠纷解决不能够侵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受让权。因此,股东离婚时向配偶转让并不排除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所以,对于有潜在的离婚危机的股东来讲,务必要清楚其在离婚协议中将股权转让给配偶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该股东的配偶才能获得股权。

其实在公司创业之初,为避免由于股东离婚而引起股权结构的动荡,各股东可以在创业之初,就未雨绸缪,要求各股东及其配偶出具声明,各股东所持有的均属于该股东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延申阅读部分,我们将给出“股东股权属于个人所有,非夫妻共有财产”的协议模板。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六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仇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现仇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协助将所持有的两公司股份变更登记到仇某某名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仇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仇某某未提供证据,故其要求将张某某持有的两公司股份变更登记到其名下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仇某某上诉称,其与张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河南省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张某某的36万元股份已做处分,请求分割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张某某隐匿的河南省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304.61万元股份。本院认为,因河南省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改制,张某某在公司实际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已经变更,无法区分张某某原出资额36万元在改制后股东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故仇某某关于离婚协议中河南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6万元股份变更登记的诉求现无法实现,一审**将张某某在河南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340.61万元(出资比例为1.07%)平均分割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洛阳市中级人民**,上诉人仇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洛民终字第1267号】

延伸阅读

股东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协议,非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是经合法登记的夫妻,且乙方作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始人,持有60%的公司股权,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下称“标的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标的股权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标的股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不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对标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

二、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作为公司股东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均不需要甲方另行授权或同意。

三、乙方同意,若乙方就标的股权获得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处分表的股权获得的收益等,乙方应自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10日内,将该收益的50%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确认,本条规定仅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支付义务,不得视为赋予甲方任何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权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且长期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三个股东最佳股权分配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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