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公司支票是空头支票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金融凭证,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一方面,人们使用支票进行交易,具有便捷性,不必通过现金结算,也不必立刻转账。另一方面,支票毕竟不是现金,支票的使用要符合票据法的......接下来具体说说
单位签发支票是市场经济领域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之一,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提供了便利与实惠。但单位在签发支票的同时,也要严格防止发生空头支票,避免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和扰乱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那么空头支票的概念是什么,签发空头支票的危害是什么?
空头支票的概念是什么,签发空头支票的危害是什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解答:
空头支票,顾名思义,是指不能兑现的支票,也比喻不准备实现的诺言。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空头支票:一是收款人持支票到银行进账或托收时,出票人没有足够金额用于支付票款的;二是出票人在支票上的预留印鉴与银行的预留印鉴不符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普法:
《票据法》第102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宋长黎律师解析: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在论坛上看到一个初创者留言:公司支票怎么开,要注意哪些问题?公司对外开支票是一种较为方便的付款方式,当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购买支票以后,我们就可以给客户开具支票付款了。支票关系到钱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每一个流程我们都要十分慎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支票的构成,支票的左边虚线以外的部分是留给自己公司做账的凭证,虚线右段则是用来填写款项相关材料的。填写内容有填写日期、公司开户行账号、支付金额大写和小写、支票用途,收款方信息等。填写完后,加盖公司公司财务章和公司法人章,这张支票就在有效期内就具有法律效益了。
填写支票的时候只能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其中不能出现错别字,否则支票无效,支票内容不能涂改,涂改无效,圆珠笔不能填写的支票,否则银行不予受理。最后盖章的时候,一定要用力,签章要经过测章仪器检查的,财务章必须是银行开户在印鉴上留底的原始章,财务章选用不对或者盖得不清楚,银行也将不予受理。
在填开支票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查看下银行账户余额里有没有足够的金额,如果你开具的支票金额超过了银行账户余额,那么,这张支票将被认定为空头支票。这样的支票流传出去,一旦到客户手里便影响非常大,不仅公司信誉严重受损,还容易引起经济纠纷,造成公司损失,另外银行也有规定,凡开出空头支票,按票面金额的5%或最低处罚一千元处罚开票方公司法人。
因此,在开具支票前要事先跟公司财务通气,了解公司账户余额再填写金额,避免开出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损失公司财产。
一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是一种金融凭证,代表着一定的价值。一方面,人们使用支票进行交易,具有便捷性,不必通过现金结算,也不必立刻转账。另一方面,支票毕竟不是现金,支票的使用要符合票据法的要求,需要付款人在银行账户预留有存款,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刑法》靠前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可见,签发空头支票,是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触犯票据诈骗罪的风险。按照现有规定,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进行刑事立案。根据广东高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7条规定,数额不满4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
签发空头支票还会面临着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责任。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刑事责任是更严厉的惩罚手段,尤其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表明,并不是只要签发空头支票,就构成票据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看行为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
三
我们再来看看实践中**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案例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2019)粤刑终662号刑事裁定书:
**查明:2013年7月开始,被告人许某静以其及其母亲汤某梅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骏发铸造厂急需资金为由,以开具的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作抵押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毕某海、骆某良、骆某华、许某大量借款。经查,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许某静先后开具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计28张,骗得款项计人民币(下同)691.3238万元。随后,许某静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前期向他人高息所借本金和利息,部分用于个人高消费等。
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静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在案证据证明许某静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予以隐瞒,虚构借款用途,不计后果地向他人高息借入大量款项,所得资金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偿还旧债和支付利息,持续诱骗他人提供借款,完全没有考虑如何归还且最终无法归还后续借入的款项,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故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关键。
四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相对主观的东西,但是,一般会表现在客观方面,内心里一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就会想着怎么利用金融凭证去骗取财物。
实践当中,有的人是因为生产经营风险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依照《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 [2001] 8号),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推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开空头支票会有什么后果公司支票是空头支票?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