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接下来具体说说
一、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合伙人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计算如下:合伙人个税应纳税额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 分配比例)-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收入的范围
收入包含隶属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包括即咨询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也包括接受捐赠、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非营业收入。只要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的范围。
2、可扣除的支出
成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其他支出: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亏损:合伙企业的亏损可在未来5个会计年度内扣除。
3、不可扣除项
①、合伙人工资所得。合伙人工资不得在计算合伙企业个税前扣除。但合伙人依法缴纳的社保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的超过限额的广宣费、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开支,合伙企业计算合伙人经营所得税时也不能扣除。
4、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5、会计分录
①、利润发放至合伙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xx合伙人
—x2合伙人
②、发放至合伙人
借:应付股利-xx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上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6、合伙企业盈利留存的分录
①、计算利润的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转未分配利润为实收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XX股东
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预缴
合伙企业根据规模不同,会被要求按季度或月度预缴合伙人经营个人所得税。按季度缴纳的季末汇总缴纳,按月缴纳月底汇总。
本月(或季)预缴税额=本月(或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或季)累计已预缴税额
预缴个人所得税分录
①、预缴个人所得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②、个税结转
借: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③、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少缴记贷方)
贷: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
④、利润发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
特别提示:合伙企业本年利润不分配是否交税
作者: 小晟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不管是对于未来规模化拓展,还是对未来上市的期许,不约而同都会面临财税架构的搭建或者重组,如果我们细心分析国内大部分餐饮上市企业财税架构,就会不难发现合伙企业的身影;那么合伙企业在未来股权交易中究竟如何缴税呢?
这时很多人就会有疑惑了,合伙企业(假设合伙人中都为自然人)的股权交易所得是按" 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所得税呢?
01
1、如果企业非创投企业: 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2、如果企业为创投企业, 企业可以有两种核算方式进行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靠前条为了贯彻落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所得税法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