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什么是关联交易
没有一个发行人不涉及关联交易的,也几乎没有一个发行人不被问询到关联交易的。其相关定义、内容和法条以及解释有很多。概念和内容《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民法典》均提及相关概念,但都不......接下来具体说说
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它既可以为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和业务发展的机会,又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探讨其法律背景,分析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条件,以及阐述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实务认定,最后讨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合理看待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通常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这些关联交易可以涉及股权交易、资产交易、合同交易等各种形式,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资源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或者出于其他商业考虑。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关联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公司法》和《民法典》构成。《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十四条也对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关联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为了区分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一方面需要关注正当的关联交易应该具备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透明度。这包括交易背景、动机、过程以及相关方的利益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督和评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交易合规性的基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合理、公允,符合市场价格或者按照专业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这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实务认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几方面的因素。是否存在关联方的主观过错,如滥用关联关系、违反忠实义务等。主观过错可能表现为关联方谋取私利、摆脱债务嫌疑等。需要审查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性以及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如果交易程序不合法,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另外,审查关联交易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有关联交易的实施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公司才能要求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实施是否与公司损失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关联交易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损失,那么关联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实际上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目的,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然而,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法律框架已经存在,但需要更具体的标准来认定关联交易的性质。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 。有些企业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公允的交易,严重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01、什么是“关联关系”?
税法层面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罗列出具体的判定条件: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 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公司法》 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解释,参照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02、没有发生关联交易是否要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无需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没有一个发行人不涉及关联交易的,也几乎没有一个发行人不被问询到关联交易的。其相关定义、内容和法条以及解释有很多。
《公司法》和《证券法》以及《民法典》均提及相关概念,但都不够系统或实用,这里将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解释,例举如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2款: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6.3.2款: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个人感觉,上交所的定义可能更准确和完整一些。另百度的定义语义贬损,倾向性明显(关联交易不好)。
其实,两个交易所“关联交易”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
(一)本规则地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即属于“重大交易”所例举的内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关联交易,录得上交所“重大交易”事项如下:
6.1.1 本节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深交所将上述的(一),分开成两项,12项变13项,其他内容一致。
我们也可发现,以上内容并没有包括经常会被认为是关联交易的经济事项,如代付费用、代收代付货款、代理、代表债务结算、人员薪酬等(后三项是《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所例举)。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六章第三节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六章第三节
《北交所股票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3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2条
发行人日常规范,当以两个交易所的规则为准绳,而业务监管则,当以证监会的2个适用指引4-11条和6-2条为重点。
交易所和证监会的以上要求,可以说是强过会计准则的相关披露要求的,比较而言,北交所的相关规则显得简单和笼统,应该不是不要求了,而是不再重述的意思。
案例1: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学产品及其解决方案。坚持“绿色制造技术”,产品用于化工新材料和医药中间体,以及作为农药和香精香料的主要原料。个别产品如“苯甲醛”在全国产量排第二,市占率20%以上,还有省级专精特新和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等荣誉。
2022.9和2021-2019三年一期的业绩如下:
2022年9月7日被北交所受理,9月30日靠前次问询,2023年3月8日第二次问询,3月27日过会,4月12日提交注册。
二、交易所相关问询
靠前轮问询16个问题,其他问题13个,第二轮问询6个问题,其中“关联交易”相关在第二轮问询中被再次涉及。
问题6:与控股子公司相关股东交易的背景及公允性。
题干比较长,关联交易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齐全和典型,概述如下:
(1)占据主要业务的控股子公司“科林博伦”,其董事担任董事并持股15.4%的A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2)发行人对A公司有1001万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但同时对A公司有1555万应付账款,有效存续中;(3)“科林博伦”的董事长是少数股东B公司(占比17%)的实控人,申报期内,“科林博伦”和董事长以及B公司的高管存在大几百万的资金拆借行为,“科林博伦”还向B公司租入土地,自行搭建并做仓库,申报期存续中;(4)“科林博伦”和董事长之妻持股并任监事的C公司以及A公司一道存在较大额度的转贷行为;(5)“科林博伦”向自然人出让股权(曾经是发行人的发起人);(6)另一个控股子公司和持股20%自然人所持股40%的D公司有大额采购。
交易所相关问题有10个小点,概述如下:
(1)向B公司承租土地价格、期限和不能续租时对经营的影响;(2)向A公司、B公司和D公司采购的公允性,是否有重大依赖;(3)对A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坏账,继续采购并形成应付账款,没有抵销的合理性;(4)和高管拆借资金的原因和利息计提公允性;(5)向自然人转让股份背景和公允性,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6)是否应将A公司、B公司认定为关联方,要求核查资金往来,判断是否做非关联化处理;(7)核查前述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8)转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9)结合A和B和C的情况,核查董监高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10)说明发行人和A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一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发行人回复
申报会计师的回复篇幅很大P183-P219,有些回复对同行很有参考意义,特将其中部分问题的回复简述如下:
(1)土地租赁
发行人向B公司租入土地折合租赁单价5元/年M2,同期发行人在B附近购得土地,折合购置单价3.94元/年M2,因为购置属于一次性支付,考虑时间价值因素,租赁单价高于购置单价是合理的;租赁协议中,发行人有到期优先续租权利;该租赁面积小(占发行人土地使用面积不到1%),申报同时,发行人已有替代解决方案,故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采购
B出售给发行人的是非主要盈利产品,非标产品,不同供应商价格差异较大,但发行人的价格基本处于各供应商中间,且在逐步上涨趋势中,信用条款和其他供应商一致或在逐步趋于一致,发行人流动性良好,不存在为发行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情形;A和发行人地理位置接近,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其他销售的市场价格比较接近,按月结算款项属于行业惯例;上述交易占比30%,不足以影响发行人直接面对市场的*持续的经营能力,其中蒸汽采购占比100%,但属于工业园区的统一配套。
(3)应收应付款
发行人对A的应收账款是2012年-2014年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用,协议金额2000万,已经收1000万,但届时同行同类技术许可费已大幅下降,A公司提出协商降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且账龄超过5年,故全额计提,但仍在积极回催中;至于应付账款是正常采购产生,且因为发行人和A有地缘便利条件,A为民企500强,合作良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列报工具》要求,不具备直接抵销条件。
(6)关联方认定
列出对关联方的主要法条规定,在发行人的子公司中,各少数股东持股比例都不超过20%,已经上市的相关同行,都有未将此类情形列为关联方的案例,公司已经在公司治理中详细披露了少数股东和董监高的交易情况。根据以上,故公司未将发行人之公司的少数股东列为关联方。
(10)信息披露不同步
和发行人交易的A公司在股转中心挂牌,2019年发行人有9000万的某笔授信额度,因故实际授信时候调整为6500万,根据《*高额保证合同》,A公司的实际承担的担保额度按照相应比例做调整,其时发行人尚属于规范期间,在2022年的三年一期申报报告的“2019年年报”中予以更正披露。
1、关联交易为什么要被特别关注?
大抵不外乎三个原因:发行人业绩的真实性;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产生关联方依赖,乃至影响*性和持续经营能力(30%的特定比例)。
2、关联交易不是洪水猛兽
原先《*发问答54条》,其问题16是对关联交易的专门规定,在注册制后新发布规则中,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4-11条来代替,应关注开头新增加的一段话,特别重要,贴在下面: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
这段话开宗明义地亮明观点: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
3、关联交易的核查重点
在注册制前后,核查重点没有变化,还是如下几点:(1)关于关联方认定;(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以上案例的问询,也紧扣了重点。另,深交所和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要求应该比北交所更高,本案例是北交所的,小伙伴在规范中,还需更加严于律己才是。
4、关联方的认定
关联方有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分,很拗口,但应当记住,关联自然人有9种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关联法人和自然人还应记住其在发行人中5%以上持股这个比例。
本案例的第(6)个问题,就是关联方认定的讨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以大量法条和数据以及同行比较,来说明不认定关联方的合理性(即发行人的子公司和自身不超过20%持股的少数股东及相关法人之间的交易)。
5、关联交易的规范也应有动态和发展的思维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6-2条,对募投项目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做了规范: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性。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的什么是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