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造假投资者损失怎么起诉
上市公司为图利,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开发布虚假消息,拉升公司股价,可怜股民受欺骗,为赚钱购入该公司股票。股民该怎么维权?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该怎么维权?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文功和律......接下来具体说说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投资人索赔程序解析
在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而其中最为常见的、与广大投资人/股民最为息息相关的则是虚假陈述索赔,这也是实践中索赔成功率*高的。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其中涉及诸多内容,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投资人损失、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那么当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后,投资人应如何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呢?笔者将在本文中对重点问题进行阐释。
一、虚假陈述定义
虚假陈述指:上市公司对其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任职情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起诉索赔前提
(一)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刑罚
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或者**。
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
(二)投资者买入、卖出该股票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买入的股票系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3)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
(4)发生亏损: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即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三、起诉对象
该上市公司,或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多个主体提起诉讼,如: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该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四、受理**
该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
五、基本程序
1.通过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微博、微信、证券财经新闻、股民维权专业平台等途径了解该上市公司是否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的处罚;
2.登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上市公司官网进行检索,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下载保存;
3.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如发现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被人民**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则将判决书下载保存;
4.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股票对账单,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包括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索赔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该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还剩多少股,最终由营业部盖章;
5.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此为股民作为起诉原告的身份证明,在起诉立案时,提交股东卡复印件即可,开庭时需当庭出示原件;
6.自行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三年,指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即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三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即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如果超过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七、赔偿额计算方式
赔偿额指: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举例而言:
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平均收盘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年1月15日)
二、人民**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方予依法受理。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为一审管辖**;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管辖。
六、有关中级人民**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
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时间2003年2月1日)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股民索赔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何提起或参与诉讼,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是广大股民很关心的问题,对此,大白看法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民索赔提供参考。
一是发现或者发生上市公司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股民买卖该股票是否会影响索赔?
发现或者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行政调查、处罚或相关被投资者、其他机构揭露其虚假陈述的行为,股民在此期间买卖该股票并不影响提起索赔诉讼,诉讼进程中也不影响股民买卖该股票。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是针对特定时段内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股价涨落而进行索赔,主要是指股民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至基准日期间的损失,是否卖出或持有该股票,不影响股民对该时段内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
二、股民索赔需要依法准备什么材料。
一是需要有股票交易的记录,该记录需要到证券营业部去打印《对账单》。
二是需要提供由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
三是提供身份证明,能亲自到受理**登记的股民提供身份证原件即可,不方便到**的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四是委托律所代理诉讼,找到有经验的律所和律师团队代理即可,如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专业团队。
三、诉讼费用是多少?能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需要向受理**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一般来说确定损失通常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如在上海金融**进行的索赔诉讼通常由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依据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认定损失。 但投资者在起诉时,可以先暂定一个较低的损失额如1万元,诉讼受理费就不会很高,**受理后由专业机构认定损失再具体计算诉讼受理费,而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因此不会产生很高的诉讼费用负担。当然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合理的费用也需要当事人预先支付,而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则无需预缴该部分费用。
四、索赔案件是否会久拖不决?
通常而言,首次受理的该股票索赔案件,因**考虑到可能要进行证券代表人诉讼,公告和登记,审理时间会较长,一般需要一到两年时间。但若有在先的同案判决裁定,则可以直接适用,时间就会比较快。当然如果通过调解和解,则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五、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区别?怎么加入相关诉讼?
根据《******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靠前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靠前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 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 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进行诉讼。**受理案件后通过裁定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受损股民),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到**登记。登记后即取得原告资格,参与该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受诉讼结果约束。而没有在公告指定期间到**登记的股民,后续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裁定适用前述已经生效的普通诉讼代表人的裁决裁决。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 根据《 证券法 》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此即为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投服中心)和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特别代表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区别:
一是代表主体资格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是当事人推举,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是授权取得,康美药业案即由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是启动程序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10人以上推举代表,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50人以上授权相关投保机构代表。
三是管辖**不同。 根据《******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普通代表人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务*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四是加入方式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登记,否则无法取得原告资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所有合格的投资者默认加入自动取得原告资格,如康美药业案原告共计55326名。
五是诉讼成本负担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费用。而根据《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 》 第三十九条 、 第四十条 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极大地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成本。
上市公司为图利,无视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开发布虚假消息,拉升公司股价,可怜股民受欺骗,为赚钱购入该公司股票。股民该怎么维权?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该怎么维权?
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文功和律师解答:
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能不能要回来, 首先 要看股民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 其次 要看股民卖出该股票的时间,必须是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最后 还要看是否产生了亏损,如果没有亏钱反而赚钱了,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了。
除了可以主张投资差额损失外,股民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及上述资金的利息。
广东蓝启律师事务所文功和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或者专门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文功和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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