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银行行别
接下来具体说说
2020年伊始,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安银行”)高层人士调整完毕,王希娟为泰安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闫明为泰安银行行长、董事、法定代表人。
自2018年8月大股东发生变化之后,泰安银行似乎就进入了人事调整期。不过,最近几年泰安银行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下滑趋势,人事调整之后,是否能扭转泰安银行的局面备受瞩目。
人事调整
日前,有接近泰安银行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透露,王希娟已经出任泰安银行董事长。2019年2月,王希娟被任命为泰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1年),在此之前王希娟担任泰安银保监分局局长。2019年3月,在媒体报道中,王希娟就曾以泰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泰安银行党委书记的身份到新泰市进行考察。
今年3月5日,泰安银行在中国货币网发布《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公告》(下称“公告”)称,“2019年12月25日,本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泰安银行章程修正案的议案》,《章程》靠前章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行长(总经理)’。”据公告,2020年3月3日,泰安银行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收到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闫明。
2019年2月初,泰安银行内部公布人事调整方案,曾经在兴业银行和恒丰银行任职的闫明被任命为该行行长。根据当时方案中的信息,闫明将全面管理泰安银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分管计划财务部,并协助党委书记分管人力资源部。去年7月,闫明的任职资格获得监管部门批复通过。任职泰安银行之前,闫明曾任兴业银行泰安分行行长。
事实上,自2018年8月泰安银行大股东更换之后,内部人事调整就已经开启。当时,原山东银监局同意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泰安银行股份22000万股、16500万股、5749万股和5500万股。在受让之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总计持有该行股份22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0%;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持有股份16500万股,持股比例为15%;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持有股份11242万股,持股比例为10.22%;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持有股份5500万股,持股比例为5%。
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主管单位是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泰安金控和泰安国泰民安投资集团也属于泰安市国资委序列。因此,泰安市地方国资序列共受让股权40%。
业务趋势待扭转
泰安银行近几年一直颇受业内关注。
作为山东省14家城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的银行,泰安银行年报显示,2018年、2017年、2016年其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75亿元、14.45亿元、17.81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4.33亿元、6.198亿元、4.215亿元。从近3年历史业绩来看,泰安银行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下滑趋势。
根据2018年年报,泰安银行在山东省14家城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规模排名第13位,仅在枣庄银行之前。并且其营业规模出现萎缩,营业收入增幅为-11.74%,是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中降幅最大的银行。不仅如此,泰安银行净利润也出现下降,降幅为31.99%;不良贷款率,泰安银行的增速最快,同比增长了2.43个百分点。
2019年闫明出任行长以来,泰安银行业绩似乎有所好转。
经济导报记者从其披露的半年报看到,截至2019年6月末,泰安银行资产总额610.02亿元,较年初增长72.02亿元,增幅13.39%。其中,存款余额509.72亿元,较年初增长17.86%;贷款规模288.98亿元,较年初增幅为17.27%。2019年前6个月泰安银行实现拨备前利润5.39亿元,净利润2.456亿元,较上年同期的2.086亿元增长17.75%;1至6月实现营业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47%。
不过,新任行长履职后,泰安银行也曾收到过巨额罚单。2019年11月泰安银行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10万元;同时,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泰安银行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2019年三季报显示,2019年1-9月,泰安银行实现净利润3.37亿元,同比上涨。同时,得益于注册资本的增加,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达53.51亿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11.04%,暂时摆脱了此前一度濒临监管红线的尴尬。
然而,泰安银行资产质量问题或在逐步暴露。2019年第三季度,泰安银行共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2亿元。2019年1-9月份,该行累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数额为4.33亿元,该数字接近于前一年同期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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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泰山区一家银行内,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抢劫事件。一名持凶器的歹徒在银行内抢劫并挟持了一名无辜人质。然而,公安机关迅速采取行动,于13时12分将犯罪嫌疑人击毙,成功解救了人质,没有其他人员受伤。尽管罪犯被终结了其犯罪生涯,这个事件引发了两个重要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这个事件的性质。抢劫银行与在银行内抢劫的性质是否相同?事实上,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实施抢劫的被害对象不同。抢劫银行的施害对象是银行自身,而在银行内实施抢劫,受害的对象则是普通储户。这意味着罪犯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3次以上)或抢劫数额巨大(10万元以上)、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以及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回到这起事件,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位歹徒是在银行内抢劫储户。如果是在室内发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很可能被归类为严重罪行,直接进入了重罪的刑罚范畴。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银行是否可以抱怨离柜概不负责?这里有一个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在2001年,某位名叫于的个体客户在某银行储蓄所开立了人民币活期账户。然而,在2004年的一个下午,当于某将8000元人民币存入该储蓄所时,一名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突然闯入,抢走了这笔钱。虽然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抢劫的8000元已被挥霍一空,而嫌犯无力偿还。
于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支行赔偿他8000元的经济损失。**在审理后认为,于某在该银行开立活期账户,建立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一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由于于某在存款时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非法侵害,这构成了银行应承担的储蓄存款合同附随关系。银行未能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应对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8000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都会导致银行赔偿。关键在于不法侵害发生的时机,即侵害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法侵害发生时,受害人尚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只是前来办理开户手续,且与银行没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可能不承担责任。只有当银行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以保护储户免受非法侵害时,银行才应承担合同过失责任,赔偿储户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受害人与银行没有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也没有表示与银行订立合同的意愿,而仅是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寻人、等候或办理与金融服务无关的事务,那么银行通常不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虽然这次抢劫事件在最后以击毙犯罪嫌疑人和成功解救人质结束,但事件本身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了解和理解刑法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至关重要,同时,银行也需要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以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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