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

问题的提出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是IPO申报审查过程中法律关注重点,核查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拟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况?......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原则上应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当股东通过投资或签订合同等手段联结其他公司,出现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而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时,......接下来具体说说

IPO审查,哪些属于关联交易情形

一、什么是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关联交易方的认定,根据不同板块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认定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上交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来阐述(根据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3关联交易的规定,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有关规则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而《上市规则》中并未明确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故北交所关联交易情形主要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不在此过多阐述):

深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母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

该企业的母公司

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自然人股东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母公司高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其他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或“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一致行动人或“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关联交易的核查

关联交易核查主要根据所属板块需要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实际核查,核查情形如本文上述所示,核查的内容主要如下:

(1)关联交易涉及到的金额及占总交易的比例;

(2)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是否真实、是否必要;

(3)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

(4)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计划;

(5)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性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7)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8)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

(9)关联交易的决策与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

对于上交所、深交所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列的需重点关注的情形如下所示:

序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

上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1

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委托或受托销售

提供财务资助

4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提供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担保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租赁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债权、债务重组

9

许可协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审核理念

在核查关联交易问题时应从实质性审核、风险导向审核及多因素综合考量:

(1)实质性审核

关联方的认定过程本就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在实践中有企业会通过多层嵌套的手段使得实质上的关联方变为形式上的非关联方。因此,在实际的核查、判断过程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确认关联方。同时,在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企业*性方面的判断更要遵循此原则。

(2)风险导向审核

基于A股IPO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发审委对于关联交易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乃至上市后的*性影响特别关注,再加上近年来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财务数据甚至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应尽可能的减少。

(3)多因素综合考量

由于关联交易与企业的业绩真实性、业务的*性及内控的有效性密切相关,实际审核时因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客观、准确的核查关联交易事项,并最终给出结果。

四、监管部门关联交易审核重点

通过对历年来被否案例的总结以及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如下问题:

(1)是否建立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2)必要性。关联交易是否是必要的,无法避免的。

(3)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价格公允,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或者与市场价格偏差不大,是否存影响定价的因素,比如促成交易达成的一方可以左右交易、左右价格。

(4)程序合法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的交易动机,如是否存在故意通过关联交易,做虚假报表、虚增业绩,或转移利润或财产,或逃避税收,或通过关联交易非法占有、侵吞财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5)逻辑合理性。即关联交易行为符不符合常理,如关联交易不存在便利性和必要性,甚至关联交易比通过非关联交易的成本还大,说明其是不合理的。

(6)*性。*性是指企业在销售、采购、技术等领域有*的控制权,且其权益不受或几乎不受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影响,不会因为关联方在销售、采购、技术、或者资金占用等方面的行为产生损害发行人*的情况。

(7)披露的真实性。企业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五、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那么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有如下解释:

(1)关于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IPO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一、问题的提出

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是IPO申报审查过程中法律关注重点,核查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拟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况?

2、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相关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公允、合理?

3、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目前实务操作主要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均未对拟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需要认定为关联方作出明确指引。这一模糊领域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本篇文章将通过探究审核关注视角并结合相关过会案例,对上述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进行梳理与解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根据该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关联法人包括:……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根据该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关联方包括:……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准则并未就企业的子公司之重要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原理理解,如企业收入来源依赖于子公司,而子公司存在重要投资方应当作为关联方考虑。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

根据该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5.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5.1条,……(十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4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7.2.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明确将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该指引由上交所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全部上交所上市公司,因此,未来申请上交所上市的拟IPO公司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规定,将该股东界定为关联方。

其中,上交所科创板是一个例外,根据2020年9月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中提到的可适用于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明细里并未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既然上交所在科创板监管规则里并未将该指引作为科创板监管规则,那么我们可以判断,科创板可以不适用指引中的认定标准,可以不将重要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该股东对上市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须认定为关联方。

截至目前暂未查询到深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规则里明确应将重要子公司中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的规定,结合深交所现有关联方认定标准,我们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是否属于关联方,如果该股东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须认定为关联方。

三、关于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在审核中的主要关注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常见反馈问题

1、拟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其经营相同、相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况,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报告期内与拟上市公司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定价公允性;子公司的小股东是否经营与其相竞争的业务。

2、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3、其他股东如为自然人的,说明自然人股东的背景、最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其他股东如为非自然人的,说明非自然人股东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股东的基本情况。

4、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合作模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二)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常见反馈问题

1、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2、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的关系,以及是否在业务或技术上存在依赖。

四、相关案例

(一)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未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宝莱特(股票代码:300246)深交所创业板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49%的股权,该子公司2017年净利润1,239.93万元,占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7,071.49万元的比例超过10%,达到17.53%,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也将该子公司列入重要子公司,但收购该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未认定为关联交易披露,该少数股东自然也就未认定为关联方。

同样还有双林股份(股票代码:300100)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49%的股权,该子公司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比重超过10%,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未认定为双林股份的关联方。

2、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1)大宏立(股票代码:300865)深交所创业板

在“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中作了如下披露:

①李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工程设计的5%股权。

②四川纽赛特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纽赛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纽赛特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智造34%的股权,四川纽赛特基本情况如下:......。

(2)今创集团(股票代码:603680)上交所主板

①其他关联方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发行人关联方。该类关联自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该类关联方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李健群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2

韩金升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3

陆建敏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以上股权

4

常州西南交大金路轨道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

5

常州天基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控制的企业

(3)森麒麟(股票代码:002984)深交所主板

林立盛曾为发行人子公司森麒麟(泰国)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为20%,2015年10月、2016年12月、2017年8月陆续将其持有森麒麟(泰国)20.00%股权全部转予发行人,转让股比分别为其持股数的50.00%、20.00%及30.00%,经双方协商,作价金额合计为75,000万泰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五)规定“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发行人根据此条,将上述重要子公司持股20%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与其发生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二)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上交所科创板

【基本情况描述】 峰米科技系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天津金米持有峰米科技10%以上股权,小米通讯通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天津金米。同时,小米通讯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向小米通讯(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0%、9.60%、17.85%,占比逐年提升。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小米通讯关联方小米科技2018年度存在5,928.28元交易往来,与小米通讯的控股子公司小米软件2018年度存在5,000.00万元资金拆借。天津金米、小米通讯和小米软件均被发行人认定为关联方,小米科技未被认定为关联方。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

【披露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及其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名称

与本公司

关系

持股比例

1

中影器材

持有中影光峰10%以上出资的少数股东

中影器材持有中影光峰32.20%的出资

2

中影巴可

中影器材之控股子公司

中影器材持有中影巴可51.00%的出资

3

中影环球

中影器材之控股子公司

中影器材持有中影环球51.00%的出资

4

中影博圣

中影器材之控股子公司

中影器材持有中影博圣60.00%的出资

5

中影巨幕

中影器材之兄弟公司

与中影器材同受中国电影控制,中国电影持有中影巨幕100%的出资

6

中影南京

中影器材之控股子公司

中影器材持有中影南京51%的出资

7

中影旗下影院

中影器材的母公司中国电影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与中影器材同受中国电影控制,中国电影控制中影旗下影院

8

中影数字

中影器材之兄弟公司

与中影器材同受中国电影控制,中国电影持有中影数字100%的出资

9

中器物业

中影器材之兄弟公司

与中影器材同受中国电影控制,中国电影持有中器物业80%的出资

10

天津金米

持有峰米科技的10%以上出资的少数股东

天津金米持有峰米科技15.00%的出资

11

顺为科技

持有峰米科技的10%以上出资的少数股东

顺为科技持有峰米科技15.00%的出资

12

小米通讯

天津金米之控股股东

小米通讯通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制天津金米

13

小米软件

小米通讯之控股子公司

小米通讯持有小米软件100%的出资

14

东方数码

持有东方光峰的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

东方数码持有东方光峰41.00%的股份

15

东方教育

东方数码之控股子公司

东方数码持有东方教育100.00%的出资

2、南新制药(股票代码:688189)上交所科创板

【基本情况描述】 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南新2018年的净利润为6,854.52万元,对发行人净利润贡献较大。广州南新系发行人通过收购取得控制权,目前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侨光”)拥有广州南新13.00%的股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32,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持有白云山侨光100%股权,通过白云山侨光间接持有广州南新13%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交易。

【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收购广州南新的时间,发行人收购前广州南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控制人情况;(2)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 (一)发行人收购广州南新的时间,发行人收购前广州南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控制人情况......(二)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广州南新87%的股权,白云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白云山侨光持有广州南新13%的股权,广州南新系白云山集团的参股孙公司,白云山侨光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认定白云山集团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①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研发体系,拥有*的研发人员,且通过长期自主研发形成了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可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药品生产批件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或通过收购子公司、 受让第三方专利而取得,不存在来源于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不存在依赖。

②白云山侨光于2003年1月收购广州南新13%股权从而成为广州南新的少数股东,白云山侨光收购广州南新股权前后均未参与广州南新的具体生产经营、研发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南新董事会成员共6名,其中发行人委派5名董事,白云山侨光委派1名董事;广州南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研发人员均系广州南新*聘用,与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广州南新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依赖。

③发行人、广州南新的主要产品与白云山集团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辛伐他汀分散片、头孢克洛胶囊、头孢 呋辛酯分散片、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复方布洛芬片等;根据白云山集团2018年年报,白云山集团主要从事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原料药中间体、生物医药和天然药物等的研发与制造,其主要中药产品包括消渴丸、华佗再造丸、复方丹参片系列、板蓝根颗粒系列、清开灵系列、安宫牛黄丸、滋肾育胎丸、舒筋健腰丸、小柴胡颗粒、夏桑菊颗粒、追风透骨丸等;主要化学药产品包括头孢硫脒、头孢克肟、阿莫西林、枸橼酸西地那非。

综上,本所认为,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不存在依赖。

(3)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白云山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访谈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与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4)其他关联方

①白云山侨光

白云山侨光系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的少数股东,持有广州南新13%的股权。

②白云山集团

白云山集团(股票代码 600332)持有白云山侨光100%股权,通过白云山侨光间接控制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南新13%股权。

五、结论

拟IPO企业关联方判断的重要条款之一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交易性质并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需要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该被认定对象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是否对上市公司存在重要影响,并综合判断如果被认定对象不按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相关程序,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结合实务案例,我们认为目前是否认定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应当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靠前点,无论是拟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如果该少数股东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并且与上市主体在业务、技术或者其他层面构成特殊利益关系,可能对上市主体产生利益倾斜的情形,我们建议都要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少数股东界定为关联方,这里我们应当以行为发生要件为认定依据,即当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与拟上市主体发生了利益倾斜行为,自然应当认定为关联方。如光峰科技、南新制药与少数股东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倾斜情形,因此,都选择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上述特殊利益关系,我们概括了以下几类:

1、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且比重较大。

2、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之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交易情形,如资金往来、担保、委托理财、业务推广等情形,且上述交易事项对拟上市主体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拟上市主体主要技术与少数股东存在关联性,如属于技术转让方或者共同使用方等情形。

4、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对外投资的其他组织或者任职、工作、经营的单位存在上述1、2、3条的情形。

5、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的其他关联方发生上述1、2、3条的情形。

6、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二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目前该指引仍然有效,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未来寻求上交所主板上市,我们建议实务中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要求,将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保证首次申报文件和今后上市公告披露的口径保持一致,防止出现争议。这里并非以行为要件为认定依据,即不管有没有实质的利益倾斜行为发生,我们都应当认定为关联方。但是寻求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是一例外,根据2020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其中提到的可适用于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明细里并未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因此,寻求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申报文件中从业者可以根据靠前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是否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被认定为关联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公司法研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

公司作为*法人,原则上应各自*承担责任,但是当股东通过投资或签订合同等手段联结其他公司,出现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而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时,那么债务人是否有权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经典案例

2018年12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B公司却未支付货款2000万元。

2019年8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作出说明,B公司对A公司所欠款项分两次付清,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万,剩余的1000万元在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是B公司并未按说明中约定的向A公司支付货款。

后A公司通过调查发现B、C、D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甲,甲同时持有B、C两公司股权,甲的妻子乙持有D公司90%股权;同时,B、C、D三公司经理均为甲,财务负责人均为丙,出纳会计均为丁;另外,三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且共用统一格式的《业务手册》等情形,三个公司也存在共用结算账户的情形,在D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部分加盖C公司财务专用章。故A公司认为B、C、D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于是A公司要求C、D公司偿还B公司债务,C、D公司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不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于是A公司将B、C、D三家公司共同诉至**。

**认为,在人员方面,B、C、D三公司经理均为甲,财务、出纳也均公用;在公司业务方面,三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共用《业务手册》;在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且对外支付的依据均为甲的签字。B、C、D三公司在人员、财务及业务方面高度混同,构成人格混同,所以C、D公司应对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时,将构成人格混同,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那么关联公司相互之间需要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如何避免关联公司之间被认定为人格混同而导致连带责任呢?我们建议:

1、保持关联公司间资金和财务*,避免财务交叉混同

财务混同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最为核心的认定因素,所谓财务混同一般是指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账务等无法区分。关联公司之间需要区分彼此经营所用银行账户、*记账,避免关联交易。如本案中B、C、D公司就存在公用银行账户情形,这是被认定为人格混同重要的一方面。

2、区分关联公司之间的在职员工,避免人员混同

人员混同一般是指公司的经理、高管、财务等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应尽量避免同一人员兼任关联公司高管尤其是财务负责人,如确实无法避免,则应当明确划清相应人员的工资承担等问题。本案中甲为三个公司的总经理,且三公司的财务出纳均共用,极易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对于关联公司的人员混同用工,可阅读《》

3、保持经营场所*

尽量避免关联公司彼此间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存在交叉,如无法区分,则应当签署好相关书面合同、做到合理有偿使用。避免关联公司之间利益输送或者收益归一方而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并且保持业务*,如确实无法避免,则更应当保持前述财务*、人员*、经营场所*、避免过度控制而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公司法研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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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 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怎样界定?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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