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研发经费要求有哪些科研经费其他支出包括哪些
接上篇《科创板医药企业IPO系列之研发费用》之前我们讨论了关于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问题,今天来聊一聊研发支出中另外一个问题研发费用归集与分类合理性问题。接下来具体说说
科创板问询函特征很明显,靠前轮是免责式提问,特点是模版化明显,针对性不强,根据靠前轮的答复,第二轮、第三轮一轮比一轮针对性强,直到上会,正常不会超过四轮,不会超过3个月。
企业的科创性注定了研发费用是必问的,然而科创板审核问答32条中并未直接对研发费用提出核查要求,搜索关键词“研发”,第7条,说的是上市第二条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其研发投入核查及披露要求,第14条说的是研发支出资本化核查及披露要求,以上两条均不适用于选择靠前条上市标准且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的企业,而科创板申报企业中,90%属于这类企业。
为此,我们整理28家已注册企业问询函及回复,总结出研发费用的7大关注点,并结合已注册企业的问询回复,深入分析研发费用的核查和披露尺度。
一、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不存在应计入项目成本或生产成本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研发项目或承担单位设立台帐是前提,企业需要建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来主要规范如下事项:
①明确按照研发项目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帐归集研发费用;
②研发费用的构成(直接、间接)、核算范围(人工、折旧摊销、材料、测试、委托研发等)及分配方式。对于直接可归入某项目或某单位的,直接归集,如材料耗用、部分人员工资等;对于间接费用,如共同耗用的水电费、设备折旧等,按照工时、工作量或其他合理方式分摊;如房租、物业费可根据各研发项目占地面积分摊;
③研发费用的起点和结束时点;规范项目的立项、执行、终审流程,从项目立项完成时点作为研发费用起点,到项目出具终审报告结束确认研发费用;
④研发支出的审批流程。如工资薪酬支付审批、领料审批、费用报销等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严格按照公司研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流转单上记录着各项研发投入,就可以下结论不存在应计入项目成本或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二、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情况;
波动原因一般数据出来,都会有比较好的波动解释,与同行业相比,有大有小,取中位数,一般都在范围之内,即使不在,也会说研发项目不同,可比性不强等原因,这里不赘述。
三、大额研发费用的分析。主要问题如下:
(1)人工成本变动与研发人员人数、薪酬水平、人员结构变动是否匹配;对于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兼研发人员,员工工资如何区分。
对于如何区分,答复提示如下:
①需要说明这样的兼职人员人数,所在部门及具体工作分工情况;
②列示其工资薪酬金额、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金额;
③划分至研发费用的金额;
④如果金额影响较小,可以模拟将该人员剔除后的研发费用金额,以验证该人员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总额影响较低。
核查:获取研发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研发项目工时统计,研发立项书等文件,以证明该人员实际参与了研发活动,其金额可明确划分。
(2)物料消耗与研发项目是否匹配;
物料消耗领用,需要有领用审批单,单据上列示用途系研发等字样,以说明均系研发领用,非生产或其他用途领用,不存在应计入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3)技术服务费的产生原因,是否系委托研发,委托研发的内容、服务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权利义务安排、技术保密措施。
技术服务费,需要核查合同约定的验收时点、付款时点,是否与当期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相匹配。
四、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进度;
①列示各研发项目对应的研发费用构成及金额。人员工资多少、物料领用多少等;
②目前的研发进度处于哪个阶段。
五、研发费用相关的会计政策;
以下是华兴源创的回复及披露,点到即可。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申报金额与账面研发费用金额是否相匹配;
正常情况下,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费用低于账面研发费用,较为合理。与账面金额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对研发费用扣除范围进行了规定:
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②经营租赁的仪器、设备费;③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能源动力费;④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折旧摊销;④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80%计入加计扣除;⑤办公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⑦常规性升级、重复简单改变、对客户的技术支持活动等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鉴于此,①兼职的研发人员,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生产人员兼职研发的,就不能算入;②租赁的房屋租金不能算入;③共用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就不能算如;④自有房屋、土地的折旧摊销不能算;⑤委外研发费用的20%不能算入;⑥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后的金额不能算入;⑦常规的质改升级等费用就不能算入。
(2)部分账面费用未取得发票。
(3)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研发服务,产生的研发费用合并抵消。
通过前述分析,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 等于或高于 账面研发费用才 是不正常的 ,较难解释。通过前述分析下来,这一题也没那么难答了。
七、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况
科创板高度强调申报企业具备科技创新的“硬实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关注申报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并能够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因此,研发投入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企业“硬科技”的成色,有关研发支出的问题也成为了科创板申报公司的必答题。就医药企业而言,研发能力更是关乎着其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判断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而研发能力反映在财务上,就是研发费用(此处指广义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所以我们以下将重点来研究下研发费用这个问题。
关于研发费用我们首先来研究下一个“老生常谈”的新问题“研发支出资本化”。为啥说“老生常谈”?因为研发支出资本化在之前主板和创业板的审核中就被广泛关注,当然被广泛关注的结果是很少有企业会主动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究其原因为研发支出资本化对美化报表的作用非常明显:美化利润、美化资产、美化现金流。比如1个亿的研发支出,如果当期进入期间费用,则企业利润就会减少1个亿,但是如果变为无形资产,首先,多了1个亿的利润;其次,总资产增加了1个亿;最后,资本化研发投入的现金流出不会记在经营性现金流出里,就会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多出1个亿。财务状况好了,企业估值也就高了,股东财富也就涨了,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好处确实不少。
从审核的角度看,之前核准制的框架下,要求企业“素颜”出境,这种带高度“美化滤镜”的在IPO申报阶段一般受不了。但是科创板由于申报企业特点和审核理念的变化,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问题有了不小的松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第14问也首次就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进行了解答(比之前摸瞎的潜规则好多了)。以下我就结合《问答一》和实际案例试图来细化下“研发支出资本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9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9条是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的起源,一切故事都是源于这条规则: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如果想资本化,必须要充分论证满足上述五个条件。
(二)底线
如果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金额当期费用化,会影响你选择适用的上市标准,那我认为除非拟申报公司真的是“明星VIP公司”不然还是“死心”吧,这是我认为判断是否适合资本化的除准则5要求之外的另一条底线。(当然如果不存在资本化,那是最让人省心的,本文讨论的都是不让人省心的情况)
(三)可否资本化
1、新药研发
对于医药制造公司而言,手里没有一个至少已经进入临床的“国家1类”新药都不好意思开口去申报科创板,当然从企业发展规律上来说,有不少企业是仿制药赚了钱,然后再去投入高风险的新药研制的,可以参考下苑东生物的反馈问题及回复(非本文重要,有点跑题了)。所以我们就首先来看下新药研发资本化时间点。
一个典型的I类新药研发的流程如下:
简单来说新药研发可分为领床前研究,临床I期,II期,III期研究,取得新药注册证书并上市,上市后VI期研究等几个阶段。新药研发是典型的高投入、长时间、高风险的工作(是不是高收益呢?不好说,即使成功了还有商业营销这道坎,可以看看天士力的一类新药营销情况),新药研究的费用是以亿元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时间少则5年多则10年;有数据研究表明,即使进入临床III其,失败的概率还有40%;在整个研发过程中60%以上的费用是发生在临床III期研究及之后的。
《科创板问答一》14问解要求中介机构重点关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那我就直接上案例吧.
部分科创板医药公司及A股公司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如下表:
企业名称
代码
内部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
特宝生物
688278
将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前的所有开支予以费用化,将药品研发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时点作为资本化开始的时点,并止于药品研发 III 期临床结束后申请并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与相应的 GMP 证书。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转为无形资产。
南新制药
注册生效
对于 1 类新药,取得三期临床批件前作为研究阶段,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取得三期临床后并开始进行临床试验至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前作为开发阶段,费用资本化(国家药监局要求对 1 类新药需进行四期临床研究,对四期临床研究费用也资本化);对除上述 1 类新药外,其他类别在取得临床批文后并开始进行临床研究至取得生产批件前发生费用予以资本化。如无法区分所属阶段的,则在发生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赛伦生物
科创板申报公司
对于公司的新药研发项目,需要经过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取得临床批件并进入三期临床试验前为研究阶段;药品研发进入三期临床试验后为开发阶段;通过不分期的验证性临床后即可申报生产的新药研发,在取得临床批件后进入开发阶段。对于工艺改进类的药品研发项目,完成中试生产且中试生产产品达到预计质量标准后进入开发阶段。开发阶段之前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开发阶段以后的支出符合可直接归属于该技术的必要支出均予以资本化(包括试验费支出、检验费支出、技术转让款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卫光生物
002880
取得“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批件”、或者获得国际药品管理机构的批准等作为资本化时点。
安科生物
300009
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后的可直接归属的开
康辰药业
603590
对于新药研发项目,进入Ⅲ期临床试验之前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均予以费用化处理
海特生物
300683
一类新药的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取得新药证书至取得生产批件期间的可直接归属的开支,其他药品的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进入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后的可直接归属的开支
舒泰神
300204
对于创新生物制品,取得 IIa临床试验总结之后发生的研发支出,作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
龙津药业
002750
①外购药品开发技术受让项目以及公司继续在外购项目基础上进行的药品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②属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高等,项目成果增加未来现金流入的,其支出全部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③公司自行立项药品开发项目,包括新药,仿制药,增加新规格、新剂型、新适应症补充申请等,取得临床批件后的支出进 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④上市后的临床研究,包括 IV 期临床研究,有效性安全性再评价,中药品种保护,社保医保审核等,其支出予以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贝达药业
300558
对于 1、2 类新药,自开始至开展实质性 III 期临床试验前为研究阶段,自开始开展实质性 III 期临床试验至取得生产批件的期间为开发阶段。对于 3 类仿制药,自开始至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期间为研究阶段,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至取得生产批件的期间为开发阶段。对于 4 类仿制药,整个研发阶段作为研究阶段,其所发生的支出均予以费用化。对于生物类仿制药(单抗药物),自开始至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期间为研究阶段,取得临床试验批件后至取得生产批件的期间为开发阶段。
方盛制药
603998
公司研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划分公司药品研发项目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具体标准为:研究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完成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前的所有开支;开发阶段支出是指药品研发完成三期临床试验阶段后的可直接归属的开支,完成三期临床试验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从上表看,对于典型的内部研发的新药,如果想资本化的话,其实还是可以找到“同行业”可比的,结论是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时间点通常不早于进入临床III期,最晚的为取得新药证书(如海特生物)。(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大多数A股上市公司是在上市后才有了需要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事项与相应的会计政策,海特生物算是为数不多的在IPO阶段就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但是可以看到,其资本化的时点非常谨慎为取得新药证书后)。
此处顺带再说个从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的时间点的事情。根据《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时从开发支出转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关于“预定用途”,建议可以参考特宝生物的披露方式,以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与相应的 GMP 证书为达到预定用途的时点。千万别设置成取得新药证书,没取得GMP证书也是照样不能生成的,况且GMP证书的获得也是一大笔费用呢。
2、外购研发项目
不少医药公司的药物研发项目,最开始为外购,最常见的是从科研院所购入,因为科研院所通常实验室研究实力较强,但是缺少产业化的能力,故对于一些新药研发项目其会在进入临床前后选择转让给医药企业或者与医药企业合作研发。首先看个案例:科创板公司南新制药于2009年从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受让了帕拉米韦三水合物原料药及制剂的临床研究批件及其临床前的所有相关研发成果,购入时作价4500万元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后于2013年取得新药证书后转入无形资产。上述案例中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将上述受让过程及会计处理完整的披露在了招股书中,具体适用的会计政策为首先外购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资本化,后续继续研发的投入按照仍旧按照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来确定是否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上述处理的准则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处理通过了上交所的审核,但需要思考的是南新制药的药物最后取得了新药证书,如果在申报科创板的时点且还未取得新药证书呢?由于外购的研发项目通常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很少有已经进入到临床后期的阶段,所以我认为如果还是将外购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资本化,那就要充分论证是否存在减值的问题,也就是要重点说明最后成药的可能性,这无疑是具有挑战性的,所以如果这部分资本化的金额较大,建议首先还是要运用“底线”思维去判断下。
3、关于上市后的IV期临床研究费用可否资本化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 试验分为 I、II、III、IV 期,IV 期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如果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严重的可能会被取消药品注册证书。那IV期的研究费用可否资本化,同样可以参考下南新制药的案例,其将IV期的研发费用资本化,被重点问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主要从帕拉米韦四期临床是保持现有生产批件的有效性必要条件;通过四期临床,积累治疗乙型流感有效性证据,可以扩大适用人群和症状改进给药剂量,增加治疗经验,所以四期临床研究能够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可以视同是一项新的研发的角度来论证合理性。同时关注到其披露了一组数据:“如果将报告期公司IV期临床研究费用全部费用化,将增加报告期扣非归母净利润422.56万元,同时将使2020年至2022年扣非归母净利润每年增加约280万元。”上述解释从合理性及“底线”思维的角度获得了上交所的认可,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4、关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费用能否资本化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费用的问题和上文中的新药IV期能够资本化的问题有相似之处,都是已经取得生产批件后的后续问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编撰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中有一个案例,引用下案例的结论:“*务*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对于医药企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正在生产销售的药品,如果不进行一致性评价,将在某个时间点失去继续生产的条件,即作一致性评价将为医药企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将产生扩大其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能力。另外,一致性评价一定程度上会提高药效、增加药品销量或延长医药企业生产该药品技术的经济寿命,也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应将一致性评价视同一项新的研发,根据无形资产研发的资本化条件判断是否可以资本化。同时,该一致性评价相关品种已经资本化的无形资产要进行减值测试。”因此,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可否资本化的问题也算有个准官方的答案,但是对于科创板的申报公司而言,还是要关注下生产仿制药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的问题。
接上篇《科创板医药企业IPO系列之研发费用》
之前我们讨论了关于科创板医药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问题,今天来聊一聊研发支出中另外一个问题研发费用归集与分类合理性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科创板出世前并不被大家重点关注,因为即使归集的不合理,较多也就是放在了其他期间费用中(假设没有研发费用资本化),但是这并不会对最终的利润造成影响(当然不排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混入了营业成本中,根据营业成本的分摊方式可能会部分留存在存货中,但是对于营业成本归集及营业成本的构成历来比较关注,想要藏点东西也不太容易)。
但是科创板将研发情况看作是发行人的“硬实力”,不仅在上市标准中有研发投入占比的条件,还将研发投入作为论证发行人符合科创定位的重要依据,并在招股书“概览”、“业务技术”等章节强化了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研发情况的披露。此外,在《上市审核问答(一)》中也着重要求中介机构核查“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 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好在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书面回复“套路”下面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
(一)上交所关于“研发支出归集”方面的典型反馈
上交所针对上述问题的典型反馈如下:“
(1)请发行人披露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如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及内部控制流程,相关成本费用是否能够与研发项目挂钩;
(2)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
(3)费用化研发项目的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说明按项目披露的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总金额之间的差异原因;
(4)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发行人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与同行业是否一致;
(5)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并披露相关标准是否合理。请发行人按照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将财务会计信息与业务经营信息结合分析、互为对比印证;
(6)发行人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优惠,其申报数与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对于问题(1)-(5)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回复逻辑(可以看下下文的案例)。其中,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一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委托外部研发费、折旧费、材料费、办公费、租赁费等。关于职工薪酬的金额大小和研发人员的构成密切相关,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研发人员可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可以看到可以列入研发人员的范围是比较广和有弹性的,所以发行人或许根本“不用担心”研发人员数量的问题,只要注意与招股书“业务技术”部分披露的研发人员数量对应,能够自圆其说就好。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也是医药企业常有的研发费用的类型,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进步,诞生了医药研发CRO公司(最出名的例如独角兽“药明康德”),几乎可以提供从临床前到完成临床阶段所有的研发服务,所以既然申报科创板的发行人至少有一个拿得出手的新药研发项目,也难免和CRO公司打交道。关于“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这里就好心提一句,特别注意委外研发费用的完整性问题,因为委托CRO公司进行的每个实验金额均可能较大,而实验的内容又往往较为复杂(好吧,我承认最关键我是看不懂研发的内容),完成交付的时间点也存在弹性,年底左右完成的实验项目最容易出现费用完整性的问题。
对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还要关注下职工薪酬、委托外部研发费、折旧费、材料费等这些费用的占比结构问题,通常来说职工薪酬、委托外部研发费是占大头的,折旧费和材料费可能其次,其他诸如办公费、租赁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占研发费用的比例较小。如果办公费、租赁费等次要的费用占比较大,则可能就要关注下是不是研发费用归集有问题。
综上,其实仔细想想研发费用这个科目弹性还是蛮大的(我见过一家医药企业觉得存货中原材料可能要报废,财务账面因此会计提减值不太光彩,老板大笔一挥,就直接把上述原材料领入研发了),特别是医药研发,由于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中如果是非医药专业的人员可能连研发立项的内容都看不懂,最后也就只能“合理”保证这个科目看上去正常就好了。
也可能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会想出来将会计角度的研发投入和税务角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对比,也就是针对上文问题(6)中提及的“发行人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优惠,其申报数与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该问题总体的原则建议把握如下:
(1)一般会计口径的研发支出要稍大于税务口径,因为根据按照《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加计扣除的相关文件,有些会计角度的研发费用并不能算入加计扣除的基数范围,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等。
(2)会计口径不能比税务口径的统计的金额多太多,因为如果差距过大,可能就要被质疑虚增研发费用了。
其实结合以上两点,就是给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总额设定了一个金额区间,即大于等于税务扣紧,但不能大太多。如果实务中出现税务口径的研发费用要大于会计口径且差距较大,那可能就要被怀疑“骗税”的问题了,这解释起来就比较麻烦,所以还是尽量要避免该情况出现。
(二)实务案例
以下以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宝生物(688278)”为例,看下针对上文中列举的几个问题的反馈回复:
(一)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项目管理规定》、《科研成果及技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内控 手册-第六章研发管理》等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规范公司研发管理的内部控制。公司在上述制度中明确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并在研发项目立项与审批、研发项目的验收与审核、研发成果的形成与管理、费用报销的申请与审批、费用报销的会计记录与支付等环节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及相互制约要求与措施。
(二)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明确研发费用支出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职 工薪酬、委托外部研发费、折旧费、材料费、维修费等。
研发费用由研发部门及财务部门逐级对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核,由财务部门 设立和更新研发项目台账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在研发项目立项后按照项 目分别设置辅助明细,分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对于材料费、委托外部研 发费、其他费用等可以明确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的,由领用人或报销人在填写领 料单或报销申请单时注明项目名称,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归集并入账;对于无法 直接归属于某一研发项目的燃料动力费、职工薪酬、折旧费等由财务中心归集后, 按照项目工时占比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具体研发项目并入账。
……
(三)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并披露相关标准是否合理
药物研发主要包括上游技术开发、下游技术开发、质量和成药性研究、临床 前及临床研究和工业化研究等环节,公司将研发人员定义为立足于药品研发范畴, 主要从事药品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根据参与的药品研发阶段或环节,研发 人员可以分为药学研究人员、医学研究人员、产品质量研究人员、工艺研究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五类。
(七)关于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报表确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 原因具体如下
(1)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
由于研发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分别属于会计核算和税务范畴,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 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等规范, 二者存在一定口径差异。
公司报告期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相关费用主要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关的场所租赁费、物业费、快递、办公用品等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0 号中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场所租赁费、物业费、快递、办公用 品等支出不属于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2018 年相比 2016 年、2017 年发 生额较高,主要是由于 2018 年研发项目主要处于费用化阶段,相对应的场所租赁费、物业费比 2016 年和 2017 年高。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5〕119 号第二条靠前款的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 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后,财税〔2018〕64 **前条规 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 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 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7 年公司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限额 80%
根据财税〔2015〕119 号等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 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 交易原则确定。
(4)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以上就是科创板研发经费要求有哪些科研经费其他支出包括哪些?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