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股票如何赔偿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记录造假事件持续发酵,其上市母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带上“ST”帽子,随时有退市风险。但企业造假的损失不该由股民买单。法制日报《法人》特约......接下来具体说说
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之可能。裁定宣告公司破产。母公司的退市整理期还未结束,子公司长春长生已宣告破产,这件事今天引起了广泛关注||||长春长生早已全面停产,背负着91亿元的罚款。但是数量最庞大的投资者,也就是中小股东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向谁索赔呢?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7月10日,长生生物的股东为 2.48万户 。此外,持有长生生物的基金也不在少数。据了解,目前已有几百名维权投资者申请索赔,律师表示,像这种子公司已经破产,但母公司并未破产的情况,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向母公司长生生物提起索赔诉讼。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 : 投资者索赔不是向这家子公司索赔,是向这家子公司的上级公司,长生生物这家上市公司索赔,两个公司法律上是*法人 子公司的破产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索赔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所以程序上跟子公司没有破产是一样的
但是律师同时也表示,从实际来说,上市公司长生生物最主要的资产都放在子公司长春长生,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意味着上市公司支付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存在银行等机构债权人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应商债权人等多方追债的情形,投资者索赔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与多数享有担保权的机构债权相比,处于劣势,还可能出现即使打赢索赔官司却拿不到实际赔偿的困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 : 诉讼是最后一道防线 股民打赢官司能不能拿到钱的确存在这样的风险 所以目前的法律规则无法保证股民打赢官司就能拿到钱 所以可以考虑以后在上市前上市公司责任人买一个保险 或者成立一个基金保证兑付到现 .
2018年7月,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 掀起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风波被调查。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准逮捕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18人。2018年10月,国家和吉林省药监部门下达处罚决定, 长春长生的违法事实包括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使用过期原液等,共计被罚没91亿元。而截至2018年中,长春长生总资产为39.85亿元,净资产为34.1亿元,资不抵罚。
2018年11月,深交所启动对*ST长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12月,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等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和高俊芳注定会被载入A股史册。10月8日下午,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交易日,将对长生生物股票予以摘牌。
此前,长生生物因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生产记录存在造假行为,被证监会顶格处罚60万元,随后国家药监局和原吉林省食药监局对其开出总计超过91亿元罚单,公司股票自今年3月15日起暂停上市。
据《财经看点网》之前报道,截至2018年7月10日, *ST长生(1.510, 0.00, 0.00%)(维权) 的股东户数为2.48万户,退市整理期也将成为这些股东的最后“出逃日”。问题是,根据长生生物最近一次披露的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总资产仅43.84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7.46亿元,这是妥妥的资不抵债。有股吧网友评论称“说是长生,死的比谁都快,吃亏的还是散户。”
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2018年7月,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生产记录造假行为被国家药监局查出,公司全面停产等待调查。当年10月,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等五项违法事实,对其处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对公司高俊芳等4名主管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国家药监局和原吉林省食药监局也分别对长生生物作出多项行政处罚,除撤销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吊销长春长生《药品生产许可证》外,还没收公司违法生产的疫苗,总计罚款超过91亿元。
一时间,舆论热议,生物医药股爆了,价值投资也爆了。单日停复牌,快速被ST,面临退市。长生生物一周内走完了一般垃圾股最快也要一年才能走完的路。
当时市场上就有不少声音,长生生物铁板钉钉要退市。如今,被深交所一纸公关证明。长生生物由此开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先河。问题是,公司近2.5万名股东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
亟待健全的民事赔偿制度
去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删除原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
彼时,便有市场分析人士称,这一新规实施后,重大违法相关主体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动力显然减弱了,因为即便补偿到位,也不能恢复上市,结局仍是终止上市,那它们更可能选择干脆不补偿。
甚至有律师表明,在很多人看来,公司退市了,就是对责任人的惩罚,其实错了。那是因为这些公司的“掌控者”早已在公司退市前获得了巨额利益。
这里有必要对责任人概念进行一个简单的区分,在中国,上市公司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权力高度集中,众多发起人股东掌握了公司大多数的股份,公司被牢牢控制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的手中,公司的所有决策都是按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的意志做出。因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是中国上市公司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实际拥有者,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非是他们“安排”在公司里的代理人或代言人,代理他们具体实施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经营。
换言之,退市的责任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由他们“安排”在公司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普通投资者对公司退市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其持有的股份很少,且并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
“我们欢迎这样的处罚,但是,监管层在启动追责程序的同时,千万不要忘了我们这些投资者。”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记录造假事件持续发酵,其上市母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带上“ST”帽子,随时有退市风险。但企业造假的损失不该由股民买单。
法制日报《法人》特约撰稿 马丽
唯众怒不可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疫苗记录造假将其上市母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入深渊。
截至2018年7月24日,长生生物(股票代码:002680)已经连续7个跌停,市值蒸发百亿以上。7月25日,公司股票停牌,7月26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长生生物”变更为“ST 长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长生生物”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企业造假的损失不该由股民买单。根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索赔之诉。笔者将结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就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以及投资人如何提起民事索赔进行分析。
长生生物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根据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的调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从性质上来说,造假重于虚假陈述,但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民可以就企业的造假行为提起索赔,只规定了股民可以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提起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长生生物于 2018年7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通字201807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虚假陈述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假陈述既是最常见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也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性质最为严重的情形。
尽管调查还须一段时间才能有结果,但根据此前国家药监局以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吉林药监局)的调查和处罚结果,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其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证监会调查的长生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应涉及上述事件。对于上述事件,如果长生生物在有关部门调查前已经自知但有意不披露或披露不实信息,则涉嫌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长生生物发布相关公告内容如存有不实或避重就轻之处,则涉嫌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兆信”)与长生生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16)吉01民初609号】,山东兆信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书》是为了配合长生生物做上市公司业绩,价格和供货产品品种均没有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如该信息经证监会查证属实,则长生生物涉嫌财务造假及欺诈上市。
根据现有信息,可以判断长生生物至少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吉林药监局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已就“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对长春生物予以立案调查,但长生生物11月6日才对此作出公告,长生生物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未曾收到相关立案调查通知。
哪些投资人可以起诉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8条,可以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投资人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第19条又从反面规定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情形,包括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或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虚假陈述实施日不等于造假之日,理论上应略晚于造假之日,证监会调查结果出炉后,如认定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据以确认虚假陈述实施日。假设证监会所认定的虚假陈述与吉林药监局查处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有关,则虚假陈述揭露之日应为2017年11月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如与国家药监局调查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有关,则其揭露日应为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就接受调查进行公告并被媒体报道之日)。
假设长生生物存在虚假陈述,并假设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0月3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7月16日。那么只有在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7月1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16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提起索赔之诉;2018年7 月16日之前卖出或者2018年7月16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将不能提起索赔之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但又有买入行为的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索赔之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2016年******在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案中的裁定,此种情况下的投资者无权提起索赔之诉。具体投资者是否可以提起索赔之诉参见下表:
此外,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19条,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或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也无权提起索赔之诉。
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69条、第173条以及《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7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靠前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即使证明自己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或过失,也应当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
第二类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称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类人员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先推定他们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但如果他们可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查,长生生物的董监高包括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等在内共有16人。其中高俊芳身兼长生生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多职。
第三类是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也是推定过错责任,先推定其有过错,只有在他们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责。查询上市公告可知,长生生物(其时名为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长春生物重组项目及此后的持续督导的券商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由于长生生物是长春生物借壳黄海机械而来,与虚假陈述关系更大的应是长春生物重组及重组之后证券服务机构。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保荐人和承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并不少见,在欣泰电气证券欺诈退市案中,欣泰电气证券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设立了5.5亿元的赔付基金,用于先行赔付投资人的损失。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先例不多,目前只有蓝田股份、*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两个案件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尚没有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
第四类主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主体不同,在过错责任中,要由受害投资者证明责任人有过错,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责任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长生生物的工商信息,长生生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高俊芳、张洺濠、张友奎三人(持有长生生物股份比例:18.18、17.88、0.68%)。
鉴于四类主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对投资者来说,举证责任最轻的是起诉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财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仅仅把发行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实践中,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一并提起诉讼的也比较多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其他责任主体提起追偿之诉。
去哪里起诉以及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8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管辖。如果投资人起诉多个被告的,则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管辖。长生生物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秦东门大街1号。
根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第6条,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虚假陈述行为人被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或者公告,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就是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案件的受理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为前置条件。该要求一方面限制了投资者起诉的条件,另一方面在起诉后又降低了投资人的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5月1日以后,我国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行政处罚前置的要求与立案登记制度显然相悖,尽管如此,******在(2018)*高法民申1402号裁定中指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已施行十几年时间,较之制定该司法解释时而言,目前证券市场等相关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然有效,在其未被废止或修订之前,其要求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依然有效。
因长生生物已经公告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据此,投资者可以将该公告提交起诉**,**应当受理。但为了获取更有利的证据,建议投资者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或公安机关对高俊芳等人的刑事处罚结果出来后再提起诉讼。
根据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长生生物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三年,自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中较早的日期起算。
关于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上述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外,如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以上就是长春长生股票如何赔偿?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