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eb发债是哪个股票的
接下来具体说说
OK,正式切入今天的主题。
1.发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 可转换债券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
2.转换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债是通过发行人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进行相应转换,可转债是通过增发上市公司股份来转换。所以可交债只会将对应的股份进行归属权转移,不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份;可转债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份,对现有股东的股份权益具有稀释作用。
3.发债目的有所差异
可交债:
发债主体会把可交债当成低利率的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到期后还本付息;也可能将可交债作一种出售股权的途径,既达到减持股份的目的,也可以稳定上市公司的股价,毕竟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套现几百亿的资金,对股票价格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可转债: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利用发行可转债的手段变相增发股份。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一般都不是奔着还钱的目的发债,而是尽可能促成投资者转股从而达到偿还的目的。相当于借钱还股。
4.相同点
可交债和可转债都具有转股价、下修条件、回售条件、赎回条件四大属性。
可转债与可交债对比总结如表 1所示
表 1 可转债与可交债对比
引 言
4月4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了20亿 可交换 公司债券,简称“G 三峡EB1”,代码“132018”,本来此债券不属于可转债,宁远君没有关注,但众多网友比较疑惑,问是否值得申购?本文就该可交换债做一下辨析。
可交换债在换股价(或转股价)、债券期限、换股价(或转股价)下修、到期赎回、回售等条款上与可转债类似,同样具有上涨有收益,下跌有保本的特性。但也有以下不同之处。
发行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与可转债最大的不同是发行主体不同。
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 上市公司 ,见下图: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实现债权融资,投资者转股后实现股权融资。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因此发行方( 上市公司 )有动力推动转股。
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 上市公司股东 ,见下图
图中可以看出,可交换债的发行对 上市公司股东 来说实现了债权融资,如果投资者最后交换为股票,相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卖出股票偿还债务,如果投资者没有交换为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就用现金偿还债务。整个过程中无上市公司自身参与,对上市公司影响中性。因此,发行方( 上市公司股东 )没有动力推动换股。
G 三峡EB1的发行主体是长江电力的 控股股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不同之处 G 三峡EB1与一般可转债的其他不同之处见下表:
根据AAA评级、利率和到期赎回价108元,可以计算出G 三峡EB1的票面收益率为 1.94% ,纯债价值为 87.18 元。
估值分析
当前长江电力和G 三峡EB1估值见下:
目前上市的可交换债大部分需要合格投资者才能交易,仅15国盛EB、15国资EB、17山高EB没有交易限制。
假如发行到上市期间,正股长江电力股价不变,参考近似换股价值的可交换债估值,则G 三峡EB1的合理定价在 105-109 元之间。
G 三峡EB1面向社会公众网上发行总额20亿,假如有50万投资者申购,则满额申购单账户中 4 签。
投资建议
考虑到长江电力属于水力发电行业,盈利稳定,分红率约70%较高,以最新股价计算,股息率约为 4.29% 。但业绩向上空间不大,再加上4月15日有 37.4亿股 限售股,约占当前流通股的 32.5% 上市,可能对股价上涨带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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