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是什么全资子公司?

文|ZM、ZGYIPO审核速度在2017年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股拟IPO企业,这些上市公司也将直接受益于参股公司上市后的股权增值。根据证监会审核相关指引,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是什么全资子公司

接下来具体说说

华为出售荣耀!母公司、子公司VS总公司、分公司都是什么关系?

这两天“华为出售荣耀”成了我们关注的话题。11月17日,多家企业在《深圳特区报》发布联合声明,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收购协议,完成对荣耀品牌相关业务资产的全面收购。出售后,华为不再持有新荣耀公司的任何股份。(来源:深圳特区报,2020-11-17)

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是什么全资子公司?

这则重磅消息不仅引爆了整个朋友圈,也在网友之间引发了热烈讨论。有人担忧“离开了华为的荣耀在数据和售后方面怎么办”,也有人关注“出售了荣耀之后华为以及华为产业链的业绩会不会受影响”。从网友的发言中可以看出,其实很多人还不太清楚公司之间的关系,小夏这就来跟大家聊聊。

华为与荣耀究竟是什么关系?

很多人以为,荣耀是华为的一个子品牌,其实这个认知并不完全准确。2020年4月,荣耀终端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华为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出任董事长。也就是说,从这个时候开始,荣耀已经正式从华为的一个子品牌成为了一个**的公司。(来源:中国基金报,2020-11-17)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概念,就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小夏之前跟大家科普财务指标时提到过,很多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归母净利润中就包含了子公司利润中属于母公司持股的那部分。那么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一般拥有较多的资本、经济实力雄厚,可对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享有对子公司生产销售、资本筹集、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举个例子,如果A公司拥有B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B公司实行实际控制权,那么A公司就是B公司的母公司。

我们在上市公司财报中常常见到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都属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范畴,控股子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但未达到100%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指持股100%的子公司。

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类似的,还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很多人可能认为他们是一样的概念,其实并不是。简单来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有“血缘”关系的,也就是股权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一定的决定权,但彼此都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是相对分公司而言的,而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有什么事都是总公司担着。(概念来源:搜狐,2018-03-19)

母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出售子公司?

一般来说,母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出售子公司呢?这主要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关:一是子公司经营业绩不佳,长期亏损且难以转好,母公司为了整体利益只能将其出售;二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业务之间难以形成协同效应,虽然子公司仍在盈利,但占用了母公司的大量优势资源,再加上子公司发展方向或经营领域与母公司的未来布局不相符,简单来说就是无法取得1+1>2的效果,于是母公司将其出售取得现金流,再用来发展自身的主营业务;另外,还有一些母公司可能在改制上市之前,会根据审计和评估的意见,清理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子公司。

而华为出售荣耀应该属于第二种,华为在官方回应中说“在产业技术要素不可持续获得、消费者业务受到巨大压力的艰难时刻,为让荣耀渠道和供应商能够得以延续,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整体出售荣耀业务资产。”(来源:华为官网,2020-11-17)

一般来说,出售子公司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比较明显的投资收益。如果是处置一些亏损的子公司,甚至能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大幅好转,负债率大幅下降。(来源:中国基金报,2020-11-17)

与出售相对应的,还有收购

与出售相对应的,还有收购,指的是公司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实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如果收购后持股达到50%以上,那么就属于该公司的子公司,如果不到50%,那么就属于参股公司。

收购另一家公司往往是看中了对方未来潜在的发展潜力,比如创造收益的能力,或是能够与本公司在业务发展上形成互补等。这次华为出售荣耀的事件中,参与收购的就涉及多家上市公司,收购方在联合声明中表示,“此次收购既是荣耀相关产业链发起的一场自救和市场化投资,能最大化地保障消费者、渠道、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员工的利益;更是一次产业互补,全体股东将全力支持新荣耀,让新荣耀在资源、品牌、生产、渠道、服务等方面汲取各方优势,更高效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源:靠前财经,2020-11-17)

这就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经常发生的出售和收购行为,以后大家在上市公司发布财报时也可以继续关注哦。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境内上市案例研究

文|ZM、ZGY

IPO审核速度在2017年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股拟IPO企业,这些上市公司也将直接受益于参股公司上市后的股权增值。根据证监会审核相关指引,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单独上市,目前国内A股尚无一例成功案例,佐力药业(300181.SZ)和国民技术(300077.SZ)也是在上市公司稀释股权比例至其不再是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后才顺利上市。其相关政策核心在于限制企业重复上市。那么,已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参股拟IPO企业?

一、A股已上市公司参股拟IPO企业案例

笔者统计了部分境内上市公司参股境内拟IPO企业证监会审核情况的相关案例,统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参股公司名称(拟IPO企业)

通过日期 /上市日期

发行前持股比例

股东排名

1

锦龙股份(000712.SZ)

东莞证券(A15130.SZ)

中止审查

40.00%

第1名

2

东莞控股(000828.SZ)

东莞证券(A15130.SZ)

中止审查

20.00%

并列第2名

3

美亚柏科(300188.SZ)

中新赛克(A16221.SZ)

2017年9月

4.10%

4

银轮股份(002126.SZ)

圣达生物(603079.SH)

2017年7月

4.81%

第4名

5

汉缆股份(002498.SZ)

永福股份(300712.SZ)

2017年6月

3.88%

第5名

6

信雅达(600571.SH)

财通证券(601108.SH)

2017年5月

1.29%

第22名

7

深科技(000021.SZ)

捷荣技术(002855.SZ)

2017年1月

10.00%

第3名

8

中联重科(000157.SZ)

泰嘉股份(002843.SZ)

2016年12月

30.48%

第2

9

巨星科技(002444.SZ)注1

杭叉集团(603298.SH)

2016年10月

10.40%

第2名

10

雅化集团(002497.SZ)注2

高争民爆(002827.SZ)

2016年10月

2.41%

第6名

11

皖能电力(000543.SZ)

皖天然气(603689.SH)

2016年7月

6.12%

第3名

12

新集能源(601918.SH)

皖天然气(603689.SH)

2016年7月

5.60%

第4名

13

皖能电力(000543.SZ)

华安证券(600909.SH)

2016年4月

7.09%

第4名

14

黄山旅游(600054.SH)

华安证券(600909.SH)

2016年4月

3.54%

第7名

15

海南高速(000886.SZ)

海汽集团(603069.SH)

2016年1月

25.00%

第2名

16

永太科技(002326.SZ)

富祥股份(300497.SZ)

2015年6月

24.56%

第2名

17

江南化工(002226.SZ)

雪峰科技(603227.SH)

2015年4月

12.96%

第2名

18

大东方(600327.SH)

江苏有线(600959.SH)

2015年2月

1.61%

第14名

19

羚锐制药(600285.SH)

亚邦股份(603188.SH)

2014年6月

7.41%

第2名

20

景兴纸业(002067.SZ)注3

莎普爱思(603168.SH)

2014年5月

20.00%

第3名

21

康恩贝(600572.SH)

佐力药业(300181.SZ)

2011年1月

26.00%

第2名

22

中兴通讯(000063.SZ)

国民技术(300077.SZ)

2010年4月

26.67%

第2名

23

新湖中宝(600208.SH)

金洲管道(002443.SZ)

2010年3月

20.00%

第2名

24

东方创业(600278.SH)

华安证券(600278.SH)

2016年11月

8.68%

第3名

25

北新建材(000786.SZ)

理工光科(300557.SZ)

2016年6月

18.09%

第2名

26

同方股份(600100.SH)

辰安科技(300523.SZ)

2015年12月

11.25%

第4名

27

华西股份(000936.SZ)

江苏银行(600919.SH)

2015年7月

2.39%

第9名

28

中信国安(000839.SZ)

江苏广电(600959.SH)

2015年4月

15.22%

第2名

29

梦网荣信(002123.SZ)

高澜股份(300499.SZ)

2016年2月

4.00%

第7名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各上市公司公告整理所得;

注1:巨星科技持有杭叉控股20.00%的股份,间接持有杭叉集团发行前10.40%的股份;

注2:雅化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高争民爆发行前6.12%的股份;

注3:景兴纸业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莎普爱思发行前20.00%的股份。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暂未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持股拟IPO企业 比例*高 的上市公司为中联重科(000157.SZ),共计持股泰嘉股份(002843.SZ)30.48%的股份。

二、典型案例分析 —— 锦龙股份参股拟 IPO 企业东莞证券

作为东莞本土的国有控股证券公司,东莞证券的上市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东莞证券早在2008年便已开始筹划上市,但在2014年12月16日才完成股改,2015年6月15日才向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根据其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东莞证券的靠前大股东为上市公司锦龙股份(000712.SZ),且持股比例高达40%。然而,因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对东莞证券IPO可能造成影响,东莞证券已提出中止审查的要求,2017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中止审查。

但是设想下,如果没有锦龙股份涉嫌单位行贿等原因,锦龙股份参股拟IPO企业东莞证券,40%的持股比例是否存会被认定重复上市呢?

根据东莞证券招股说明书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东莞市国资委控制的三名国资股东——东莞控股、财信发展、金源实业合计持有公司55.40%的股权,能够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三名国资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股东金控集团为东莞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金信发展为金控集团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国资委为东莞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东莞市国资委通过东莞控股、金控集团、金信发展间接控制本公司55.4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锦龙股份为东莞证券的靠前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40.00%,但是锦龙股份并非东莞证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笔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为拟IPO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嫌疑。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在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中对分拆上市提出了六条框架性规定,即:证监会开出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大条件包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项目;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三、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管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由于拟分拆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这种二元结构导致母公司(股东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拟 IPO 企业)产生利益冲突,加剧了资本市场的波动和投机心理的出现,目前争议较大,操作性不强,需从严把握,因此,仍然存在政策性障碍。 此外,香港上市公司将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至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作**上市,需满足《香港上市规则》之《第15项应用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参股拟 IPO 企业的反馈意见

(一)捷荣技术( 002855.SZ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长城开发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 说明长城开发入股发行人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审批手续,是否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说明长城开发向发行人的投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定或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情况 。说明发行人与长城开发签订的《中外合作企业捷荣模具工业(东莞)有限公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情况,相关变更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富祥股份( 300497.SZ

申报材料显示,2010年8月30日,喻文军将所持富祥医药20%的股权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包建华。3个月后,包建华将所持富祥医药26%股权转让给浙江永太科技,将4%股权转让给陈斌,初定转让价格为5,460万元和840万元。2012年3月20日,几方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约定转让价格分别为6,422万元、988万元。永太科技旗下包括医药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发生上述 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及股东与永太科技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与永太科技及其子公司在技术、人员、原材料、资产等方面的关系,是否从事相同或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是否对永太科技及其关联方存在依赖;(2)说明永太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永太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调节收入等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永太科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3)说明永太科技入股发行人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说明喻文军以相对低的价格转让股权给包建华,并同意包建华3个月后以高价转让给外部股东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5)说明包建华转让股权进行二次定价的原因及具体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喻文军、包建华对股权转让款的具体用途,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以上相关的反馈意见回复内容可参见各公司公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总结

通过研究案例,笔者得出以下不成文的规定:

1、上市公司参股拟IPO企业,不得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上市公司目前不可以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

2、需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手续;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是什么全资子公司?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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