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什么意思
谈及港股进行私有化退市的原因时,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坦言,一般而言,股价低迷交投清淡、资源整合及大股东转卖上市公司是港股进行私有化的三大原因。对此,宋清辉表示,港股私有化主要有两种方......接下来具体说说
近年来,港股市场上因私有化退市的案例不少。当初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取得的上市地位,怎么说不要就不要了呢?
其实,上市公司提出私有化的主因通常是股价低迷,甚至低于净资产值,而成交量长期偏低,证券丧失融资功能,上市失去意义等等,而“回A”也是一个高频词。
而提出私有化的企业一般还存在现金水平高、单一大股东持有五成以上的绝对控股等特征。
无论以何种理由退市,公布私有化方案后,相关个股普遍出现大幅上涨的走势。周一盘前华能新能源(00958)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有意将华能新能源私有化退市。随后开盘其股价便是大涨20%,市前成交额逾760亿港元。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8年港股共计有43家公司私有化,其中8家失败,占比18%。失败的8家公司中注册地全部位于开曼群岛和百慕大,其中7家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仅有台泥国际一家是按自愿要约方式进行。私有化失败的方式也很单调,主要就是因为“数人头”不过关,而注册地位于大陆和香港的公司私有化时没有这个规定,所以通过几率较大。
说到这,智通财经APP为大家科普一下,港股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安排和自愿要约。在香港挂牌的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要是在香港、中国大陆和开曼群岛,而由于三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私有化有不同要求,因而导致不同公司的私有化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拟私有化上市公司的要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非**股东,在私有化股东大会上是没有投票权的。此外,**股东是按照持有股票数量计数的,且计数基础是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此外,拟被私有化的公司必须就私有化建议向股东发出公布。小股东会收到一份通函,解释有关私有化对他们的影响、私有化计划的预期时间表、**董事局委员会的意见、**财务顾问的意见,以及公司的财务资料。若私有化是以协议安排方式进行,通函更须附有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
私有化方式
协议安排
若采用该方式,控权股东会要求公司向股东提出协议安排,建议注销所有小股东持有的股份。有关的协议安排必须根据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执行,并由所有股东投票决定。如协议获得通过,协议对所有股东均具约束力,即便投票反对私有化的股票也会被强制收走,控权股东将因此持有该公司100%的投票权。
在协议安排模式下的私有化过程中,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赞成超75%、反对不超10%;需要**批准,但无要约收购模式中的股份收购要求。
而再根据公司注册地细分,又有以下不同:
1. 注册地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仅需满足上述条件
2. 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和BVI(英属)的上市公司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多了一项俗称“数人头”的规定,即要求参加私有化表决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超过半数以上支持私有化决议方能生效,一人一票,与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数量无关。意思就是不管你持有1亿股,还是1手,都只按一个人头算。
有不少公司卡在这一点上,新世界中国就是一个例子。该公司于2014年宣布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结果因数人头失败。随后于2016年卷土重来,将私有化方式改为自愿要约,无须数人头,最终私有化成功,但其私有化价格也提高了15%。
3. 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仅需满足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赞成超75%、反对不超10%的要求,而没有数人头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公司法不允许强制收购中小股东的股票,所以即便在股东大会投票通过私有化,也得让中小股东主动把自己手头的股票要约给私有化要约方才可。否则等到公司退市那天,没有要约的人就成了非流通股东,股票砸自己手里了。
自愿要约
要约收购模式下的私有化过程中,需要在股东大会上**股东赞成超75%、反对不超10%;需要在4个月内完成90%以上的股份收购。
但无须“数人头”,也不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只需要**股东将手头上股票要约给要约人即可。由于该方式可以灵活附加前提条件,所以也经常被称为“自愿有条件要约”。
采用该方式,需要**股东主动提交要约。当要约期结束时,若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超过总股本的90%,则要约正式成为强制性要约;若低于90%则失败,要约人会在宣布私有化失败后约10日内将已要约股票退还给**股东。
注册地在香港和开曼群岛的上市公司:要约方要约到超九成的股票,买方团有强制要约的权利,可以强制买下剩余的其他流通股;私有化要约成立时,没有参加要约的**股东的股票也将被强制收购,中小股东不需做任何操作,只要坐等要约人给钱,俗称“挤出效应”条款。
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上面已经提及,中国公司法不允许强制收购中小股东的股票。所以即便要约方要约到九成以上股票,私有化要约也已经成立,还是必须要求中小股东主动将股票要约给私有化买方团。否则这些中小股东持有的股票在公司退市后将成为非流通股。
私有化流程
至于私有化流程,又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上市公司宣布收到意向性私有化(非必须)
2. 要约方提交非约束性的私有化要约,上市公司正式发布私有化公告
3. 上市公司组成**董事委员会,**董事委员会聘请**财务顾问,评估私有化要约,并向**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建议。上市公司发布有关私有化的综合文件(也称为通函),该文件包括私有化股东大会投票日、**会议举行日、要约截至日、私有化退市日期等关键的私有化预期时间表。
4. 召开股东大会和**会议进行投票(仅限采用“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一般在同一天举行。
总结一下 知识点 :
1、 私有化 就是发起人把上市流通的股份全买回来,上市公司退市变为发起人私人公司的过程。
2、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好处:①可选择是否对外公布公司数据;②省去高昂的上市运营费用;③不担心公司股价被低估;④减轻外部压力。
3、私有化也可能失败:①失败的话,前期各项费用就白花了;②收购价格不符合预期可能被投诉。
4、 中概股私有化 方式主要有两个:
①大股东成立子公司,提交与目标公司的合并方案;
②召开股东大会,超过2/3的股东同意合并方案,即可完成私有化。
①大股东累计收购的股份达到90%以上;
②大股东成立子公司,并与目标公司合并,不经过股东大会即可完成私有化。
5、 港股私有化 方式主要有两个:
①发起人需要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②持股不足90%的,有失败风险;
③发起人累计收购的股份达到90%及以上,有权强制收购余下股份。
①投票时,发起人以外的股份投票权至少75%的同意私有化;
②投票时,反对私有化的不得超过发起人以外的股份10%;
③投票时,参会股东50%以上同意私有化。
(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满足条件1、2即可;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的,则需要满足以上三点)
谈及港股进行私有化退市的原因时,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坦言,一般而言,股价低迷交投清淡、资源整合及大股东转卖上市公司是港股进行私有化的三大原因。对此,宋清辉表示,港股私有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私有化,二是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私有化。
北京商报记者 阿茹汗 高萍
和此前市场猜测一样,新城发展控股的私有化以失败告终。10月17日晚间,短暂停牌中的新城发展控股公布由于未获得**会议的通过,该公司提出的私有化方案失败,新城发展控股仍然保持上市地位。提出私有化后的几个月内,新城发展控股的股价一路飙升,10月17日宣布短暂停牌前,收于3.85港元/股,远高于要约价格3.3港元/股,因此要约收购对于股东而言是并不划算的买卖。
私有化计划失败
10月17日举行的**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将最终决定新城发展控股提出的私有化计划能否最终成功,而结果似乎在市场的意料之中。据了解,新城发展控股的私有化案同时要在**会议中满足三项条件才算获得通过,首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投票反对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此外,需要有大多数出席**会议的股东赞成。但是现场会议的结果是,并没有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新城发展控股在公告中称,由于未获**会议的通过,股东特别大会已被无限期的延期,该公司私有化将不会进行,且维持上市地位。
新城发展控股于今年7月提出私有化申请之时,现金要约价格被市场看做“诚意十足”。根据新城发展控股7月18日的公告,要约人将以每股3.3港元的注销价向计划股东支付现金,并撤销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相当于其已发行股本约27.44%。按此计算,计划股份的合计价值约为51.23亿港元,就计划股份应付的总代价应由要约人支付。要约人计划以内部资源及贷款融资两者结合,拨付建议所需的现金。
相较于7月10日停牌之间的股价,3.3港元的要约价溢价率约为17.44%,因此在港股房企估值普遍较低的背景下,新城发展私有化的提出获得了很多投资人的认可。但是随之而来的内房股股价上涨打乱了新城发展私有化的步伐。
交易行情显示,7月19日复牌之后,公司股价跳涨,随后较长时间在要约收购价附近处于横盘的状态。东方财富数据统计显示,7月19日至9月7日36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累计涨跌幅为14.59%,日*高涨幅未超过1%。不过,这种“不温不火”的股价走势在9月8日之后被打破。9月8日,新城发展控股股价以1.86%的涨幅收盘,此后股价呈现上涨态势并超过收购价格。9月8日至9月21日1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达到40.06%。其中,新城发展控股股价在9月21日的盘中更是出现4.58港元/股的价格,创下公司在港股上市以来股价新高。10月17日宣布短暂停牌待公布私有化结果的新城发展控股,股价上涨1.32%,收于3.85港元/股,远高于收购价格3.3港元/股。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二级市场股价高于要约收购价格,投资者低价接受要约显然不划算。而二级市场股价高于要约收购价,除受内房股上涨大势的影响以外,可能与市场看好企业所在的行业前景相关。
低估值下的私有化图谋
实际上,在距离私有化收购结果出炉之日,投资者可谓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回溯新城发展控股发布的历史公告可知,公司在7月18日发布了溢价要约收购方案。根据新城发展控股发布的方案可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华全资控制的富域香港拟以3.3港元/股的价格向股东收购约15.53亿股,相当于公司总股本的27.44%。按要约价计算,此次要约收购股份合计约为51.23亿港元。要约人拟以内部资源及贷款融资两者结合,拨付建议所需的现金。据悉,每股计划股份3.3港元高于股票自2012年11月在联交所上市以来所报的*高历史收市价。相较于前一交易日即7月7日的收盘价格2.81港元/股,溢价率为17.43%。
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公司实现私有化的方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收购公司股份,回购完毕然后完成私有化退市。还有一种就是收购方收购公司的股份然后再履行退市的程序,之后将一家上市的企业变成私有公司。
谈及港股进行私有化退市的原因时,宋清辉坦言,一般而言,股价低迷交投清淡、资源整合及大股东转卖上市公司是港股进行私有化的三大原因。对此,宋清辉表示,港股私有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私有化,二是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私有化。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人士也表示,一般而言,像大股东进行私有化这种情况一般原因是囿于公司股价长期低估,内在价值得不到体现。“与此同时,相较于A股而言,港股估值相对较低,这也是很多港股进行私有化之后谋求在A股上市的原因之一。”该私募人士如是说。而这也是包括新城发展控股、万达商业等多个房地产企业私有化的原因。
关于此次收购的原因,新城发展控股在公告中也毫不避讳地坦言,自2012年上市以来,公司的股价表现一直不令人满意。要约人认为股价低迷对公司在市场上的口碑造成不利影响,继而对公司业务以及员工士气造成不利影响。新城发展控股表示,要约人认为实施私有化收购可消除不利影响。另外,新城发展控股补充道,长期以来,公司股份流通量一直处于低水平。要约人认为,股份交易流通量低可能导致股东难以在不对股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大量场内出售,也使股东难以在发生任何对本公司股价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出售大量股份。数据显示,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7月18日)止24个月的股份日均成交量约为每日688万股股份,仅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0.12%。
在宋清辉看来,除了股价疲软,新城发展控股推出港交所私有化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难以负担起在港股的综合成本。宋清辉具体解释道,因为从上市序列优先选择的角度考量,如果能上A股,房企是决不会到H股上市的。毕竟香港资本市场因市盈率较低,导致内地房企自身的价格很容易被低估。既然在港股“混”的不尽如人意,又要对公众、机构及监管者负责,其综合管理成本肯定不堪负重。从上市投入产出综合效果看,私有化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是否继续私有化引关注
实际上,新城发展控股的股价大涨与内房股的集体股价飙升的大环境有关,此外,与新城发展控股自身的“地产黑马”体质也脱不了干系,这或许也是新城控股发展要约人王振华提出私有化的原因。新城发展控股半年报显示,该集团于今年上半年实现收入114.28亿元,同比增加22.84%;毛利37.45亿元,同比增加93.54%。
另值得一提的是,新城发展控股2012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依托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子公司新城控股在国内从事物业开发及物业投资业务。北京商报记者在梳理相关股权关系后发现,新城发展控股通过两家公司控股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王振华实际控制港股公司新城发展控股。上述私募人士表示,在港股上市就等于多一个在境外上市融资平台可以拓展海外融资的诉求,但新城发展控股实控人王振华选择了私有化,也就意味着放弃在港股的上市融资平台。
“虽然港股的流动性不强,估值较低,但是对于新城发展控股来说,如果失去港股的融资平台,也是一件可惜的事情。”有不具名房地产行业人士如是评价。 对此,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则表示,选择私有化确实会失去一个在港股的股权融资平台,不过,仍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如今,新城发展控股的私有化计划未获得**大会的通过,未来王振华是否还会继续发起私有化备受关注。对于后续动作,新城发展控股在收购方案中曾提及。彼时,新城发展控股表示倘若计划不获批准或建议失效,根据收购守则,除非获执行人员同意外,日后要约将会受到限制。要约人及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士不得在计划未有生效或建议失效日期起12个月内公布对公司提出要约或可能提出要约。
关于收购方此后可能的行动,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大体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大股东会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基本面发展稳固的前提下,公司股价最后或许会超过私有化收购的价格。另外就是,利用合股等方式,降低分红派息,让股价大跌,最终逼迫小股东主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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