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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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监管局”)公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大连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大连监管局发布的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23〕39号),都邦保险大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守健为主要责任人。此次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是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靠前百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反该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务许可证。
大连监管局在2023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都邦保险大连分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布的大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处罚决定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虚列业务费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潘守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列业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靠前百七十条的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在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进行调查后,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
虚列业务费用是指在财务报表中,故意将不存在的业务费用计入成本或支出,以达到降低利润、逃避税收等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还可能对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该公司还应以此为鉴,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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