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承包合同写投资款可以反还吗
案例分析老王手上有点闲钱,老李有个项目需要资金,于是老王与老李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1、老李将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老王,老王投入200万资金,老李保证每年公司给老王的分......接下来具体说说
投资亏本怎么办?
成都兰律师:“投资资金”可作为借款返还
标签:投资 合伙 亏本 资金 借款 返还
投资亏本了怎么办?感觉被合伙人骗了怎么 退伙 ?
——律师说法:不符合“投资特征”的“投资资金”可以作为债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
“投资”是日常交易中的通俗说法,在法律关系中没有“投资”关系这一说,交易经营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纠纷、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协议、股东之间有出资协议或转让协议经工商登记,都具有典型的 “投资特征” 。但现实中,“投资特征”不典型的占大多数,很多当事人由于无书面协议,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等原因,导致“举证难”,最终造成资金无法要回。本律师曾代理多个“投资合伙”案件,该类案件往往仅有口头约定而未签协议,当事人未得到“分红”或仅得到少量“分红”,对方以亏本为由拒绝返还出资,给律师办案带来极大难度。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某装修门市,后王某找到张某,劝说张某共同投资该装修门市,口头告知只需张某投资10万元交由王某,经营事务不用操心坐等分红,张某把信用卡交由王某,王某分三次消费刷卡共计50万元。刷卡后1年内张某未收到任何分红,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出资,王某都以亏本为由拒绝,1年后张某起诉至**。
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分析该案,现有证据仅为两份收条,对张某极为不利。若以投资纠纷起诉,届时若王某拿出会计账本等证据证明确有亏损,那么张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主张虽载明款项系投资款,但未注明投资项目、返还时间及利润支付等相关信息,“投资特征”不明显,该款项应为借款返还,该法律关系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张某同意以该观点起诉。开庭时王某多次表示款项性质为投资款,门市连续亏损无法分红或退款。经过开庭审理,**主要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返还张某5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本律师帮助下成功拿回了50万元本金及利息。
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 投资”不符合“投资特征”,“投资人”不享有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投资款”应予以返还。
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成都兰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15108496447
作者信息:
成都兰律师,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担任 律所 行政法及金融部主任,事务所优秀律师。擅长办理公司股权、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及各种商事合同纠纷。
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入股,投资款依法转变为公司资产,投资人也依法成为公司股东,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投资人都无权直接要求公司将投资款返还,否则有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风险。但是如果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公司未将出资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亦未办理工商登记,此时,出资人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吗?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股东为乙和丙,法定代表人由乙担任。
2015年8月20日,甲进入A公司工作。甲入职后与乙口头协商,由甲向A公司投资。
2015年8月25日,甲向A公司账户转入10万元,转账备注为“入股资金”。2015年9月9日,A公司在记账凭证上将上述10万元记载为“甲入股资金”。
2016年5月16日,乙与丙将持有的A公司合计100%的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在此期间,A公司未增加过注册资本,未进行增资或股东变更、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
甲要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10万元,A公司以投资款系甲乙之间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返还,后甲诉至**。
**经审理认为,从甲的转账备注来看,甲向A公司投入钱款的目的系为取得股东身份且获得分红,且10万元投资款系甲直接打入A公司账户中,因此认定甲系增资形式入股。但A公司未办理增资,甲无法变更登记为股东,获取股东权益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投资关系终止,A公司向甲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风险提示
在本案例中,因甲与A公司之间未就增资入股签订书面协议,A公司亦未将甲记入股东名册,也未能办理工商登记,直接导致了甲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股权投资合同关系被解除,因此,未依法办理出资手续及工商登记,公司其他出资人可能不认可该出资,则出资人的权益均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风险很大。
公司治理建议
在出资人未取得股东身份、不能获得股东权益时,我们建议:
1、出资人应首先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向股东发给出资证明书,确认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出资人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股权,从公司的经营收益中获利。因此,如果未能取得股权,出资人应当优先考虑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实现自己向公司出资的根本目的。
2、出资人可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如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或不承认出资行为,出资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此时,由于股东已经出资,如果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额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出资人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对自己已履行了出资义务进行举证,股东身份经**确认后,出资人可以要求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但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在特定条件下,出资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
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主要有两种途径:靠前是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等方式成为股东;第二是公司增资扩股,接受新股东。如果公司未履行任一法定程序,则投资人不能获得股东身份,向公司出资获取股东收益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公司法研197】
老王手上有点闲钱,老李有个项目需要资金,于是老王与老李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
1、老李将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老王,老王投入200万资金,老李保证每年公司给老王的分红不低于投入资金的20%,三年内分红总金额不低于投资总本金。
2、三年后老王可以选择按当时的股权评估价退出,且退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3、若公司无力承担上述承诺,则由老李以个人资产担保前述条款实施。
合同签订后,老王依约支付给老李200万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老王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收到老李承诺的分红。
律师解答:
投资与借贷不同,投资可能存在盈利也可能存在亏损,当投资亏损时,投资人可能无法拿回本金,但借贷行为在到期后借款人需要返还所有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因此在碰到投资款无法要回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投资款能否认定为借款,从而将投入的本金和约定的利息一次性拿回来。
一般而言, 投资款和利息最核心的差别是投资追求的是投资收益,并应承担投资风险,而借贷所追求的是利息收益,且收益是固定的,不承担相应风险。 **一般会通过实际交易性质和合同解释来确认具体款项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借款,从而判断出资人/出借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就上述案情而言,老李每年约定固定给老王投入资金20%以上的分红,相当于承诺来相对稳定的“利息”收益。除此之外,老李还保证在三年期结束后老王可以选择按当时的股权评估价退出,且退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原始投资本金。这一条件保证老王不必承担相应风险,因此最终**判决老李依照合同约定向老王支付本金和约定利息。
老王最终也通过起诉执行的方式拿回来自己的投资款和约定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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