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什么意思?

9月6日,市医保局发布消息,太原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缴费业务启动。相比2022年,2023年预收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什么意思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接下来具体说说

注意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30元

#城市观察员# 一年一度的居民医保缴费开始了,大家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网上缴纳,这样省工省时不用跑冤枉路子。居民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缴费手续,没有在集中征缴期及时缴费的居民,不能享2014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不能报销住院费用!

居民医保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为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通知从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参保扩面等十个方面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努力解除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在筹资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同时要求统筹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待遇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统筹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加强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三是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通知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将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包括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等。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居民医保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等事项。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政府需要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防止基金被挪用或者浪费。同时,居民也需要遵守医保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减少医疗费用的浪费。

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30元

9月6日,市医保局发布消息,太原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缴费业务启动。相比2022年,2023年预收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居民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完成参保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

2020年、2021年、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30元。今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30元,达到64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增加,2023年预收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太原市将给予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或财政补助予以全额或定额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即每人每年资助380元;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每人每年资助304元;返贫致贫人口,每人每年资助342元;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每人每年280元标准定额资助;由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资助190元。

9月1日至12月20日,太原市全面开展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新市民参保缴费不受户籍等限制

今年,外来务工人员、常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人员等新市民参保缴费均不受户籍、居住证限制,保障水平不区分“新”“老”市民,新市民可根据实际或个人意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加太原市居民医保错过缴费期,补缴当年参保费用不受上年度是否参保限制。

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取得太原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或其父母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年未缴费,全额补缴出生次年的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参保登记和缴费同时进行的方式,由所在学校配合税务和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当校医院(校医室)不具备条件开展门诊统筹业务时,可就近选定一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大学生门诊统筹业务。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确需跨省异地就医的,及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后,可实现直接结算。

多种缴费方式供市民选择

今年,太原市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参保人可选择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移动POS机、线下缴费等方式缴费。

目前,全省都开通微信缴费通道,缴费人登录微信进入【服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缴费。进入缴费页面,务必选择正确的参保地进行缴费。如果是正常缴费,选择缴费年限时,请选择“2024年”;如果是特殊缴费,请选择“特殊缴费”。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前,务必与医保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属于特殊缴费范围,一旦办理了正常缴费,将无法再办理特殊缴费。

为照顾不会使用手机APP的老年人,太原市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下服务,参保人员可去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居民医保相关缴费业务。

三部门: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

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什么意思?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务*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40%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分类序贯推进。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省份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省份原自行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覆盖辖区至少40%统筹地区。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要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试点,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要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要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要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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