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假离婚”变真离婚的闹剧,从而导致双方因为财产的分割“对簿公堂”。此种情况下,若夫妻双方离婚,新购买房产以及原婚内购买的房产将如何分割?请看下述案例。2006......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近日,深圳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夫妻选择离婚,然后将共同房产抵押给银行套现。据报道,这种离婚量激增的现象达到了平时的 3-5 倍。这是深圳人民“脑袋活”的又一例证......接下来具体说说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怎么办?

01 前言

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办理“假离婚”,比如为了转户口,为了获取购房资格,甚至为了逃避债务等等。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在办理“假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并不会慎重考虑,但是世事难料,社会在变,生活在变,当事人的心态也在发生变化,难免会有人弄假成真。

假离婚的目的达成后,因夫妻一方反悔拒绝复婚导致夫妻双方彻底分手的案例屡见不鲜。

“假离婚”时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有效吗?

“假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本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02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2日,丽丽和斌斌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4月,两人协商一致准备按揭贷款购买涉案房产。

2016年4月25日丽丽和斌斌分别从人民银行调取个人征信报告,发现丽丽存在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以丽丽、斌斌夫妻的名义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同日,丽丽向开发商支付1万元购房定金。

2016年4月28日,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无生育、无现住房,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6年4月29日,斌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总价101.8万元,斌斌支付了首付款19.8万元,剩余房款81万元由斌斌向银行贷款支付,由丽丽的母亲为贷款进行担保。

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由丽丽的父亲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丽丽父母及丽丽、斌斌又共同为涉案房屋办理乔迁酒,丽丽、斌斌还共同前往上海医院治疗,为生育孩子做准备等。

2016年12月7日,斌斌购买了奔驰GLC260豪华型汽车一辆,价值445000元,首付款及贷款均由斌斌个人支付,贷款现已还清。

2020年5月23日,丽丽与斌斌发生矛盾,丽丽搬离涉案房屋,双方开始正式分居。

2021年1月,丽丽向**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对涉案房屋及奔驰GLC260豪华型汽车进行分割。

03**观点

根据已经查明的一系列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因为丽丽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呆账,无法以夫妻共同名义为买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只能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由斌斌个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即双方当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涉案房屋。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在于购买涉案房屋,购房的首付款虽是斌斌个人银行卡支付,但购房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考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以及购房的资金来源,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应属于丽丽和斌斌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屋的具体分割问题,考虑到房屋登记在斌斌名下且由斌斌实际居住,认定房屋归斌斌所有,剩余贷款由斌斌偿还,并由斌斌给付丽丽相应的补偿款。

丽丽主张涉案车辆也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考虑到涉案车辆购买的时间以及丽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购买车辆进行出资的情况,故对丽丽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位于XX的房屋归被告斌斌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斌斌偿还;

二、被告斌斌支付原告丽丽房屋补偿款5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律师评析

**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会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不同的处理。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有效

即使双方在离婚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假离婚”,但只要领了离婚证,或者经过**判决/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就是真离婚。

上述案例中,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贷款买房,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假离婚”已经引发丽丽和斌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财产分割约定有效。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司法实践中,“假离婚”案件,一方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夫妻关系,而是为了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上述“假离婚”案例中,丽丽主张“假离婚”也并非是为了恢复夫妻关系,而是为了证明离婚后所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假离婚”的风险

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来规避“假离婚”的不利后果,“假离婚”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举证困难。

律师忠告

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假离婚”,虽然可能会帮你达到某种目的,但是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人心易变,夫妻双方切莫因一时的利益得失毁了自己一生的幸福。

“假离婚”购房发生争议,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假离婚”变真离婚的闹剧,从而导致双方因为财产的分割“对簿公堂”。此种情况下,若夫妻双方离婚,新购买房产以及原婚内购买的房产将如何分割?请看下述案例。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06年2月22日,原告、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5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702房归容某所有,并已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但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2012年6月15日,刘某购买807房房产,购房款为双方共同支付,登记在刘某名下。2012年12月20日双方复婚,并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702房归刘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807房归刘某所有。后来,容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明确表示807房归刘某所有,只要求刘某返还首期款及还贷金额。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两套房产的判项如下:一审判决:(1)深圳市南山区xxx702 房为原告容某所有;(2)深圳市南山区xxA区12栋B座807房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容某183,82.5元。

二审判决:(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第4、7、8项;(2)深圳市南山区xxxA区12栋B座807房为上诉人刘某个人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上诉人刘某个人负担。

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两套房产,一审**认为,上述xxxA区12栋B座807房,虽系原告容某、被告刘某在2012年12月20日复婚前以被告刘某个人名义购买,但经上述查明,原告容某、被告刘某自2012年5月9日离婚后至2013年1月仍然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xxx702房,被告刘某也予以承认且双方亲戚朋友也知晓原告容某、被告刘某一直是夫妻关系,原告容某也因为被告刘某购买xxxA区12栋B座807房而支付首付款147,210元及每月7318.50元的5个月(自2012年7月至11月)按揭款,共计36592.5元给被告刘某,应当认定属于原告容某、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购得并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共同共有财产,本应依法对半分割。但由于原告容某自认该房为被告刘某所有,只主张要求被告刘某返还支付的部分首付款147,210元及5个月按揭款36,592.5元,**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即确认该房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但被告刘某须返还原告容某包括首付款及支付的按揭款共计183,802.5元。

二审**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刘某主张深圳市南山区xxx702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容某在2012年4月1日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前述房产归被上诉人容某所有,并据此办理离婚以及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应为被上诉人容某个人财产。双方复婚后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前述房产以及深圳市南山区xxxA区12栋B座807房均归上诉人刘某所有,应视为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容某均认可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确认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该两套房产。至于该两套房产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上诉人刘某主张应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取得该两套房产所有权,对此,**认为,该协议书中虽未明确提及“离婚”字眼,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财产以及债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实质仍在于以离婚为条件进行的关于财产在内的分割方案,而非双方达成的对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归属的约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现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 条)第14条之规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应由**依法判决。因此,上诉人刘某主张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取得深圳市南山区xxx702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1.“假离婚”有风险,以购房为目的而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不会被认可,即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时,法官未必会这么判(不过实践中也有认可的案例);此外,“假离婚”后另行购买的房产一般会结合出资证据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

2.在可以主张为共有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主张返还购房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不会主动对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如何提出合理的请求十分重要。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财产约定协议时,务必注意只需单纯就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要在该份协议中约定孩子及其他问题等,否则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现变更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1款)之规定,该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没有生效。因此,关于重大财产的约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深圳夫妻“假离婚”自买自卖共同房产套现,小心玩火自焚!

近日,深圳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夫妻选择离婚,然后将共同房产抵押给银行套现。据报道,这种离婚量激增的现象达到了平时的 3-5 倍。这是深圳人民“脑袋活”的又一例证,还是一场可能自焚的玩火?

据了解,许多深圳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在市场上挂了两年都无法售出。于是,他们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夫妻离婚,房产归女方所有,然后卖给男方。男方再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将所得资金给女方,这就等于将房子降价卖给了银行。男方只需支付 20% 的首付,就能套出大量现金。

深圳人民的“脑袋活”是出了名的,他们总是能想出各种办法来“搞钱”。曾经,众筹炒房就是深圳人的独创,这一“创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形成了严重的房地产泡沫。而如今,眼看泡沫即将破灭,他们又想出了“假离婚套现”这一招。

然而,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小心玩火自焚。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在短期内为他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长远来看,这无疑是在为自己挖下一个深不见底的坑。首先,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感情和家庭无疑是一种伤害,这种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其次,银行并不是傻子,他们会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严格的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可能会拒绝贷款,甚至追责。最后,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社会的不良反应,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以上就是假离婚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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