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采购不签合同违法么
曾投资2亿多元建造的机场,因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至今;却在今年8月斥资3亿元购买5000台无人机。这家名为平舆畅达的国企到底意欲为何?购买无人机的目的和用途尚不明确,企业资金来源也......接下来具体说说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告发布及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等工作。为各方市场主体,交易中心,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呢,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换句话说,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都有义务和对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期音频我们做了分析。那么,采购人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C公司中标。采购人提出,C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合同金额的50%,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质量。C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坚持不交纳履约保证金。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就不签合同,双方因此处于僵持状态。采购人为什么这样做?C公司认为,是因为采购人中意的A公司没有中标,想用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来迫使C公司放弃中标资格。于是,C公司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限期签订合同,并予以通报。
案例说完了,问题也来了:一是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二是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三是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先来看靠前个问题。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不与C公司签订合同,理由是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确保项目质量。那么,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就可以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采购人提出,中标人须按照合同金额的50%交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条例》关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属于刁难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按照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但采购人让中标人先交纳合同金额50%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条件。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对采购人拒签合同,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个问题,采购人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呢,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换句话说,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都有义务和对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期音频我们做了分析。那么,采购人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C公司中标。采购人提出,C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合同金额的50%,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项目质量。C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坚持不交纳履约保证金。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就不签合同,双方因此处于僵持状态。采购人为什么这样做?C公司认为,是因为采购人中意的A公司没有中标,想用高额的履约保证金来迫使C公司放弃中标资格。于是,C公司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限期签订合同,并予以通报。
案例说完了,问题也来了:一是采购人不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二是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三是采购人拒签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先来看靠前个问题。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不与C公司签订合同,理由是C公司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无法确保项目质量。那么,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中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就可以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而采购人提出,中标人须按照合同金额的50%交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条例》关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因此,采购人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属于刁难中标供应商的行为。
按照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但采购人让中标人先交纳合同金额50%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合同,属于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的条款,是不合理的条件。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采购人拒签合同怎么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对采购人拒签合同,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是: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个问题,采购人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曾投资2亿多元建造的机场,因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至今; 却在今年8月斥资3亿元购买5000台无人机。
这家名为平舆畅达的国企到底意欲为何?
购买无人机的目的和用途尚不明确,企业资金来源也成谜。 花3亿元这么大一笔钱,即使不走财政拨款,也应当进行招标。但在目前公开的信息中并没有记录关于企业“无人机采购”的招投标信息。
企业买这么多无人机要干什么?钱款从何而来?销售合同又是怎么约定的?是另有隐情还是存在违规行为?
平舆畅达成立于2017年,是平舆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由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100%控股,主要负责平舆通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8月28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永悦科技)发布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该公告显示,2023年8月27日,永悦科技旗下子公司盐城永悦与平舆畅达签订了采购5000台无人机,总金额3亿元的销售合同。
图|今日头条
根据披露出的信息,销售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这5000台无人机的用途。在之前,平舆畅达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涛曾表示,本次购买的无人机将用于机场运营管理。
可机场项目还未完工,目前工程也已经暂停,说要用无人机进行运营管理未免太过牵强了。
2023年9月1日
平舆县相关部门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平舆畅达购买无人机的行为和平舆县机场没关系,合同中的两家企业可能要进行合作,要引进生产线,在平舆县航空产业园建设无人机生产线。
事实上,平舆县并非大家想象中的那么有钱。相反,平舆县曾是*家级贫困县,2021年全县年财政收入仅14.74亿元。
平舆县财政水平远没有达到能豪掷3亿元购买5000台无人机的地步,更何况机场项目还尚未完工落实呢。
2023年9月2日
平舆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确定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采购无人机合同”无法履行,平舆县财政或国资系统均无大额预算,交通系统更无此支付能力, 采购协议存在不规范或违规行为。
反观永悦科技,与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的是旗下2022年初才成立的新子公司。涉足无人机产业的时间还很短,企业到底有没有能力执行销售合同的生产业务还属于未知。
图|今日头条
对于什么会选择永悦科技,平舆畅达的董事长周涛表示:“目前还只是个意向协议,还没完全确定。”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合作还没完全确定下来,为什么永悦科技就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这种行为是否违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原则,而发布不实信息?
在广大网友的关注下,永悦科技在9月4日晚间发布了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
2023年9月4日
永悦科技表示,其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交付、结算、违约等条款, 该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
同一份销售合同,两家公司却说法不一致,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合同的合规合法性。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经营管理的核心在于销售;企业一半的财富,在于合同。
因此,控制好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对公司平稳运行意义重大。合同签订的好坏也直接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合同的管理不善,是企业财富消失的主要根源,合同的签订,也需要慎之又慎!
以上就是大额采购不签合同违法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