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化工厂爆炸起火致伤亡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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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作为山东省政府在济南市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备受关注。
2015年8月,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一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
根据*央办公厅、*务*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试点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3亿余元,请求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济南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新能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和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处置费用1455.566万元;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401.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5912万元、鉴定费18.664万元、律师代理费16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350.30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978万元、鉴定费4.666万元、律师代理费4万元;被告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我省**最早受理的省政府指定工作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一。”山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说,该案原、被告分别聘请专家辅助人,**聘请咨询专家,在庭审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这一做法对划分污染者责任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判决合理分配两被告各自的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根据两公司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山东某重油化工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可申请分期赔付,在依法判决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也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电动车的电瓶质量足够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电瓶爆炸引发的火灾事故。如果车主不把电瓶带到住宅楼上充电,就是爆炸起火也不至于造成人员伤害的火灾事故?总的来说还是电瓶质量的问题,在集中充电棚里充电电瓶爆炸起火烧坏车辆,造成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
正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道路还要继续通行,汽车还要生产销售,生产生活还要继续。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必要因噎废食,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就禁止电动车的使用,这样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电动车电瓶爆炸引发火灾事故后,谁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时候车主在事故中死亡,谁为他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青岛一家公司购买一批电动车300台,花费148.5万元,然后将车辆租赁给潍坊一家公司作为外卖员交通工具使用,一名外卖员将电动车电瓶带到住宅楼上充电,凌晨电瓶爆炸造成火灾事故外卖员被烧死,同住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外卖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1万元,电动车租赁公司赔偿外卖公司161万元。随后,电动车租赁公司向生产厂家、保险公司追偿161万元,**最终判决,电动车厂家赔偿7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为什么没有让电动车厂家或者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呢?
2019年4月1日,山东青岛BSM公司与HCY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HCY公司处购买外卖电动车,数量300台,单价4950元,共计1485000元。这批电动车安装的是广东YB公司生产的60-40/60-24锂电池。山东潍坊的外卖公司租赁青岛BSM公司所购买的电动车供其外卖人员使用。
2020年6月29日2时,潍坊高新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1C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衣物、生活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278.4元,火灾同时造成室内居住人员刘某某死亡,高某某烧伤。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客厅,起火原因为YB牌电动车电瓶短路导致爆炸,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外卖公司赔付死者刘某某家属1200000元及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费用20715元,赔付伤者高某某160351.08元,赔付房主张某某损失195116.3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822元,赔付其他受害方胡某某等9人财产损失23100元、安置住宿费8089元,以上共计1610193.38元。2022年4月22日,青岛BSM公司向外卖公司支付赔偿款1610193.38元。
BSM公司认为这次火灾事故的损失,应当由厂商和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BSM公司向**起诉,要求HCY公司、YB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缺陷给造成的各项损失1610193.38元及利息;判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YB公司为其生产的锂电池在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5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50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5000000元。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00元。
**认为,正常电动车锂电池在充电时不能发生爆炸的情形,因YB公司生产的电动车锂电池电瓶短路导致爆炸,引发火灾,导致案外人刘某某死亡、高某某受伤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案涉电动车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鲁某某在电池外部加装把手,并未对案涉电池自行拆开,YB公司不能证明鲁某某加装把手的行为造成了锂电池内部结构、性能的改变,进而引发短路,因此对YB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外卖公司赔付给死者刘某某家属赔偿金1200000元、处理丧葬事务费用20715元、伤者高某某160351.08元。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BSM公司提交的赔付凭证,死者刘某某赔偿数额应当为890124.5元;伤者高某某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为93227.76元;房主张某某的损失195116.33元;上述赔偿金数额共计为1178468.59元。**判决,广东YB公司赔偿青岛BSM公司支付赔偿款770124.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青岛BSM公司保险金408344.09元。
YB公司坚持电瓶质量合格,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驳回BSM公司诉讼请求。消防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及各方当事人均不确认涉案电池具体型号,一审**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而是毫无依据地认定案涉电池型号为60伏40安。我公司已提交证据型号为“60V40Ah”电池的检验报告及售后服务保障卡,充分证明了电池已经过质量检验检查,不存在产品缺陷,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池短路原因很多:1.导电物体落入电池内造成正、负极板相连。2.电池过度使用。涉案电池交由外卖骑手使用,导致该电池长期处于过度使用的状态。3.隔板质量不好或缺损,使极板活性物质穿过,致使正、负极板虚接触或直接接触。……。
BSM公司辩称:BSM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租赁业务的公司,购买涉案电池后,出租给外卖公司,由外卖公司交付其雇佣的外卖骑手使用。涉案电池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外卖公司所属的骑手死亡、受伤,财产受损,外卖公司赔偿后,向BSM公司追偿。BSM公司有权要求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SM公司属于终端消费者,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称BSM公司没有资格要求赔偿,请求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涉案产品出厂时合格,在出卖给BSM公司后,该公司非法改装,改变了原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出现的风险只能由BSM公司承担,同时该产品也不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产品,因此,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官禁止在室内对电瓶充电,案外人外卖公司作为涉案职工宿舍的管理者,其未能尽到场地管理义务和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审**认为,外卖公司与BSM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BSM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人,按照上述协议支付赔偿款,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火灾认定书、鉴定书(送检单位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鉴定单位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等证据,认定涉案YB牌电动车电瓶短路导致爆炸,造成损失,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的缺陷。
YB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销售者依法进行追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判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依法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23年4月14日,山东潍坊市中级**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BSM公司、YB公司、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看起来很复杂,但是脉络很清楚,青岛的BSM公司是从事电动车租赁和电瓶租赁的企业,该公司从青岛HCY公司购买300辆电动车,电动车是广东YB公司生产的,YB公司为电瓶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山东潍坊的外卖公司招聘了一批外卖员在从事美团外卖工作,其中一个外卖员刘某某晚上把电瓶带到宿舍充电,凌晨2点电池爆炸起火,刘某某烧死,同住的高某某被烧伤,一些财物被烧坏,房子也受到损失。
当地消防部门经过勘验取证,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分析,认定是YB牌电瓶短路爆炸起火。但是鉴定报告并没有具体写明什么型号的电池。这就是YB公司在诉讼中不认可鉴定报告,反而是YB公司提供了“60V40Ah”电池的检验报告。火灾鉴定机构没写事故电池型号,可能与爆炸电瓶残骸无法识别有关,但是,外卖员统一租赁的是BSM公司购买的YB公司电动车,根据其他外卖人员的证言,**是可以推定爆炸的电瓶型号是YB公司的“60V40Ah”。
虽然YB公司关于电瓶短路原因的解读符合常理,但是无法解释那场电瓶爆炸事故的电瓶为何短路?法律对事实的确定只是对具体案件的损害事实作出判断,一场大火很多东西化为灰烬,拿什么证明电瓶爆炸不是电瓶质量问题?或者YB公司又怎么证明电瓶爆炸是过度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鉴定机构也只能鉴定爆炸原因是电池短路,但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短路。正常情况下,质量合格的电瓶电池不会短路,否则根本无法使用。现在电瓶电池短路爆炸,不是质量缺陷又是什么呢?
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要求证据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而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证据推断产品质量有缺陷。在各方面严格监管要求下,电瓶爆炸起火无法避免就说明,电瓶的出厂质量合格并无法保证永远合格。笔者居住的社区电动车充电棚都爆炸起火多次了,每次都烧坏棚子和周围不少电动车。这就说明电池里边的化学物质在经常使用运动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几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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