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民营企业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什么意思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接下来具体说说
前言。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权威,是一种国家性的强制性的法定文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了国家法律(上至*导人下至平民百姓)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不管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有政府的法令,国家的治理就是靠法律的约束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封建社会的铁律。我国现在是社会主国家,法制更加健全了,理应在法律面前更加公平正义。
近日,海南省政府、省高院发出了“民营企业家涉案能不捕就不捕”的行政命令,这条命令的发布简直耸人听闻,法律制度在中国究竟怎么了?人大制定的法律还能不能算数?
一、法律是国家的权威,不容任何人挑战。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定文书,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约束性、权威性。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任何阶层都不能例外。不能说平头百姓触犯法律就要严厉处罚,而企业老板(也叫企业家)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也要严厉处罚,而不能说能不捕就不捕,这种说法有欠考虑。我认为该捕必须要捕,该判的必须要判,必须要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海南省发出这条命令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我的理解是,发出这样的命令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给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给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没有错,这是中央近来的一贯政策和要求。但是这条命令的发布给民营企业的违法经营创造了条件,从此经济的发展就会走向反面,就会乱象众生,就会违法经营,置国家法律不顾,我行我素,无法无天。如果真的是这样,这不但不能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而是害了民营经济,害了我们的民营企业家。这确实是得不偿失啊!
三、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必须得到维护。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是专制国家,也不是**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已经较为完善,公民在法律面人人平等已经深入人心。国家提出的二个毫不动摇我们坚决要维护,我们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尽量为民营经济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但是,不管民营经济、个体经济还是国有经济,都必须得遵守国家法律,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谁违反了法律,谁违法经营,谁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谁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不管你是多大的老板,该抓的必须要抓,该判的还是要判。决不能借口经济发展而超出法律之外为所欲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公正平等的,不能给任何人开绿灯,一旦开了绿灯,那么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崩溃,到那时重拾法律的威严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日前,海南省出台了《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这个文件本身没太多的问题。
但是,经过某些无良媒体的断章取义,变成了“ 海南称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 ”,好像“民营企业家”这个称号是个免死金牌一样,能够为所欲为,一堆的人看到这个标题,阴阳怪气的说”经济不好想起来民营企业家了,不惜违法的来扶植啦?”
仔细的看看原文,
【 5.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 ,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民营企业的需求,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指导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畅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缓减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费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高级**、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这个措施是巡回检查以前的市场经济案子,针对一些长期羁押的案件,有大量的企业和民营私企因为超长的羁押和取证,冻结资产等情况导致破产和牵连其他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此次是纠正检查以前的案件,给出的具体指导意见,而不是以后落实的法律法规。
比如你的合作企业(甲方)因为偷税漏税被调查,资产被冻结,因为牵扯数额巨大、调查时间久,你作为供应商或合作商得不到回款,造成经营困难或者破产,这种情况下按该措施,你的企业可能就救活了。
另外,对于一些存在争议或者其他轻微问题的企业进行能不拘捕就不拘捕,但并不代表会停止调查,不代表停止执法。
还有,这些措施主要还是集中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的问题,对于诈骗等刑事领域不适用这个规定。
总之,这个措施符合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还是 有一定合理性!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看起来是向人性化执法迈进了一步,实则靠近的不是人性化,而是有向金钱和腐败靠近的风险。
首先,讲依法治国,就没有任何人可以享受特权,虽然企业家对社会有重大贡献,但他在其中得到应有的回报,即使没有回报,这也不过是其个人所愿,凭什么就该给与这样的特权呢?
其次,所谓的“能不捕的不捕……”,以什么标准来判定呢,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势必就会有人为主观之处,一旦有人为的因素,势必就有滋生人情金钱的腐败机会。
再说,这样一个政策,既无益企业家变得更优秀,也无益企业家变得更高尚,企业家还是原来的企业家,但却会因此鼓励很多不良分子变成企业家,会出现“不是老人变坏了,是坏人变老了”的现象。
对民营企业家较好的支持就是当地政府能简政服务,让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环境;能公心待民,让企业有较好的人才环境;能诚心待人,让企业家有较好的身心坏境。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公平是社会发展的底线,任何打破基础和底线的行为都一定会产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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