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81股票有退市可能性吗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奇信股份(002781)投资者索赔案件,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奇信股份违规情况2023年4月20日,奇信股份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接下来具体说说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鸿达兴业(002002)投资者索赔案件,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截至2024年1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五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鸿达兴业涉嫌违规情况
2023年12月14日晚,鸿达兴业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周奕丰立案。
2023年9月23日,鸿达兴业公告收到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9月8日,鸿达兴业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原材料成本、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多项财务核算内容出现大幅调整修正,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23年9月23日之前买入鸿达兴业股票鸿达转债,并且在2023年9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转债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认定为准)。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和佳医疗(300273)投资者索赔案件,前期投资者起诉已获得珠海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和佳医疗退市,后续投资者查看和佳医疗的公告,可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两网及退市公司公告”--输入“和佳医疗”退市后代码“400175”查看。
和佳医疗违规情况
2023年3月29日,和佳医疗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和佳医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蔡孟珂合计持有和佳医疗21.25%的股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和佳医疗2020年以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2021年上半年再以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4,501,739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和佳医疗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根据一审判决,在2020年1月3日到2022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并且在2022年3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正在推进奇信股份(002781)投资者索赔案件,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奇信股份违规情况
2023年4月20日,奇信股份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
2023年7月5日,奇信股份公告摘牌退市,2022年5月6日,因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推荐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473,005,075.12元,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奇信股份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1日之前买入奇信股份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投资者参与索赔联系方式: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于婷婷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2302室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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